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新芳诉被告段纪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孟新芳诉被告段纪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0:27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固初字第90号 |
原告:孟新芳,女。 委托代理人:刘永锋,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段纪奎,男。 原告孟新芳诉被告段纪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锋、被告段纪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新芳诉称:我和被告段纪奎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2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被告整天沉迷赌博,脾气暴躁,我们两人为此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还经常酒后在家无端找事,并打骂我。因为孩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而且被告脾气暴躁,在家中经常找事,一生气就对我动手,更甚的是被告拿刀把我左肩砍伤缝了7针。结婚四年来被告常年不在家居住,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喝酒,外出不归,现在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理。 被告段纪奎辩称:以前我是有过错,但以后我会改正,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新芳和被告段纪奎于2000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4月1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段某一, 2002年12月23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后来因家务琐事及彼此间的一些误会生气争吵。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孟新芳诉称其与被告段纪奎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但这些并不是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另外,原告诉称被告曾因家务琐事生气殴打原告,而且还喝酒赌博,对此,被告段纪奎承认自己以前是有过错,但表示以后会改正,并请求原告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给孩子一个温暖又完整的家,并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如初的机会,对原告孟新芳要求与被告段纪奎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孟新芳与被告段纪奎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新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颍华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仝海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