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昌诉王青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继昌诉王青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20:30:52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823号 |
原告王继昌,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 被告王青云,又名王青芸,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生。 原告王继昌诉被告王青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青云经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继昌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00年11月被告与乡邻打牌生气后外出,至今未归。2002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法院未判决离婚。如今已经经过10年,被告仍无音信。现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出走时拿走的现金8000元。 被告王青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11月,被告因为与邻居打牌生气而离家出走,一直未归。2003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回家,音信全无,现仍下落不明。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被告返还出走时拿走的现金8000元,原告表示现被告下落不明,同意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与他人因琐事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已十三年,现仍下落不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义务,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情义,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继昌与被告王青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继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学 彬 审 判 员 毛 光 辉 人民陪审员 刘 亚 峰
二Ο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世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