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进卫与被上诉人杨会云离婚纠纷一案
| 上诉人杨进卫与被上诉人杨会云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4:44:4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19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进卫,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会云,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灯塔路幼儿园老师。 上诉人杨进卫因与被上诉人杨会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1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进卫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进卫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进卫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孙爱民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 新 安法网90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