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迎迎与被告孙田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原告方迎迎与被告孙田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4:25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322号 |
原告:方迎迎,男,1992年11月3日生 。 被告:孙田丽,女,1991年7月11日生 。 原告方迎迎与被告孙田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迎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田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迎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16举行结婚仪式后生活在一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22日生育儿子方子轩,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和,常吵架生气,2012原、被告生气后开始分居生活,双方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2:原告儿子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儿子的年龄。 被告孙田丽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8月16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22日生育儿子方子轩,现随原告生活,2012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原、被告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儿子方子轩,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原、被告儿子方子轩由原告方迎迎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田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儿子方子轩由原告方迎迎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迎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文献 助理审判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宝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