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百顺与李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卢百顺与李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05:45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城民初字第275号 |
原告卢百顺,男,1973年12月7日生。 被告李书东,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卢百顺诉被告李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百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书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百顺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石料,至今仍有300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3000元。 被告李书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石料款3000元未付,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元 李书东 2011年5月14日”借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石料款3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石料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卢百顺石料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书东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政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严 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