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03:58 |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宁刑初字第112号 |
被告人段文坡,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X镇X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云铭,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X镇X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11月2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应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9月份,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伙同段书峰(在逃)到洛宁县底张乡马营村杨河组桥沟的林坡内用电猫架设电网非法狩猎,将洛宁县底张乡东南村彭XX家的一匹马电死,赔偿彭XX家经济损失4900元 2、2011年9月份,被告人段文坡伙同段书峰(在逃)到洛宁县底张乡马营村杨河组桥沟的林坡内架设电网非法狩猎,将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赵XX家的一匹马电死,赔偿赵XX经济损失7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云铭于2012年11月2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赵XX、彭XX的询问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及照片,证人张XX、李XX、韦XX、张XX的询问笔录,指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投案自首说明,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段云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段文坡、段云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文坡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段云铭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 洁 代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孔献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京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