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朝锋犯伪造企业印章罪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朝锋犯伪造企业印章罪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8:51:01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24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朝锋,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院。住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小区9号楼3单元。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朝锋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朝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被告人关朝锋为推销产品和送货方便,伪造了郑州××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行政印章和送货专用章共9枚。案发后,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朝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陈述,证人陈××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朝锋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朝锋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申道强 审 判 员 黄 玲 审 判 员 苏 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