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玉西等人信用卡诈骗一案
| 被告人王玉西等人信用卡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2:2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189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西,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超、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时光富,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光富、王玉西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567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时光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王玉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玉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玉西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15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中林 审 判 员 常 沛 代理审判员 徐 滢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振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