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铁池犯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姜铁池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46:48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襄刑初字第116号 |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铁池,男,生于196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铁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铁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姜铁池窜至襄城县范湖街集会上,趁郭X不备,将郭X上衣口袋内的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姜铁池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铁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X陈述、证人宋XX的证言、姜铁池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铁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姜铁池犯盗窃罪成立,予以支持。姜铁池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姜铁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铁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 惠 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方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