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丽诉被告杨晓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冯丽诉被告杨晓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46:08 |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1559号 |
原告冯丽,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亮,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冯丽诉被告杨晓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立、被告杨晓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双胞胎女儿杨子琪、杨子琳。一起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夫妻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及其家人还对原告施以暴力,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到不可调和地步,遂于2012年在平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又找到原告要求复婚,原告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又于2013年1月7日与被告复婚,复婚半个月后,双方因家庭观念及性格的差异仍不能建立互信互爱的关系,争吵不断。原告感到身心俱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修复的可能。俩个女儿从小由我父母照顾,被告因缺乏家庭责任感也不适合照顾子女,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杨子琪、杨子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用至孩子18岁止。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要么我与原告各抚养一个,要么我或被告把两个都带着,均不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月20号婚生双胞胎女儿杨子琪、杨子琳。因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因而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考虑到两个孩子,原告与被告又于2013年1月7日复婚。复婚后原、被告依然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遂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子琪、杨子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短,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在民政局离婚后又复婚,但双方未珍惜机会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因婚生双胞胎女儿杨子琪、杨子琳不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共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丽与被告杨晓亮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子琪、杨子琳由原告冯丽抚养,被告杨晓亮每月支付600元的子女抚养费用(从2013年8月起付,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员 王 辉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