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登超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朱登超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6:29:03 |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86号 |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登超,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码4110221976110966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长葛市和尚桥镇楼张村7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登超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登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朱登超伙同张子建(已判刑)、吕大卫(另案处理)等人,在汝阳县城距“滨河丽阳国际”不远的地方租赁房屋、购置办公用品,冒充汝阳县滨河丽阳国际建设项目部的建设代表方,私刻洛阳鼎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以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假名字“方立章”与冯明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冯明旺定金10万元,由张子建、吕大卫、朱登超等人分得。案发后张子建家人将1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朱登超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登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罪犯张子建供述,被害人冯明旺陈述,证人徐红娟、余元孝、马振宇、郭玉杰、刘岱雷、连巧景、马俊红等人证言,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收据、汝阳县滨河丽阳国际项目建设指挥部证明、协议书、辨认笔录、领到条、投案自首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登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对方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现金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追退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系初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登超犯合同诈骗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宁念渠 审 判 员 解晓生 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
二 ○ 一 三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郭海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