上诉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56:4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17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锋,主任。 上诉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南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虽然在形式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被上诉人未办理该工程的施工建设审批手续,导致工程没有实际履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承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合同签订后,因属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龙安区人民政府向上诉人拨付了相关专项资金。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是同一概念,合同履行地是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故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要求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孙爱民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新 安法网9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