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天奇要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退休奖励补贴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1:06
耿天奇要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退休奖励补贴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9 17:49:04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中行初字第97号

原告耿天奇,男,63岁。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

第三人中州大学,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司福亭,职务校长。

原告耿天奇因要求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退休奖励补贴审批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中行初字第13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耿天奇的起诉。原告耿天奇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391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2)中行初字第13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受理本案,当月1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耿天奇,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中州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天奇诉称,根据郑州市人事局郑人退字[1995]02号 “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规定,原告完全符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但被告滥用职权,以原告退休前享受的是行政职务工资(正县级工资)而不是技术职务工资(副教授工资)为由,不批准原告退休后按行政职务工资为基数增发奖励补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一,根据郑人退字[1995]02号文件规定,原告属于优秀教师的范围。原告是中州大学的教师,1978 年至1994年在西安陆军学校第一政治教研室任教并评为副教授,1994年转业到中州大学后,学校将原告从教师岗位调整到行管工作,在担任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办公室主任和副校长期间一直根据教研室安排担负着一定的教学任务,属于学校双肩挑教师。第二,原告符合郑人退字[1995]02号文件规定的优秀教师任教男满三十年可以增发奖励补贴的任教年限。原告任教年限32年,符合增发奖励补贴的任教年限。第三,原告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报批手续符合郑人退字 [1995]02号文件规定。原告经市委组织部2010年5月批准退休后,中州大学人事处即于2010年6月18日向主管部门郑州市教育局上报了《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审批表》。郑州市教育局2010 年9月16日签署意见同意原告退休后按行政职务工资为基数增发奖励补贴,同时上报被告的还有本人档案,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荣誉证书、退休审批手续等,符合文件规定的报批手续。第四,被告滥用职权,不批准原告退休后按退休前的行政职务工资增发奖励补贴的申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以原告退休前享受的是行政职务工资(正县级工资)而非技术职务工资(副教授工资)为由不批准原告退休后按退休前行政职务工资为基数增发奖励补贴,这不符合郑人退字[1995]02号文件精神。文件只规定退休前工资与教龄挂钩人员退休后教龄符合规定的任教年限的人员可以增发奖励补贴,并没有规定退休前必须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教师才能增发奖励补贴,也没有规定退休前享受行政职务工资的教师不能增发奖励补贴。原告任教以来一直享受行政职务工资,而被告非要原告将工资改为技术职务工资才批准原告增发奖励补贴行为是滥用职权。原告耿天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批准原告按政策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人事局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郑人退字[1995]02号),证明文件条件的要求;2、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审批表,证明原告经过程序申报,中州大学、郑州市教育局同意,符合法定程序;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证明我有教师资格;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证明原告是教学系列的副教授职称;5、荣誉证书,证明原告被评为2007年度郑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6、郑州市教科文卫体工会2009年9月授予原告在教书育人的岗位上辛勤耕耘三十年,获得教育工作者标兵的荣誉证号,证明我任30年以上,成为教育工作者标兵;7、中州大学2010年7月出具的原告任课情况说明;8、2010年9月6日中州大学人事处给被告的关于建议增发原告退休后奖励补贴的申请,证明我申报后,被告没批,中州大学又打一报告;9、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9月1日、2012年3月7日向被告提出的书面情况汇报,证明我一直在反映这个问题;10、2011年12月1日中州大学人事处的公示报告,是针对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公示,在中州大学张贴了七天;11、中州大学向主管部门郑州市教育局的请示;12、原告的干部履历简表,证明我什么时间开始任教;13、确定原告工资的政策规定《郑州市人事局工资业务培训资料》,证明我的工资符合政策规定,我可以拿技术工资,也可以拿行政工资;14、原告转业前在西安陆军学校任课期间获得优秀教员和荣立三等功证书,证明我1978年就担任教师;15、原告转业后在中州大学任课课程表及领取课时酬金登记表,证明我到中州大学后教课的情况。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一、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1、凡市属地方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技工学校、社会(含企业)中小学以及各级幼儿园中的教学人员,经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92年底前市教委表彰的)授予的综合性称号的优秀教师,其退休后均属增发奖励补贴的范围。对在学校内部调整作行政(或行管改教学)工作,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以及调出学校退休后其教龄符合的任教年限的人员,也可相应增发奖励补贴。执行退休制度并计发退休金的民办(代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参照执行。2、对男、女优秀教师任教年限问题,按市委文件(郑发[1994]17 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凡任教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并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奖励补贴与退休金之和相当于原工资”。二、原告耿天奇退休前的工作岗位是行政管理,并未从事教师工作。耿天奇退休前是中州大学副校长,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调取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显示,从1994年度到2009年度耿天奇先后担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校长职务,考核表上显示的耿天奇从事工作的内容(个人总结), 均没有教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原告主张的奖励补贴,只适用于教师工作岗位,原告不符合奖励补贴的条件。 三、原告耿天奇不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属于享受奖励补贴的法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包括行政人员。耿天奇是行政管理人员,所提交的工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不符合教师法的规定。所以耿天奇不具备享有奖励补贴的条件。四、原告耿天奇任教不满三十年,不具备享有奖励补贴的条件。根据郑人退字[1995]02号文的规定和郑发[1994]17号文件规定:“凡任教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奖励补贴与退休金之和相当于原工资”。也就是说享受奖励补贴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任教男满三十年,从耿天奇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看,尽管有任教的经历,但未满三十年,不具备享有奖励补贴的条件。五、原告耿天奇退休前工资和教龄没有挂钩,不符合奖励补贴的条件。从郑州市委组织部调取的耿天奇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来看,原告耿天奇的退休工资和他担任的行政职务挂钩,享受电话补贴等与行政职务有关的待遇,工资和教龄并无联系。根据郑人退字[1995]02号文的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人员限于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六、原告耿天奇的退休工资与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关系,不具备享有奖励补贴的条件。根据郑人退字[1995]02号文的规定奖励补贴计发的基数和退休前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显示耿天奇的退休工资和其行政职务有联系,和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关联。七、原告耿天奇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只证明耿天奇有从事该岗位的资格,并不能证明耿天奇已经从事该项工作。就像有司法资格证的人并不一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道理是一样的。原告耿天奇不符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不能既享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退休待遇,还享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待遇。我局已经履行了职责,原告到我局反映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问题,我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了解答。对不符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诉求依法不予审批,这是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负责,也是对那些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负责。被告市人社局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耿天奇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年度考核登记表(1994年度到2009年度),证明原告每年向组织部汇报工作情况,岗位没有从事教学的记载,个人总结也没有从事教学的内容;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证据1、2证明耿天奇从1994年到退休前从事的是领导行政工作,退休工资和教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关系,退休工资和行政领导岗位有关系;3、郑州市人事局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郑人退字[1995]02号),证明享受增发奖励补贴的教师系退休前与工资挂钩的人员,这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吻合,该文件第三条是奖励补贴计发基数;4、内部明电(郑政明电[2006]27号);5、中共郑州市委文件(郑发[1994]17号)第十五页,第十六页;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三条对教师的界定;7、《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教龄津贴的范围;证据3-7证明耿天奇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

第三人中州大学没有发表陈述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有教师资格并不一定从事这个工作岗位,任职情况是另外一回事;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教育工作者是对在学校工作但没有从事教学工作的人,优秀教师工作者与优秀教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工会发的荣誉证书与原告要享受的待遇是没有关系的;证据7、8与原告向市委组织部写的工作总结相矛盾,不足以说明原告应当享受奖励补贴与待遇;证据9原告的申请是在2011年6月以后,但整个审批过程已经结束了;证据10的公示报告是在审批以后;证据11是原告中州大学向市教育局的请示,我局未见到;证据12我局认为1994年以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从事教师岗位的记载;证据13不能证明原告诉求的内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1994年至今的经历;证据15上面有三个学期原告任过课,但加起来仍不满30年。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年度考核登记表是从行政职务角度考核的,并没有考核技术职务;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优秀教育工作者不仅是教师,而且可以是优秀教师;教师就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被告曲解了《教师法》的规定。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本院均予认可,结合庭审质证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耿天奇系1950年2月2日出生,2010年5月退休。耿天奇退休前系中州大学的工作人员,历任中州大学的纪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校长,退休时享受事业正县级待遇。耿天奇在1995年-1998年、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兼任中州大学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教学课。耿天奇在西安陆军学校任教员时,两次被评为优秀教员,荣立三等功一次。他2007年被郑州市人事局、郑州市教育局评为2007年度郑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2009年被郑州市教科文卫体工会授予“教育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2010年,被告市人社局在郑州市教育局报请的耿天奇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审批时认为耿天奇不符合条件,未予审批。原告耿天奇认为自己属于优秀教师的范围,符合郑人退[1995]02号文件规定的优秀教师男任教满三十年可以增发奖励补贴的任教年限,被告不予审批属于滥用职权,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几经交涉不成时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根据政策规定,批准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享受奖励补贴,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1994年12月4日中共郑州市委郑发[1994]17号文件即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条例和办法。凡任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其奖励补贴与退休金之和相当于原工资。1995年9月15日,郑州市人事局制作的郑人退字[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规定,一、关于优秀教师的范围。凡市属地方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技工学校、社会(含企业)中小学以及各级幼儿园中的教学人员,经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92年底前市教委表彰的)授予的综合性称号的优秀教师,其退休后均属增发奖励补贴的范围。对在学校内部调整作行管(或行管改教学)工作,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以及调出学校退休后其教龄符合规定的任教年限的人员,也可相应增发奖励补贴。执行退休制度并计发退休金的民办(代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参照执行。二、对男、女优秀教师任教年限问题,按市委文件(郑发[1994]17 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凡任教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并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地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退休后奖励补贴与退休金之和相当于原工资”。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即不违背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可以适用。原告耿天奇,被告市人社局均向本院提供了原郑州市人事局制作的郑人退[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该文件系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为了更好的做好地方行政部门管理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作为审理本案引用的依据,原告耿天奇和被告郑州市人社局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亦予以认可。原告耿天奇1994年调入中州大学后长期从事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耿天奇的退休工资与其行政职务(事业正县级)挂钩,与专业技术职务、教龄并无关系。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的计算办法应为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师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从事教师工作,因工作需要调任行政工作,继续授课的时间计为教龄;没有授课,从事行政工作的年限不计算教龄。耿天奇的教龄加起来不满三十年。郑州市人事局郑人退[1995]02号文件,即《关于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通知》规定的是“对在学校内部调整作行政(或行管改教学)工作,在退休前其工资与教龄挂钩的人员以及调出学校退休后其教龄符合规定的任教年龄的人员,也可相应增发奖励补贴”。原告耿天奇的情况与此文件的规定不相符,不符合优秀教师退休后增发奖励补贴的条件,被告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审批的行为符合该文件的规定。原告耿天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批准原告按政策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天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享受奖励补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天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荆 战 武

                                             人民陪审员  贾 卓 琦

                                             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旭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会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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