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董文彩因与被申请人谢素芳合同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董文彩因与被申请人谢素芳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17:5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2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文彩,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素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张行,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歌,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董文彩因与被申请人谢素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文彩称,在上诉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二审法院不去到公安机关调取鉴定结论,只是依据一审证据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董文彩在上诉期间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谢素芳诈骗的刑事责任。在二审期间,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并对该案进行侦查,按照先刑后民的原理,法院对董文彩与谢素芳合同纠纷一案就会中止审理。二审主审法官经调查了解,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二审法院仍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按照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董文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文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郜仙福 审 判 员 李运动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