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冬青及原审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上诉人夏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冬青及原审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28:0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8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芳,女,土家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青,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健,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夏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冬青及原审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7元,退还上诉人夏芳。 审 判 长 郝鸿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陈 予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良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