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0:58
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9 16:33:11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保罗,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于汝阳县,身份证号码41032619550120503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党支部委员,住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4组。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兴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汝阳县,身份证号码410326196703245017,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住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4组。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汝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龙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汝阳县,身份证号码41032619710202503X,汉族,本科文化,洛阳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汝阳县城龙祥家园1号楼5单元801室。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治安、刘智彪,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好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及其辩护人张治安、刘智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徐永正(另案处理)在担任马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收取村民宅基地款18万元,2011年初,被告人马保罗在担任马庄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收取村民宅基地办证款6万元,二人收取该款后未上村账个人挪用。2011年11月,马保罗将24046元支出单据交由村会计上账。徐永正、马保罗二人所挪用款项共有215954元不能归还。二人与被告人张兴明、马龙运共谋后,采用虚增马龙运所修该村道路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虚造工程计算单、虚开发票的手段,将上述挪用款项冲销后贪污。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任职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马保罗在协助政府履行土地职能的过程中,与被告人张兴明、马龙运合谋,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占有215954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辩称自己没有实际占有钱款。

被告人马龙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及客体犯罪构成要件,不构贪污罪。如果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应考虑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虚开发票的数额应认定为17万余元;2、马龙运主观恶性不大;3、其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5、马龙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徐永正(已判刑)在担任马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收取村民宅基地款18万元,2011年初,被告人马保罗在担任马庄村党支部委员期间收取村民宅基地办证款6万元,二人收取该款后没有交予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入账,用于自己日常消费。2011年11月,马保罗将24046元支出单据交由村会计上账,徐永正、马保罗二人所挪用款项共有215954元不能归还。二人与被告人张兴明、马龙运共谋后,采用虚增马龙运所修该村道路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虚造工程计算单、虚开发票的手段,于2011年11月,徐永正和马保罗让马龙运虚开了259218.5元的收据交予村委入账,将上述款项冲销后非法占有。村委换届后,由于缴纳宅基地办证款的群众反映,经现任马庄村委协调,由马保罗退缴村委2万元、徐永正退缴村委1万元作为村委为群众办理宅基证款项,后马保罗将2万元交予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8月3日,汝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移交了徐永正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线索,同日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永正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立案侦查,调查期间,侦查人员对马龙运进行询问时,其主动供述了伙同徐永正、马保罗、张兴明采取虚增道路工程量等手段共同侵占的犯罪事实。随后,马保罗、张兴明也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徐永正、马龙运共同侵占财产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三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任职证明。小店镇政府出具的张兴明于2008年12月当选为小店镇马庄村监督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2008年10月19日,中共小店镇委员会同意选举马保罗任马庄村党支部委员。

3、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书写的交代材料与情况说明。三人交代与徐永正预谋虚开发票占有财产的经过。

4、书证施工合同。证实小店镇马庄村村委会与杨聚周签订的公路施工合同。

5、马庄村村通道路工程量结算清单。由马保罗、张兴明辨认,系2010年5月份在马龙运办公室所签的“马庄村村通公路道路工程量结算单”,总造价58878.5元。

6、马庄村水泥道路验收报告。有徐永正代表马庄村委、张兴明代表马庄村监督委员会签名的验收报告,张兴明在上注明本人签字但未参与验收。

7、记账凭证及收据。证实马庄村付马龙运修路工程款的相关记账凭证及收据。

8、收到条。证实马保罗出具的收到郭光明等八户宅基地款48000元整,收到李书峰宅基地款现金3500元整(顶村委欠李书峰账1740元、欠2010年工资800元)。

9、马保罗笔记本记账情况及村委记账凭证。证实经马保罗手支出排鼓工资等情况以及在村委的相关记账凭证。

10、张兴明笔记本复印件。证实经张兴明与马龙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

11、测量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汝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汝阳县小店镇马庄村村村通道路工程有关项目工程量的测量报告,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所涉道路的现场勘查情况,证明马庄村2009年所修四条水泥路共用管径30-50公分管涵150米,没有使用管径50公分以上管涵。

12、证人李丙山(马庄村会计)的证言。证实2009年3、4月份的时候,我们村组织修了沙疙瘩自然村至高速引线等四条生产路。这几条路当时村委主任徐永正是让小店村的马龙运修的,到2009年5、6月份完工。路修完后,徐永正、马保罗、张兴明和马龙运算了账,如何算的帐我不清楚,最后给我的结算单上显示修路的工程款总数是588878.5元。路修完后,工程款陆陆续续全部付给马龙运了,现在村里不欠马龙运修路工程款了。

在2011年村两委换届前,镇里催着要对村里的帐进行审计。先是徐永正和我算,他算的收入主要是经他手收的18万元宅基地款和收的几笔土地承包款,算过之后,他应该再给我20多万的现金或支出条子。下来是马保罗和我算,就是经他手收的6万元宅基地款,但他给我的支出条子只有2万多元,还差3万多元对不住帐,马保罗说他的帐和徐永正的帐放在一块通算。随后,徐永正给我拿来一张给马龙运付修路工程款的收据给我,金额是26万多点,但我算了修路的开支后,发现按他这张票算的话,就给施工方付超了,说他的票不行,随后徐永正又按我提供的金额给了我一张给马龙运付修路工程款的收据给我,金额是25万多元,我将这张收据入账,冲了徐永正的欠款。这25万多元的条子冲减徐永正和马保罗差的钱后,还差2万多元对不住账,2012年麦收前,徐永正又给我几张支出条子,说是今年的支出条子,有计划生育支出14500元,换届选举时选委会成员发工资9800元,其中这9800元的条子,徐永正给我时说冲他以前算账时差村里的钱。 

13、证人葛成锁的证言。证实马庄村修路工程预算和决算我没有参与,算账是马龙运去算的。但这四条路总有两公里左右,施工情况也不复杂,按照“村村通”路的一般情况,工程总造价不超过三十万元钱。直径40公分或直径50公分的管涵用的多,大约有100多米的样子,直径20公分、直径30公分的管子也用的有一部分,但是不太多也就是有10几米的样子,用管涵的总数我现在记不清准了。

14、证人申东亮(现任马庄村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上届村委遗留的有两个宅基地问题没有解决。一个是徐永正经手收取6家宅基地款18万元,另一个是马保罗经手收有10户宅基地办证款6万元。2012年1、2月份,通过村三委以及徐永正、马保罗在一起协商,他们同意退出来3万元,马保罗在2012年4月份退出来了2万元,徐永正的1万元钱当时没有出,由现监督委员会主任马文立担保,保证在向镇交办证款的时候退,到现在也没有向镇里交钱,徐永正的也没有退。

15、证人李延昌、李建立、师新女、李国良、李进亮、李金法、李书锋(李树娃)等人的证言。均证实2011年,马庄村5组10户符合打宅基地的群众,每户给村里交了6000元的宅基地办证款。马保罗给打的有收到条。其中李国良因为徐永正欠其有钱,所以6000元记在徐永正账上,没有交钱,证人李书峰因为给村里垫了2500元钱,所以交钱给马保罗时只交了3500元。

16、证人李会霞证言(卷二P166-168)。证实徐永正从我丈夫马龙运那借了不少钱,具体多少我不是太清楚。徐永正从县城黄水利的担保公司那借了有3万元钱,马龙运在去年下半年帮徐永正还了,马庄村马保兴受伤住院需要用钱,徐永正从我家借了几千块钱。另外我还听说他买了一辆车,马龙运垫的也有钱,徐永正还有一些小额的借款,我都记不得了。

17、同案罪犯徐永正的供述。供述称2008年12月我任村委会主任后,村里没有现金保管,我一直兼着现金保管,村里收的钱都由我保管,有什么支出也是由我经手。2010年元月份,村里决定将枣刺沟西边一块4亩左右的村集体土地以宅基地的形式卖了,村里向每家收宅基地款3万元,共计收18万元。因我个人急着用钱,就将18万元宅基地款用于还个人外欠账和家里消费了,一直没有入村里的帐。还有就是将我经手收的土地承包金等款用于村里的一些不合理开支和没有发票无法入账报销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没有条子。这两项加起来,总共有20多万元,在和会计算帐时,这部分钱已经花出去了,对不住帐也没有钱还,就让给我们村里修路的建筑商马龙运,给我开了一张25万多元的收据,用这张收据将我欠村里的钱冲平了,这25万多元钱实际上并没有给马龙运,这张收据入账后,从账面上显示还应余现金21000多元,但实际上这个金额只是个空数,钱我也没有给会计。2012年上半年,我又给了会计2万多元支出条子,顶以前欠的钱,这2万多元的条子有给选委会成员发工资的条子9000多元和给镇里交计划生育款14000元。

2011年11月,我和马保罗、张兴明、李丙山在一起算账,扣除我手里应支出的条子后,余下的还有我收的18万元宅基地款收入没有入账,加上前期我没有向村里交的几万元,前后共欠村里22万多元,马保罗经手的6万元宅基地办证款,他交了2万多元条子,剩下3万多元没有条子,他让我替他顶账,我就让他顶我的账了。接下来,我和马保罗一起到嵩县找马龙运开工程款收据,马龙运把应付他的工程款25万余元开了一张收据,回来把我们两个的欠账给冲平了。

18、被告人马保罗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徐永正任村委主任后,村委一直没有建立账目,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由他拿着,由他说了算。201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徐永正将我和张兴明叫到他家说,他有20多万元钱对不住帐,少的这20多万元是我们村卖给王贵军、李群才、王新军、赵套、王建强、赵营六家宅基地款每户3万元,共18万元。问我俩咋办,张兴明问他都是啥钱对不住,他说买车和平时自己借马龙运的有20多万元钱,张兴明拉马龙运的水泥欠的有钱,我借马龙运9000元钱,还有告状的钱等,总共加起来有26万多。

停时间不长的一天上午,徐永正约我和张兴明到县城见马龙运,徐永正说想在工程上多加 26万元,徐永正和马龙运说着增加决算单上的管涵数量,加好以后,马龙运把它打印出来,还拿了一份合同交给徐永正,徐永正看了看结算单和合同,在上面签了名字后交给我,让我也签名,我看看结算单上金额显示是58万多元,就把我的名字也签了,张兴明也跟着把他的名字给签上,我们就回去了。2011年春天给马龙运付了25万元工程款。2011年11月,徐永正拿马龙运开的一张25万多元的工程款收据入账报销,顶我俩欠村委的账了。村账上都有记录,从村里账上看,工程款是都付给马龙运了。

我任副支书期间负责村里的宅基地管理工作,2010年3月份至5月份,经我手收取我村5组李10户群众每户宅基地办证款6000元,共6万元,这钱一直没有入村里的帐,其中用于村里开支24577元,借给徐永正15000元,剩余的20423元我自己花了。到2011年11月份时,因村两委快换届了,我和会计在村部办公室算账,算这笔宅基地办证款时,因我只有24577元的支出条子,给徐永正的钱和我自己个人花的钱没有条子,我让会计把我剩余的钱和徐永正统算。我自己花的20423元钱也不用再给村里了,成我自己的了。徐永正和会计算账后,除了我让他顶的几万元钱外,他自己也将村里的20多万元钱个人花了对不住帐,为了将帐走平,徐永正让我和他一起去嵩县找以前给村里修路的马龙运,让马龙运先给他开了一张25万多元的工程款收据,徐永正将收据交给会计入帐报销,将帐冲平。到今年交宅基地办证款的群众不愿意,到村里说情况,我和徐永正还有现任村委主任申东亮在一起商量,由我拿出来2万元、徐永正拿出1万元交给村里给群众办宅基证,不足部分由村里出。随后,我在村委办公室将2万元交给了村里。

19、被告人张兴明的供述。供述称证实2010初的时候,徐永正说村里经济老是紧张,想将枣刺沟西边的地以宅基地的形式打出去,这块宅基地当时收了王孬、赵营、赵套、王建强、王新军和李群才每家3万元钱,总共18万元。这18万元都由徐永正保管着,钱交后徐永正给他们出的都有收据。2010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徐永正打电话把我和马保罗喊到他家,说他还有20多万元的钱对不住帐,主要有他买车借马龙运的钱,当时告状开支、春节礼尚往来开支加上马保罗借马龙运的9000元,和我在马龙运那里拉的40吨水泥钱(价值11000元左右),加在一起得二十五六万元。想把这些钱都加到修路的工程款上,我和马保罗都同意了。停时间不长,徐永正拿着预算单叫上我和马保罗到县城同马龙运见面,我接过合同跟结算单,一看58万多元,就知道已经把这二十五六万元加上了,我看徐永正跟马保罗都已经签过字了,就也签了字。修路用到的管涵口径及实际使用量与我签的结算单不一致,我签的核算单是已经把管涵数量加上去后的造价,是假的,核算单上显示用的管涵口径、数量要多。这笔虚造的20多万元工程款中包含我个人欠马龙运的40吨水泥钱,价值11000元,还有马保罗借马龙运的9000元钱,余下的是徐永正个人借马龙运的钱及一些不合理的开支,总共虚造工程款二十五六万元。

20、被告人马龙运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3月份左右,我给马庄村干过修路的工程,该工程总造价四五十万元左右。大概是2010年6、7月份的一天,当时的马庄村村委会主任徐永正、副支书马保罗、监委会主任张兴明一块找我算修路的帐,他们三个和我提了想多造点工程款的想法,我就按他们的意思按26万元的数往上加的。因为路面是死的没法加,只能加到隐蔽工程上,就把这26万加到了管涵上,一个是虚造了一些80公分的管涵,这一块多造的有15万元左右,还有就是30公分-50公分的管涵,实际用量是150米,工程造价是400元每米,虚造成286米,价格按600元每米算,这一块多造的11万多,总共多造了26万多点的工程款。加上我实际应得的工程款30多万元,出了一张58万多元的工程结算清单,让徐永正、马保罗、张兴明都签签字,他们拿着走了。在2011年下半年,村两委换届前的一天,徐永正和马保罗到嵩县我的龙运地产项目办公室找到我,说村里的钱他们自己用了,帐走不平,有人要查账,让我空开具一张收到修路工程款收据,让徐永正将村里的帐走平。我碍于面子就答应了,金额和日期应该是我妻子按照徐永正说的写的,金额大概是25万多元。当时算账时徐永正是欠我18万元左右,马保罗欠我9000元,张兴明欠我11000元左右,马保罗和张兴明说欠我的钱转到徐永正身上了,让我找徐永正要,决算后,因为他俩欠我的钱都加到路款上了,我就没有再向他俩要过。

21、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证明。证实2012年8月3日,汝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该院移交了徐永正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线索,同日该院对徐永正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立案侦查,调查期间,侦查人员对马龙运进行询问时,其主动供述了伙同徐永正、马保罗、张兴明采取虚增道路工程量等手段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随后,马保罗、张兴明也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徐永正、马龙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三人在侦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配合办案。

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马龙运伙同徐永正,利用马保罗担任村党支部委员、张兴明担任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徐永正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小店镇马庄村财物21595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及徐永正在担任村党支部、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职务期间,代表村民委员会收取宅基地款或宅基地办证款的行为,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几种情形,属于村民自治管理的行为。徐永正利用其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马保罗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委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应交予村民委员会入账的宅基地款或办证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龙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龙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观点,经查,马龙运系在马保罗、张兴明与徐永正预谋后,应徐永正等人的要求才出具的虚假发票,客观上也未实际占有财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辩护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马龙运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龙运在作为其他案件的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其伙同徐永正、马保罗等人侵占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马保罗、张兴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实际占有财物情况,可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考虑对被告人马龙运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马龙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保罗犯职务侵占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张兴明犯职务侵占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保罗的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张兴明的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止。)

三、被告人马龙运犯职务侵占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 张乐乐

                                             人民陪审员 宋晓东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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