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元与崔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王建元与崔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3:37:15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74号 |
原告王建元,男,汉族,1936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三宝、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柏松,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 原告王建元诉被告崔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元诉称,被告从原告家中借走现金70 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到原告家中送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0 000元,但至今未按约还款。此后,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总以将来有钱一定偿还为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崔柏松偿还原告借款80 0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柏松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王建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唯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