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胜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祝胜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39:32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99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胜利,男,44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胜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5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祝胜利酒后驾驶豫NNZ059号两轮摩托车与闫Ⅹ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经鉴定,祝胜利血液酒精含量为136.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胜利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闫ⅩⅩ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身份证明、祝胜利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协议书、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证实。足以认定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胜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胜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胜利已赔偿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祝胜利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胜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