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帅飞与被告桓小静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李帅飞与被告桓小静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09:06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415号 |
原告:李帅飞,男,1986年3月7日生 。 委托代理人:段慧芳,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桓小静,女,1989年3月1日生 。 原告李帅飞与被告桓小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帅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桓小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帅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生气,2011年5月被告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没有消息,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家做工作,但被告家人一直不告诉原告被告的具体地址,双方分居已两年,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李××、王××、梦××,的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破裂。 证据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证据4、证人贺××、付××、彭××的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打架,被告摔东西。 证据5、柏店证明1份。证明二人分居2年多,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桓小静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于2011年5月份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3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与包容。原、被因生气自2011年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桓小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帅飞与被告桓小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帅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文献 助理审判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