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建领因与被申请人李天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李建领因与被申请人李天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24:1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7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领,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天强,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建领因与被申请人李天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领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李天强由于经营不善,擅自停业,违约在先。双方当事人已约定进场费不再退还,原审判决全额退还,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申请人李建领单方终止协议,致被申请人李天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属违约,原审判令申请人返还年度进场费及履约保证金并无不当。申请人李建领称被申请人李天强违约在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李建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