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2民初1011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2号。
法定代表人包民权,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赵庆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系域名为dbw.cn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我公司编号BVS-P0047172(01-2010-G-00015430)、BVS-P0049126(01-2010-G-00016816)、BVS-P0060692(01-2010-G-00013857)图片一致。黑龙江东北网络台未经许可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在全国范围内(在法院指定的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1 000元、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未派员出庭应诉,但提出书面《答辩状》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的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距今已逾2年,且所诉侵权行为系网络公开发行的行为,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网络公开发行之日应为"著作权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2、被告的涉案行为系合理使用。被告为了说明文章内容的需要而在网络上引用照片,且引用照片不到总照片数的一半,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告所引用图片是为社会公益目的的需要,而非营利为目的,故不应认定为侵权;3、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于法无据。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承担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任何损失,其以7000元/幅向被告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4、我国并非实施强制代理制度的国家,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诉讼中必然发生的费用,该部分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提交BVS-P0047268等共12205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表,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为优图佳视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10年1月10日,在附表中有编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15430(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47172)的图片登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上述编号图片的打印件,图片内容为一对男女青年在网球场右手携手接打网球场景;在上述附表中有编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16816(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49126)的图片登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上述编号图片的打印件,图片内容为一名青年男子倚靠在沙发上;在上述附表中有编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13857(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60692)的图片登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上述编号图片的打印件,图片内容为一名青年女子躺在草地上。
二、涉案侵权事实查证
东北网(网站首页网址www.dbw.cn)系黑龙江东北网络台主办的网站,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黑B2-20080973-32。该网站网页(health.dbw.cn/system/2011/11/22/053530995_03.shtml)中《震惊!人体不同器官致癌原因大揭秘》一文所附照片"人体器官大揭秘(资料图)"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编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16816(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49126)的摄影图片内容一致;该网站网页(health.dbw.cn/system/2012/02/17/053696136_01.shtml)中《健身不能偷懒 13个不运动》一文所附照片"健身不能偷懒(资料图)"与优图佳视公司编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15430(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47172)的摄影图片内容一致;该网站网页(medicine.dbw.cn/system/2013/02/04/000630911_06.shtml)中所附加注水印"爱美网"的照片与优图佳视公司编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16816(优图佳视公司编号BVS-P0049126)的摄影图片内容一致。2015年12月30日,优图佳视公司对上述情况申请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9号公证书。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3000元,但没有提供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及律师费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图片打印件、(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9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与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同一编号的图片打印件之间相互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未经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东北网(网站首页网址www.dbw.cn)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涉案行为不是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涉案侵权行为为直接的信息内容提供行为,并非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行为,其不能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要求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应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亦未证明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的侵权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其赔偿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对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因其并未在举证期间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未见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故本院对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要求判令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系是自然人的人身性权利如作品署名权受到侵害时适用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品署名权系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转让;原告优图佳视公司为企业法人,其作为著作财产权人要求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原告优图佳视公司发现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涉案网站东北网(网站首页网址www.dbw.cn)被控涉嫌侵权行为的时间以2015年12月30日完成公证操作时间起计,距其提出本案诉讼并未超出二年,享有本案诉权及胜诉权。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要求以涉案网站信息"网络公开发行之日"作为"著作权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并以此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辩意见,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该项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黑龙江东北网络台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赵庆丽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易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