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沈世兵因与被申请人沈世鹏相邻关系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沈世兵因与被申请人沈世鹏相邻关系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14:33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2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世兵,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世鹏,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沈世兵因与被申请人沈世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1060号、本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世兵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所建的厕所,是按2000年7月23日双方商定的协议所建;2、申请人所建的厕所,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通行,被申请人对此现状已认可;3、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与实际不符。请求撤销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改判,要求被申请人沈世鹏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沈世鹏未提供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沈世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世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 红 莉 审 判 员 邰 本 海 审 判 员 冯 卫 疆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