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翠平与被上诉人侯勇君离婚纠纷一案
| 上诉人王翠平与被上诉人侯勇君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4:49:3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20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平,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勇君,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翠平因与被上诉人侯勇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22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就是证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于1997年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安阳市北关区私字第13310296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双方在北关区有住房,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社区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侯勇君在上述房产居住,北关区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亦显示王翠平自认与侯勇君结婚后一直在北关区永安街五巷化工局2号楼1楼西户居住,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王翠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孙爱民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 新 安法网9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