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瑞红与被告董铜良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董瑞红与被告董铜良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21:57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374号 |
原告:董瑞红,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 被告:董铜良,男, 汉族,1966年4月22日生 原告董瑞红与被告董铜良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铜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瑞红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5月生育大女儿取名董梦柳,现已成年,目前就读于烟台大学,1999年生育二女儿取名董杨柳,现在还在读初中。两个孩子一直都跟随我生活。被告一直都对家庭疏于照顾,自2011年9月份被告外出后,至今不知去向,为了女儿我一直在忍受不幸的婚姻,但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五万元,2008年在新疆奎屯购买的房产一处,归原告所有。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一、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二、原、被告大女儿董XX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一直不幸,已名存实亡,原告对家庭付出较多,被告长时间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董铜良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5月生育大女儿取名董梦柳,1999年生育二女儿取名董杨柳。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家庭疏于照顾,2012年9月份被告外出无音信。2013年3月1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五万元,2008年在新疆奎屯购买的房产一处,归原告所有。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2008年在新疆奎屯购买的房产一处归其所有、要求被告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5万元的请求,要求二女儿的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应共同努力营造幸福美满的生活。被告长年疏于对家庭的照顾,2012年9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2008年在新疆奎屯购买的房产一处归其所有、要求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万元的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大女儿董梦柳现满十八周岁,二女儿董杨柳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董杨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董铜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董瑞红与被告董铜良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董杨柳由原告董瑞红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瑞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君玲 审 判 员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卢双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