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刁某某、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刁某某、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06:27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商梁民初字第2417号 |
原告 李某某(曾用名李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张铧,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刁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日生, 被告 刁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刁磊,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住夏邑县中峰乡朱刚楼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0818187X。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刁某某、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清培、人民陪审员邓广志参加合议。于201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铧,被告委托代理人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营业用房装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时间: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11月2日止。工程价款:80万元。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标的额3%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并就增加的楼梯间装修(双方约定工程款为4.5万元)一并装修完毕。被告共支付工程款61万元,欠付工程款23.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5.9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工程为原告施工属实,但原告存在违约,一是没按期交工;二是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2、实际业主是刁某某,因出点事暂时没在家,实际欠原告多少工程款不清楚。 本案争议焦点:1、二被告是什么关系,谁是实际业主,是一人承担责任,还是二人承担责任。2、在施工过程中,哪方存在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具体数额是多少。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8月12日,刁某某与筑龙印象空间设计工作室签订的《营业用房装修合同》一份。证明:①、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主体适格。②、合同价款为80万元。③、工期为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11月2日。④、合同第11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标的额3%违约金,即2.4万元。⑤、合同第2条第2项延期责任约定:乙方不能按时完工,应每日按合同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理,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也应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765万元。2、娱乐城广场装饰预算表、增项预算表各一份。证明:①、合同内工程预算为126.9万元。②增项预算为4.52万元。3、张华、陈飞、刘延发、孙起营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该工程于2011年11月1日交工。4、原告向被告书写的收、借条12份,证明被告在施工期间支付工程款58.2万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照片11张。2、岳大室内空间设计事务所岳峰出具的说明一份。3、王振、焦永林、杨威威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①原告没按设计图纸施工。②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③没按约定时间交工。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内容不真实,实际交工日期迟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证明原告迟延交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被告认可该工程已交付使用,诉讼中又主张该工程质量不合格及迟延交工,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法庭调查查明:2011年8月6日,发包方(甲方)刁某某与承包方(乙方)筑龙印象室内设计工作室,业主为原告李某某签订《营业用房装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动漫三仟家。2、工程地点:商丘市九龙广场二楼。3、承包方式:甲方一次性大包给乙方(含各种装修材料、人工、水、电等所有装修费用)。乙方应自己全部完成施工任务,不得将该工程支解分包。4、工程工期:80天,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11月2日止。延期责任:乙方如因自己原告不能按时完工,应每日按合同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工程价款:人民币80万元。如施工中甲方需变更装修内容,工程价款也应作相应调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违约责任: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担合同标的额3%违约金。7、付款方式:工人进场付10万元;木工中期付10万元;油漆进场付10万元;后期玻璃不锈钢提货付20万元;剩余款3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个月付清等内容。施工期间,原、被告约定合同外增加楼梯间装修,增项预算工程造价为4.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并就增加的工程,楼梯间装修一并完成。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58.2万元,工程竣工后,原告认可被告又支付工程款2.8万元。被告欠付工程款23.5万元未付,形成纠纷。 另查明:1、梁园区筑龙印象室内设计工作室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李某某。2、梁园区叁仟家电玩城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刁某某。3、刁某某与刁某某系父子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营业用房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完成了“动漫三仟家”的装修,并就增加的楼梯间装修一并完成,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屋装修款,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日期交工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且被告实际使用了已装修装饰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承担责任主体问题,基于被告刁某某与刁某某系父子关系,虽然“叁仟家电玩城”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刁某某,被告刁某某签订合同为合同相对人,应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刁某某为实际使用受益人,二被告均应承担偿还装修款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工程款2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80万元×3%=2.4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计25.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刁某某、刁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5.9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不上诉处理,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志 强 审 判 员 黄 清 培 人民陪审员 邓 广 志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