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辉、方超抢劫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涉嫌赌博罪

文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0:55
李荣辉、方超抢劫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涉嫌赌博罪
提交日期:2013-08-19 15:57:53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西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荣辉,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赌博罪,2007年1月17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2013年3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超,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2013年4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食昌(周世昌),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2007年1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2013年5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水口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3年5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松山,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因寻衅滋事,2009年11月23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2012年6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耿荣芳,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赌博,2013年5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裴浏栋,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赌博,2013年5月13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辉、方超涉嫌犯抢劫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涉嫌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辉、方超、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及其辩护人张士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2年4月初,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庙会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荣辉、方超预谋后,持一把气手枪窜到金刚街郭四龙家中,将郭四龙家赌场里抽头渔利的4600元现金抢走。

二、赌博罪

2012年5、6月份,被告人李荣辉伙同王卫兵(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在西平县焦庄乡部分村庄的树林里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耿荣芳开车为其赌场接送参赌、工作人员,雇佣被告人裴浏栋看管赌场抽头渔利的钱箱子,并组织王小红、周之英、郑卓、李贺丽、朱玉科等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三十人左右。2012年6月28日,西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抽头渔利金额为69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1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荣辉在西平县焦庄乡毛寨村贺伟诊所门口无故对韩莹莹进行殴打。

2、2011年4月初,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庙会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荣辉、方超伙同郭新奇(已死亡)等人,持刀在金刚街十字路口无故对王洪超进行威胁。

3、2011年4月初,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庙会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荣辉组织庙会的合伙人耿德忠,伙同方超、周小飞无故殴打在金刚街卖布的李金梅、陈运奇。

4、2010年4月初,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庙会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李荣辉伙同毛广宇、韩绍章在焦庄乡大王庄附近的公路上无故殴打王贺申、刘爱枝。

5、2007年,被告人李荣辉对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卖砖的人收取每车十五元的保护费。

6、2007年,被告人李荣辉强行给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修路的韩恒心送沙子、石子,并且每立方比市场价多收取五元钱。

7、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荣辉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强行给盖门面房的周德生等人送沙子、石子,后又强行收取每间门面房一千元钱“操心费”。

8、2003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荣辉因琐事持猎枪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吴堂山家门口对吴堂山进行威胁。

就上述指控事实,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辉、方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枪入户,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辉、方超、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辉、方超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还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辉、方超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要求依法追究以上被告人李荣辉、方超、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荣辉辩称其行为构不成抢劫与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方超辩称其行为构不成抢劫罪。

被告人周食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周松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耿荣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裴浏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裴浏栋的辩护人张士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考虑到被告人裴浏栋系投案自首,希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2年4月初,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庙会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荣辉、方超预谋后,持一把气手枪窜到金刚街郭四龙家中,将郭四龙家赌场里抽头渔利的4600元现金抢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荣辉供述:供述了其在2012年庙会期间,其与方超持一把气手枪窜到金刚街郭四龙家中,将郭四龙家赌场里抽头渔利的4600元现金抢走的事实。

(2)被告人方超的供述:供述了其在2012年4月初8金刚街庙会期间的一天晚上,其与李荣辉持一把气手枪窜到金刚街郭四龙家中,将郭四龙家赌场里抽头渔利的4600元现金抢走的事实。

(3)被害人郭四龙的陈述:2012年阴历4月左右的一天,李荣辉、方超来到其开设的牌场内,持一把手枪将牌场内的钱箱子抢走了。

(4)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了方超与李荣辉持手枪抢劫牌场的事实。

(5)证人周XXX证言:证实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身上背的包是李荣辉的,包里面有一把手枪。

(6)证人焦XX、毛XX、王XX证言:均证实2012年4月初8庙会时,李荣辉与方超持一把手枪将郭四龙开的赌博场内的钱箱子抢走了。

(7)证人韩XX、王XX、刘XX、耿XX、李XX的证言:证实其五人均听说2012年金刚庙会期间,李荣辉、方超二人掂枪去郭四龙家里的牌场里将抽头的钱抢走了。

(8)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情况。

(9)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3年5月14日没收李荣辉气体钢珠手枪一支。

(10)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弹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证实经鉴定送检的手枪具有击发能力。

该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开设赌场罪

2012年5、6月份,被告人李荣辉伙同王卫兵(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在西平县焦庄乡部分村庄的树林里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耿荣芳开车为其赌场接送参赌人员,雇佣方超、周食昌、周松山为其赌场放哨,雇佣被告人裴浏栋看管赌场抽头渔利的钱箱子,并组织王小红、周之英、郑卓、李贺丽、朱玉科等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三十人左右。2012年6月28日,西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抽头渔利金额为6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荣辉供述:供述了其与王卫兵、熊付良、吴春山、张贺伟、郭会文几个人合伙开设赌场,后来就剩王卫兵、熊付良、张贺伟与其四个,另外几个退出了。2012年6月份的一天,其与王卫兵联系商量后,在焦庄黑龙庙村的一个树林里设置赌场,其经常换地方,定赌博的地方也是临时通知,害怕被公安局查获。周松山、周食昌、方超、耿荣芳、裴浏栋都是开始就在赌博场里帮忙,耿荣芳是开车接送赌博人员的,一天给他三百元的工资,周松山、周食昌、方超是为赌博场放哨的,工资一百或二百元不等,裴浏栋、老三是负责看钱箱子的,抽头的钱都放在钱箱子里,他们两个招呼,每人每天三百元。

(2)被告人方超供述:供述了2012年4月初8月金刚街庙会结束后,其在李荣辉开设的赌场内帮忙放哨。参与的还有周食昌、周松山。金刚街的耿荣芳开着他自己的五菱车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裴浏栋在赌博场里看钱箱子。

  (3)被告人周食昌供述:供述了2012年四月初八金刚街庙会结束后,李荣辉和别人合伙开个赌博场,其与周松山在赌博场负责放哨。

  (4)被告人周松山供述:供述了其在李荣超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放哨。

  (5)被告人耿荣芳供述:供述了其在李荣超开设的赌场内负责开车接送人。

(6)被告人裴浏栋供述:供述了李荣辉开设的赌博场有开车接送赌博场里的人员的,有放哨的,有放铳子的,有看钱箱子的。其就去过这赌场两次,负责看钱箱子。

(7)同案人王卫兵供述:供述了其与李荣辉、熊付良、吴春山、张贺伟、郭会文七个合伙开设的赌场,其是中间入的场,后来就剩其与李荣辉、熊付良、张贺伟四个,另外三个退出了。主要负责人是李荣辉。2012年6月份左右,其在焦庄黑龙庙村的一个树林里设置赌场,经常换地方,害怕被公安局查获。2012年6月28日,张贺伟、李荣辉他们都在场,守门利用推牌九的形式赌博,一千元一锅的,也有二千元的。当时其出去买烟去了,后来听说被公安局的查获了。

(8)同案人张贺伟供述:供述了2012年6月28日下午七点左右,其在西平县焦庄乡黑龙庙一个小树林赌博时被抓,赌场是其与李荣辉、熊付良、卫宾四个合伙开。

(9)同案人吴春山供述:供述了其参与赌博的赌场是李荣辉、王卫兵、熊付良、张贺伟开的。

(10)同案人熊付良供述:供述了其参与入股李荣超开设的赌场的事实。

(11)证人朱XX、谭XX、李XX、王XX、胡XX、李XXX、吕XX、郑XX、周XX、郭XX、郜XX证言:均证实李荣辉开设赌场的事实。

(12)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扣押的赌资、赌具照片:证实收缴赌资6900元,赌具1付。

(13)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2年7月2日罚没张贺伟等人赌资6900元。

(14)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开设赌场的既是被告人李荣辉,负责看管抽头渔利钱箱子的既是裴浏栋,负责开车接送赌博人员的即是耿荣芳。

该起犯罪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寻衅滋事罪

1、2007年,被告人李荣辉强行给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修路的韩恒心送沙子、石子,并且每立方比市场价多收取五元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荣辉供述:大概是2007的时间,韩恒心在金刚修大王庄的路。其想给韩恒心干活挣钱,后找到韩恒心说:你修路我给你供沙子、石子,我保证你顺利修路,有人找事我给你摆平,但是每立方料你给我加五块钱。韩毛恒心开始不愿意,因为他有自己的运料车,他自己拉料可以便宜五块钱。后来他为了顺利施工干活,才答应我的条件。我给他送几天时间后,发现他晚上用自己的车偷运料,我当时很生气,就找人到韩恒心的料场,让其停工。后经协商,韩恒心一共给我们一万九千多元,除去前期我们垫的钱,一共赚了六、七千元。

(2)被害人韩恒心陈述:2007年前后的年初,我当时在金刚街修路,我临时租了一个场地当料场,后来开工的时间,李荣辉领了好多年轻孩,堵住我们的料场门口不让我们进料的车进来,那一段时间,李荣辉天天领人去,不让我们干活,后来李荣辉说:想进料也可以,进一立方建材料你给我提五元钱,要不然,你也别想干这个工程。后来我没有办法,为了赶快把路修好,不违约,我只好答应他的条件,进一方建材料给他五元钱。李荣辉从我这提进建材料的钱大概是一万多元钱,具体记不清了。

(3)证人张XXX证言:证实2007年的时间,韩恒心在金刚街修路时,李荣辉领有5、6个年轻孩,不让我们施工,堵住料场的门口不让进料的车进料场。后来韩恒心按照李荣辉的要求拉一方建材料给我李荣辉提五元钱。按当时的工程计算,李荣辉向韩恒心多要一万多元。

2、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荣辉在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强行给盖门面房的周德生、刘书林、刘国政、郭克兴送沙子、石子,后又强行收取每间门面房一千元钱“操心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荣辉供述:在庭审中,李荣辉表示是周德生找其订合同送沙子、石子的,1000元钱是应该得的。

(2)被害人周德生陈述:大概是2004年后半年时间,其家在金刚街后李庄路口该临街门面房,刚开始动工,李荣辉就屡次到其家盖房那里,阻挠正常施工,他在金刚街那一块依靠他黑社会的势力,他把建材供料的生意垄断了,不许别人的料车进金刚街,料的价钱他说了算,他低价进,高价卖。要不然房子没法正常盖起来。当时也用李荣辉卖的料了。除此之外,李荣辉又多次向其敲诈了大概有2000元钱,这钱是李荣辉硬要的,不给他钱,盖不成门面房。其几家的邻居都给李荣辉钱了。

(3)被害人刘书林陈述:其在金刚街上有一间门面,这房子是2004年下半年其与街上几家邻居一块盖的。由李荣辉承建的,除去工钱啥的,每间门面另外给李荣辉1000元钱。如果不让李荣辉承建这房子,根本都盖不起来,这1000元钱等于就是白送给李荣辉的,为的是建房顺利。建房的材料也是由李荣辉供应的,当时价格肯定要比市场价格要高,但是不用的他的材料也不中,房子还是盖不起来的。李荣辉在金刚街有势力,其他人都不敢惹他。

(4)被害人刘国政陈述:其在金刚街的门面房盖有七八年时间了,是李荣辉找的建筑队,因为当时李荣辉在金刚街比较有名,一般人都不敢惹他。其盖门面房是四家一块盖的。找李荣辉会免去很多麻烦,盖房比较顺利些,当时是按李荣辉的意思,用的是李荣辉提供的建筑材料。盖门面房时,是李荣辉和韩军政招呼着。给李荣辉的钱大部分是料钱,后来不用李荣辉的料了,李荣辉也问其要“每间门面1000元”钱的辛苦费。后期不用李荣辉的料了,因为其认为李荣辉卖的料比市场价贵得多,不想用他的料,开始是不用他的料也不中,后来李荣辉就对其说,意思是每间门面给他1000元钱,才可以不用他的料。后也就按他说的办了。

(5)被害人郭克兴陈述:其是2004年或2005年后半年开始在金刚街盖的门面房,因为当时盖门面房时中间矛盾多,为了让门面房顺利盖起来,就让李荣辉和韩军政包活,实际上李荣辉、韩军政也不干啥活,只是他们在街上平时比较霸气,没人敢惹,别人不容易办的事,他们出面好办。其知道李荣辉、韩军政平时把建筑料上的活都垄断了,盖房子得用他们的料,别的料我们不敢用,李荣辉和韩军政可以从中盈利。除了给李荣辉和韩军政的料钱外,每间房子给李荣辉和韩军政1000元钱。这是李荣辉和韩军政硬多要的钱,给我们说是“操心费”。

(6)证人韩XX证言:证实大概2004年的时间,其和李荣辉两个合伙运建材料。当时就这一家运建材料的,一立方其向主家多要五元钱。当时盖的是刘书林、张爱军、刘国政三家的房子。

该起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综合证据: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荣辉、周食昌、周松山曾被判处刑罚及释放的情况。

(2)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裴浏栋系投案。

(3)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荣辉、方超、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被抓获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辉、方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枪入户,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荣辉、方超、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裴浏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为开设赌场罪,但其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李荣辉强拿硬要公民合法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荣辉犯寻衅滋事罪第六起、第七起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除第六起、第七起外,其它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荣辉、方超的辩称理由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裴浏栋的辩护人所提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荣辉、周松山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在量刑时考虑此情节。鉴于周食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因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食昌、周松山、耿荣芳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裴浏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荣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方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周食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

被告人周松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

被告人耿荣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

被告人裴浏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代理审判员   张欣广

                                            人民陪审员   邵文杰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