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艮江与张亚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艮江与张亚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24:18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汤菜民初字第108号 |
原告李艮江,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国平者。 被告张亚苹,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李艮江与被告张亚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艮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平、被告张亚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艮江诉称,原、被告2005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份按农村风俗典礼同居,2006年12月25日儿子李嘉出生,2011年3月7日女儿李纹出生,2013年2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自2005年原、被告同居后,双方就经常生气吵架,因被告性情粗暴,只要一生气被告就摔锅摔碗、打孩子。原、被告曾几次分手,都因有了孩子而又勉强同居生活。2013年2月为了给两个子女落户才登记结婚,但结婚后被告便离家出走,过年也不会加,不抚养两个子女,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嘉、女孩李纹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5万元。 被告张亚苹辩称,我与原告同居后双方感情一致较为融洽,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并于2013年2月正式登记结婚,因原告收入低,抚养两个孩子开支较大,加上家庭收入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双方感情。为避免事态更加恶化,也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被告选择外出打工,结果原告竟向法院提出诉讼,对此被告不能接受。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子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份按农村风俗典礼同居。2006年12月25日育有一子李嘉,2011年3月7日育有一女李纹,2013年2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我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现均未成年。诉讼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实,所用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05年12月份按农村风俗典礼同居,2013年2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8年之久,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间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只是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妥所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维护社会及家庭的稳定,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艮江与被告张亚苹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艮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小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杨 智 勇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