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顺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聂广占行政处罚一案

文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08 21:11
张广顺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聂广占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3: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郑行申字第56号

张广顺:

你因你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聂广占行政处罚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86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虽然本案发生时你已年满六十周岁,但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在综合审查整个案情,结合聂广占的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三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聂广占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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