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0:5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5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建材厂,住所地:荥阳市汜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瑞江,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芳,女,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建材厂申请再审称: 一、二法院审理该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河南省建材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河南省建材厂没有提供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有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河南省建材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建材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建材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