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燕军与孔新志离婚纠纷一案
| 胡燕军与孔新志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26:1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初字第00525号 |
原告:胡燕军 被告:孔新志 原告胡燕军诉被告孔新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新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6月25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感情已彻底破裂。2012年7月9日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过去半年,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2、2013年3月25日由长葛市坡胡镇拐河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3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3、(2012)长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被告离婚,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三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于1992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孔玲玉,于1995年7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孔令浩(现在外地打工)。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07年3月份,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3月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3年3月1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自2007年3月份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过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现原告又向本院起诉离婚,这已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答辩,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应由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胡燕军与被告孔新志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平军 审 判 员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谷宏亮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启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