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意与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王天意与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4:10:26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39号 |
原告王天意,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马峰,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 原告王天意诉被告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天意诉称,2012年12月1日晚上11时许,原告驾驶豫A9153S号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小区门口准备进入小区时,被告驾驶豫AT7391号出租车,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撞向原告车尾,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马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4037元、停车费420元、施救费260元、拆检费403元、评估费2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晚上11时许,被告马峰驾驶豫AT7391号出租车沿兴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向北100米处,与原告王天意驾驶的豫A9153S号车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峰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天意无责任。豫A9153S号车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价值为4037元、评估费202元、拆检费403元、施救费260元、管理费420元。 另查明,被告马峰驾驶的豫AT7391号出租车未购买任何保险。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马峰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马峰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天意无责任。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马峰承担。原告要求车损费4037元、评估费202元、拆检费403元、施救费260元、管理费420元,由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及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天意车损费4037元、评估费202元、拆检费403元、施救费260元、管理费420元,共计5322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