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堂危险驾驶罪
| 李会堂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4:41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276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会堂,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会堂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交通路南段御景名苑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李会堂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会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会堂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云飞、苗营坤的证言,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西平县公安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会堂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会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永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