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飞飞抢劫一案
| 被告人张飞飞抢劫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31:3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250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飞,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董怀轲、任庆培,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飞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飞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飞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飞飞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胜功 审 判 员 薛春锋 代理审判员 宁 伟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源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