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克让与被告王亚楠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田克让与被告王亚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14:30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941号 |
原告:田克让,男,1978年12月11日生。 被告:王亚楠,女,1988年1月2日生。 原告田克让与被告王亚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冯文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克让、被告王亚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克让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姻基础差,常常生气闹矛盾,特别是原告现在已经30多岁,想要孩子被告却不同意,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王亚楠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两人没有生气,也没有感情不和。因为原告去县城上班一年多都没怎么回家,被告没有办法要孩子。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人陈××、刘××、张××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克让与被告王亚楠经人介绍于2011年认识,并于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份,两人因琐事生气后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6月9日,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偶尔生气是正常现象,彼此之间应通过增加交流来化解矛盾,增进感情,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田克让与被告王亚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克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文献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宝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