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庆与缑世宝离婚纠纷一案
| 李兰庆与缑世宝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1:00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罗民初字第293号 |
原告李兰庆,女。 被告缑世宝,男。 原告李兰庆与被告缑世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兰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缑世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兰庆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1997年夏天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于2012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仍分居且被告杳无音信,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缑世宝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1月29日在罗山县尤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4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缑某某,现在服兵役。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1997年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和证明复印件、(2012)罗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1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之诉讼请求后,其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兰庆与被告缑世宝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兰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黄庆林 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