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德水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文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08 21:11
尹德水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08:29:3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55号

尹德水:

你因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76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76号行政判决书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12]1130001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3月4日1时20分许,你在工作结束后回宿舍时,因未带钥匙将宿舍玻璃打碎,后与陈建红发生争执,陈建红将你眼部打伤,后经法院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亦不符合其他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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