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留悬犯诈骗罪
| 被告人付留悬犯诈骗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52:42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4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留悬,曾用名付建民,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梁庄乡南环路1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批准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同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留悬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留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付留悬以能帮助被害人王××办理银行透支卡为由,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香江明珠及神火大道处,先后两次骗取王××人民币61700余元,后逃逸。赃款至今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留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王×、位××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柘城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情况说明、白金信用卡客户准入标准,通话录音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留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没有退赃,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留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艳丽 审 判 员 陈春霞 审 判 员 苏 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