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李际国、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因与被申请人许占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李际国、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因与被申请人许占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10:5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8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际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际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际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光钧,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向东,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磊林,女,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 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的委托代理人李际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占应,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俊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李际国、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因与被申请人许占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三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李际国、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申请再审称:该案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许占应没有实际支付贷款,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审申请人申请称2010年7月28日的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问题,经查,该借款合同系2009年8月31日借款合同的延续,是2009年8月31日的借款合同结算后,就未偿还部分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张磊林也认可该合同,并且在2011年1月21日,李际国又以天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具承诺,认可天野公司尚欠许占应借款,并保证尽快偿还,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李际国、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市天野棉业有限公司、李际国、李光钧、王向东、张磊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淑 娟 审 判 员 李 运 动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运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