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9 22:5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53岁(×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金勇,北京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程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于2015年10月至11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地区,在其日常使用的长安牌小轿车(×××)上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频段发送商业短信,造成至少486114个用户通讯中断。

被告人李×于2015年10月至11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7天连锁酒店马甸桥店416房间,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频段发送商业短信,造成至少136401用户通讯中断。

被告人李×雇佣孟×(另案处理)于2015年10月至11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门602号房间,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频段发送商业短信,造成至少90974个用户通讯中断。

2015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7天连锁酒店马甸桥店416房间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的行为没有造成警情、救援通讯中断等严重后果。二被告人李×使用伪基站发送的商业短信内容真实有效,犯罪时间也相对较短。三、被告人李×使用伪基站就是为了发送商业广告。四、被告人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请法院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于2015年10月至11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地区,在其日常使用的长安牌小轿车(×××)上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频段发送商业短信,造成至少486114个用户通讯中断。

被告人李×于2015年10月至11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7天连锁酒店马甸桥店416房间,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频段发送商业短信,造成至少136401用户通讯中断。

被告人李×雇佣孟×(另案处理)于2015年10月至11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门602号房间,使用无线电设备,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频段发送商业短信,造成至少90974个用户通讯中断。

2015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7天连锁酒店马甸桥店416房间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孟×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底,经姐姐潘×1介绍,孟×认识了李×。李×将其安排在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门602号的房子里。房子里有一个笔记本,两个银灰色箱子。李×说是伪基站设备,可以发短信,给公司做广告。李×问孟×是否愿意给公司发广告,如果愿意可以白住房子,并且每月给500元。孟×同意了。李×就教孟×如何使用伪基站。设备是连好的,孟×每天就按照李×要求,在上午十点左右开始用伪基站发广告短信,晚上九、十点关机,关机前将软件上显示的内容拍照留底。广告是李×编的,内容是“玉祥龙颜男士美容店持短信到店减400元”。每天孟×都将拍照的内容通过微信发给潘×1,想留个底以后和李×结账时有个凭证,刚发不到一个月,还没有拿到钱。软件上显示孟×每天能发出10多万条短信。

2、证人潘×2证言证明:潘×2和姐姐孟×住在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单元602号。2015年11月11日2时许,民警在家中将潘×2和孟×抓获,并将阳台上的电脑和发短信的机器搬走。潘×2不知道孟×干什么工作。孟×使用过这台电脑,是发信息用的,孟×不让潘×2使用。

3、证人赵×证言证明:赵×是到北京市西城区七天宾馆416房间找李×吃饭时被警察查获的,房间不是赵×开的。赵×和李×合伙开了两家会所,其中鼎成汇的照主是田媛媛,玉祥龙颜文化有限公司法人是赵×。赵×不知道也没有委托任何团体和个人发送玉祥龙颜文化有限公司的宣传短信。

4、证人张×证言证明:千龙大都网吧的法人代表是张×,但实际掌控人是老板李×。张×不知道李×用伪基站发送网吧广告短信的事情。

5、证人潘×1证言证明:孟×是潘×1的妹妹。2015年8月中旬,潘×1介绍孟×到自己任职的玉祥龙颜文化有限公司上班,具体职位不清楚。孟×租住在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门602号。

6、被告人李×供述证明:李×和赵×合伙开了两家男士美容养生会所,一家是鼎成汇,一家是玉祥龙颜,还有一家大都网吧。2015年9月,李×在中关村遇到一个男子,男子说可以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小广告。李×就以2000元价格雇佣男子帮其发广告短信。因为男子要找地方,李×让男子到离玉祥龙颜不远的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单元602的员工宿舍,当时里面放了两个伪基站设备和一个笔记本电脑。大约一个月后,李×让孟×住在这个地方,每天使用伪基站发小广告,报酬就是免费住宿并每月给500元。李×继续雇佣男子在别的地方发广告。10月底,男子说要回家。李×就将一个伪基站设备、一个笔记本电脑搬到七天酒店416房间继续发。11月初,李×从男子处拿了两个伪基站设备、三个笔记本电脑放在自己的长安轿车上。11月10日23时许,李×到七天酒店416房间时被民警抓获了。伪基站发送的小广告就是男士美容会所和大都网吧。李×给男子发了一次工资。

7、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证明:涉案的5套伪基站设备使用的工作频点位于934MHZ-954MHZ范围之内,该频段为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GSM基站下行工作频段,如果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正常业务造成干扰。以及上述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

8、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李×驾驶的长安轿车后座1上起获的联想7666型笔记本电脑从2015年10月1日16:29:30至2015年12月14日15:12:01期间,伪基站曾至少造成458766次手机通讯时间中断,并向这些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共涉及至少192863用户。从被告人李×驾驶的长安轿车的后座2上起获的联想3626型笔记本电脑从2015年10月8日00:51:47至2015年12月14日10:15:09期间伪基站至少造成339877次手机通讯时间中断,并向这些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共涉及至少233389用户。从被告人李×预定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七天连锁酒店北京马甸桥店416号房间起获的联想7668型笔记本电脑于2015年10月24日20:15:07至2015年12月14日10:38:39期间,伪基站曾至少造成242676次手机通讯时间中断,并向这些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共涉及至少136401个用户。

9、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从孟×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201号院1号楼3门602号屋里起获的联想7668型笔记本电脑从2015年10月24日19:22:47至2015年12月14日10:30:17期间,伪基站曾至少造成165293次手机通讯时间中断,并向这些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共涉及至少90974个用户。

1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李×驾驶的长安轿车后备箱内起获的联想7667型笔记本电脑所属的伪基站设备,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造成用户中断数量为59862个。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民警分别对被告人李×驾驶的长安轿车后座2的笔记本电脑、对被告人李×驾驶的长安轿车后座1的笔记本电脑、对李×七天酒店416房间电脑、对孟×三元桥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及提取照片的情况。

12、现场设备勘验报告证明:经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城区三分公司网络部对涉案伪基站的勘验,孟×三元桥房间内电脑发送短信共计223580条,按影响人数统计183161。白色越野车后座起获电脑发送短信共计275224条,影响人数219021。七天酒店房间内电脑发送短信共计591599条,影响人数413257。白色越野车后背箱内电脑发送短信共计250526条,影响人数194568。白色越野车后座电脑包内电脑发送短信共计1717059条,影响人数1023684。

13、赃物照片证明:民警从被告人李×驾驶的白色长安轿车后备箱内起获的两台伪基站主设备、变压器、联想黑色笔记本电脑外部特征;从被告人李×驾驶的白色长安轿车后座上起获的两块电动轿车专用蓄电池,两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以及一个变压器外部特征;从被告人李×预定的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七天酒店北京市马甸桥店416房间起获伪基站主设备、黑色笔记本电脑外部特征;被告人李×驾驶的白色汽车的外部特征;从孟×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201号院1号楼3门602房间内起获伪基站设备,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外部特征;涉案电脑显示的华为应急通讯完美版从2015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发送短信的屏幕截图;孟玉芳手机微信聊天图片。

1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涉案赃、证物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15、车辆相关信息证明:车牌号为×××的长安牌×××小轿车登记信息。

16、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复印件证明:北京玉祥龙颜文化有限公司、鼎城汇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17、北京市公安局德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0日18时许,德外派出所接到市局治安总队通报,在西城区德外大街2号七天酒店416室有人私自架设伪基站。民警赶到现场蹲守,23时许,民警将回到七天酒店416室的李×抓获。

18、北京市公安局德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0日23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时当场从屋内起获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主设备一台。后在李×驾驶的车牌号为×××长安牌白色轿车后座起获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变压器一个、蓄电池2块,在后备箱内起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设备2台,变压器1块。

19、北京市公安局德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0日18时许,德外派出所接到市局治安总队通报,在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号楼3门602号有人私自架设伪基站。民警现场蹲守后于0时许,将回到该房间的孟×抓获,并起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设备两台。

20、工作说明证明:从被告人李×长安牌轿车后备箱内起获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因当时无法开机,无法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2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成立。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所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笔记本电脑5台、伪基站主设备5套、变压器3个、蓄电池3个予以没收;手机一部与本案无关,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孟丽娟
人民陪审员   董爱丹
人民陪审员   丁  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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