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禄伟与被告李亚培、李顺清、刘美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原告晁禄伟与被告李亚培、李顺清、刘美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0:25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鄢民初字第857号 |
原告晁禄伟,男 被告李亚培,女 被告李顺清,男 被告刘美红,女 原告晁禄伟因与被告李亚培、李顺清、刘美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晁禄伟的委托代理人晁付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培、李顺清、刘美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禄伟诉称:我与被告订婚期间先后按农村习俗送给被告彩礼共计25470元﹙被告已返回款除外﹚,。后双方解除婚约,经多次协商,被告不予退还彩礼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5470元。 被告李亚培、李顺清未进行答辩。 被告刘美红辩称:亚培和原告订婚期间,原告先后送给亚培彩礼款44000元,亚培回了30000元。因为原告提出退婚,不同意退还彩礼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12月初四,原告晁禄伟与被告李亚培经媒人介绍订婚,当天原告给被告李亚培见面礼2000元;大见面原告给被告李亚培彩礼款20100元,被告李亚培回7000元。2013年农历1月初六,原告去被告家看好,给被告李亚培彩礼款1000元;后又一次去看好,原告给被告李亚培彩礼款20000元,被告李亚培予以返还。后双方解除婚约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晁禄伟与被告李亚培订立婚约期间,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李亚培彩礼款16100元﹙已减去被告李亚培回款﹚,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被告李亚培应依法返还原告晁禄伟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16100元。原告之诉请超出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顺清、刘美红返还彩礼款,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亚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晁禄伟彩礼款16100元; 二、驳回原告晁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志芳 审 判 员 刘向鹏 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赫培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