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龙盗窃一案一审
| 郝龙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12:39 |
|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顺刑初字第99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龙(曾用名:赵磊、郝洋、丹增),男,21岁。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同年4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解回,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郝龙(郝龙供称伙同王小龙)窜至开封市XX南街XX号,趁被害人魏XX不在家之机,打碎窗户玻璃进入屋内,将被害人的衣服、鞋子、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后郝龙在开封、郑州分多次从被害人银行卡里取出现金6900元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龙在庭审中亦认可,并有被害人魏XX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银行监控视频,魏XX对郝龙辨认笔录,魏XX被盗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民警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提取证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出所登记表,(2009)管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郝龙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郝龙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康刘伟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