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26:1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57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辉,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鑫勤,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明,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鹏辉、李鑫勤,被上诉人李光明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6元,退还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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