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苗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苗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1:16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63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伟,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帅、被告人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8日23时左右,苗伟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泌阳县城工业路与行政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苗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7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证明、血醇检验鉴定书及告知笔录、查获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苗伟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伟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苗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邢东伟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