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飞与赵延玲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亚飞与赵延玲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5:59:49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98号 |
原告李亚飞,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赵延玲,女,成年,汉族。 原告李亚飞与被告赵延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延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亚飞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1年3月7日生育儿子李xx。由于同居前了解时间较短,有了儿子后,被告对儿子照顾不周。于2012年2月份,被告弃儿子不管不看,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故起诉被告,要求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赵延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年10月3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1年3月7日生一男孩李xx。于2012年2月份,原、被告因生气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后所生男孩李xx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李xx一直随原告李亚飞生活,由原告李亚飞抚养为宜。被告赵延玲应支付给原告李亚飞相应的抚养费用,但根据本市目前的生活支出水平及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每月150元较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男孩李xx由原告李亚飞抚养,被告赵延玲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给原告李亚飞抚养费150元,至李xx18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平 玉 审 判 员 胡 忠 义 代理审判员 岳 源 超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晓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