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朝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余朝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44:08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65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朝林,男, 1975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6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朝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23时20分,被告人余朝林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泌阳县工业路与行政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3年6月9日,南阳市公安局作出(宛)公(交)鉴(酒)字(2013)0636号鉴定书,被告人余朝林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0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朝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郝大帅的证言,血样提取表及抽血照片,血醇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朝林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余朝林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朝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