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陆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被告人刘陆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48:51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襄刑初字第111号 |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陆楠,男,生于1990年,住址(略)。 辩护人方亮、张志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陆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陆楠及其辩护人方亮、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陆楠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襄城县麦岭镇半截楼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半截楼村小学时,与对向行驶由魏XX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魏XX死亡、刘陆楠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陆楠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刘陆楠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陆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刘陆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刘陆楠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陆楠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襄城县麦岭镇半截楼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半截楼村小学时,与对向行驶由魏XX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魏XX死亡、刘陆楠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陆楠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诉讼中,刘陆楠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对刘陆楠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陆楠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付XX、孙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陆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陆楠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刘陆楠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陆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志 坚 审 判 员 曹 惠 霞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