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三国等人贪污一案
| 被告人高三国等人贪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7:44:2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80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三国,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2012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 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家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爱敏,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2012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5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三国、牛爱敏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高三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牛爱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三国、牛爱敏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检察员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三国、牛爱敏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代理审判员 汪致咏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