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陈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玉荣,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侠、被告人陈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1日,被某某伙同陈玉荣采用签某某合同方式,使用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骗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没有征得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情况下,用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大岭道班办公楼和场地作抵押,在杨某某手里骗得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0年7月17日,被某某伙同陈玉荣仍然采用签某某合同方式,使用伪造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用虚构的自有房屋抵押,在王某甲手骗得人民币八万元。赵福生将上述所骗得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外债和日常花销。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某某、陈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没有意见,但诈骗杨某某的钱数不对,应该是18.4万元,我还给他1万元。
被某某的辩护人李侠的意见:被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民事行为,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某某定罪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某某不存在诈骗杨某某的行为,关于诈骗王某甲的八万元,被某某曾经偿还过,诈骗数额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玉荣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没有意见,对事实有异议,赵福生和杨某某、王某甲处拿钱时我在现场,但他拿的假房产证我不知道,他让我在合同上签字我就签了,我也没看合同上怎么写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被某某伙同陈玉荣采用以房屋抵押借款并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使用伪造的产权人为赵福生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实际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作抵押,在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八万元,案发前归还2万元。
2012年11月21日,被某某伙同陈玉荣采用以房屋抵押借款并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使用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骗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没有征得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情况下,用该公司大岭道班办公楼和场地作抵押,在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案发前归还1万元。
综上,被某某、陈玉荣共诈骗两次,诈骗数额三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赵福生涉嫌合同诈骗,将本案移送榆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5月1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民丰小学东侧居民区将赵福生抓获,2015年9月16日在长春市绿园区红旗街五组陈玉荣家中将其抓获。
3.房屋档案、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大岭土地管理所地籍管理档案证实,赵福生于2012年9月份对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岭镇道班办公楼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与陈玉荣约定此房屋为其单独所有。大岭土地管理所地籍管理档案(1999年10月29日)显示该房屋所占地为赵福生所有。
4. 买房协议、欠条证实,赵福生与王某乙签某某买房协议,如果到约定时间不能交房款,2万元定金作租房费用,赵福生欠房款20万元。
5.借款合同、民事诉状、庭审笔录、调解书及相关证据,赵福生与陈玉荣于2012年11月21日与杨某某签某某借款合同,赵福生与陈玉荣向杨某某借款50万元,如果不按时还款,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杨某某将赵福生、陈玉荣起诉到本院,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赵福生、陈玉荣分期给付杨某某借款46万元。
6.杨某某申请对赵福生、陈玉荣进行执行的卷宗证实,杨某某与赵福生、陈玉荣借款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及执行相关情况。
7.执行异议申请书、资产处置明细及相关问题协议书、执行裁定书证实,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大岭道班办公楼执行一案提出异议申请,此房屋只是该公司口头同意出售赵福生,并收取2万元定金,并无买卖行为。本院对杨某某申请赵福生、陈玉荣执行案中止执行。
8.借据、房屋买卖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证实,2010年7月17日赵福生与陈玉荣向王某甲借款80000元,并与王某甲签某某买卖协议,将大岭街道西大岭门市房(吉房权岭字第26号)抵押给王某甲。
9.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所只有受理土地权利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权利,没有审核登记发证权利,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审核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权利。
10.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大岭国土资源所证明证实,按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乡镇土地所于2000年4月起不再有办土地证的权利。
11.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站证明、及公章印模证实,按榆树市城建局要求,乡镇建设管理站于2009年5月起即不拥有发放农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即在2009年5月份乡镇签发的属伪造。
12.协议复印件证实,赵福生之子赵博文向检察机关提供,李某甲给赵福生出具的协议,上面记载“赵福生由李某甲办理楼照,一切属实,如有不实全额退款(人民币8000元),房产真实。”
13.李某乙提供收据、步金楼饭店点菜单、交通费票据证实,其在为赵福生办理房屋产权事项过程中所花销的就餐费用。
14.大岭镇建设管理站2012年9月6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规划图、刘某某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大岭镇区一组赵福生于2004年10月所下发的56号房屋执照二楼面积462平方米,当时确实经其和张某某研究办的,该二楼原来是道班一九九几年盖的,手续齐全,后卖给赵福生的,由于搬家将原始档案丢失。经办人刘某某。并附2008年10月20日吉房权岭字第26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5. 刘某某提供的证明一份证实,其出具的证实赵福生于2008年10月20日所办的房照第26号房屋所有权证情况属实,原房照底根和档案丢失。
16.榆树市房地产管理处2015年9月7日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业务档案证实,榆树市公安局要求榆树市房地产管理处核查吉房权岭字第26号房产证的真伪及注销情况。榆树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2009年4月19日经榆树市住建局决定,榆树市房地产管理处开始接收榆树市下辖响起乡镇房屋所有权档案。因为大岭镇至今未移交大岭镇所发放的房屋所有权档案,所以榆树市房地产管理处无法辩别上述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情况。赵福生于2012年9月14日申请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换发产权证业务,原产权证需收回作废,该单位在收回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需加盖注销章。后附换证办理业务档案。
17.榆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向赵福生出示两份吉房权岭字第26号房屋所有权证不一样,其中一份日期是2008年10月20日;另一份的日期是2009年12月26日,赵福生供述此房产证是其花钱通过手机办证信息模仿制作的假证。
18.榆树市民政局婚姻查询单证实,赵福生与陈玉荣于2011年1月19日结婚,2014年7月21日补发结婚登记证,当日办理离婚登记。
19.榆树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2015年9月9日情况说明及记帐联证实,2012年8月份受赵福生、李某乙(本局工作人员)的委托,我单位工作人员到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赵福生处进行现场测量和踏查后,于2012年8月23日进行规划图制作,编号:榆建设字2012-045号,规划图制作完后将此图交给李某乙。测量费9000元,规划设计费9000元,当时由李某乙出的欠条,2015年5月29日,李某乙将所欠18000元交到我单位财务科,将欠条收回。记帐联,发票号码:01319893。
20.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2015年9月8日证明证实,截止2015年3月份,该镇建设管理站办公用公章仍只有一枚属于规划建设管理的专用章“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可供使用。在2005年乡镇合并前,原有“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一枚,归当时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刘某某保管使用,2005年乡镇合并后张某某任城建助理兼建管站站长,原有“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刘某某未向张某某移交,张某某开始使用“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根据申请,按原大岭镇“建设客理站”公章图案、样式、规格补刻一枚公章,此公章于2015年4月初交会建设管理规划员刘某某保管和使用。
21.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2015年9月11日出具的关于原怀家建设管理站房产材料丢失证明证实,大岭镇政府和原怀家镇政府2005年8月合并,原怀家镇政府各站所办的档案统一存放在大岭镇政府礼堂档案室,由于2007年7月大岭镇政府拆大礼堂,档案室的档案全部转移到镇政府车库,工人在转移档案过程中造成部分档案丢失,包括原怀家建设管理站房产部分材料。
22.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2015年9月8日关于大岭镇建设管理站产权产籍档案丢失证明证实,大岭镇建设管理站2006-2007产籍部分档案及其它文本材料卷宗存放在大礼堂中,由于搬迁,造成档案丢失,2006年之前的档案存放在土地所办公室。
23.榆树市住院和城乡建设书2015年9月8日情况说明证实,对该单位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说明:2012年9月10日办事人(其中有建设执法监察大队李某乙)来我住建局乡建科办理房产处要求出具的“情况说明”,我们是依据该建筑位置平面图(图号:榆建设字2012-045),验看了大岭镇规划员刘某某出具的证明、赵福生私有房屋的有权证,以及赵福生的土地使用证出具的。
24.委托书、公证书及公证档案证实,赵福生与陈玉荣于2012年11月21日在公证处与杨某某签某某了委托代管房屋的委托书:赵福生与陈玉荣欲出售位于大岭镇的二层独楼一处,委托杨某某作为代理人全权代为办理相关事宜。该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吉房权岭字第073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榆国用(99)字第5250101026号。
25.借款合同复印件证实,2012年11月23日王某丙与杨某某签某某借款合同,杨某某在王某丙处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8月23日。
26.收条证实,杨某某提供2012年11月23日赵福生、陈玉荣出具的30万元的收条(记载:今收到杨某某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7.吉林榆树农商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帐证实,卡号为×××(户名赵博文)的银行卡自开卡之日起从未办理业务;卡号为×××的银行(户名赵福生)在2012年8、9月份没有打款18.4万元的交易记录。
28.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帐证实,卡号为×××(户名李某丙)的银行卡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没有打款4000元的记录。
29.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某某于1970年5月30日出生,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被告人陈玉荣于1970年3月9日出生,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我认识赵福生,因为赵福生要买我公司座落在大岭镇道班的房子,我通过大岭道班站长孟庆峰认识他的,没有别的关系。2011年5月5日,因为赵福生给我出具了买房协议,所以我记得很清楚。这个道班房子的价格我们约定好是220000元。2011年5月5日赵福生交的定金20000元,协议书上原定2011年6月20日将房款全部付清,但是到期那天他也没交上房款,所以这房子赵福生没买成。按照赵福生和我们公司的协议,这两万元自动转为一年的房租,如果他租住的这一年内他要是将房子的全款付给我,我能卖给他,要是过了这一年我就不能卖了。赵福生一共在这房子住了三年多,2014年的时候才把房子给我倒出来,期间我多次催赵福生给我公司倒房子,他以各种理由一再推,直到2014年才给我们倒出来。赵福生还欠我们公司两年房租没给。我们公司要把大岭道班的房子卖给赵福生时,和赵福生都说明白了,说这房子没房照,没有土地使用证,但到大岭的相关部门都能查到这个房子。赵福生在2011年至2012年租住我房子期间,没有跟我提到过办房照的事,他也没交钱,不可能让他办房照。赵福生在租房期间跟我提过要分期付房款的事,但我没同意。房子租期期满后,我们催他倒房子,他说他要交租金,租金也一直没交。房子直到2014年我们多次催促他倒房后,他才倒出房子,我又找他要这两年的房租也找不到他了。赵福生给大岭道班的房子办房照的事我根本不知道,我们公司从来没给他提供过任何关于大岭道班房子的东西,他根本办不出房照,他怎么办的房照我根本不知道。
2003年我在养路段热拌厂,2005年单位改制,成立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我任职董事长,我的公司是民营企业。当时连人带物还有单位的债务全都归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了。大岭道班的房子也是改制时归我们的,当时经过评估作价的。《公路体制改革资产处置及相关问题协议书》里面都有规定的。我们享有大岭道班房子的所有权。我公司没有大岭道班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公路体制改革资产处置及相关问题协议书》规定的归我们公司,因为养路段也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我们在处置大岭道班房子时不需要哪个单位批准,我们是民营公司,没有主管单位。分到我公司名下的大岭道班的房子和土地价值三十多万,《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上面有具体数额。这个房子在大岭,大约是2011年八九月份,大岭的赵福生来找我要买这个房子,当时房子,当时房子作价24万人民币,包括围墙和土地,当时只是口头商定的,没签协议,赵福生给了两万元人民币定金,他说过一两个月就把剩余的房款交付。过了几个月,赵福生也没交房子余款,我也多次找他,他也说没钱了,房款交不上,交的两万元定金就当住这几年的房租了,他说分一周两周的这么给我钱,但是始终也没交余款。我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健全的,当时这两万元我交给公司的出纳员杨立春入公司的账了。我没允许过赵福生可以先处置房子之后再把钱还给我。赵福生没继续交房款,我就想把房子卖给别人,结果我在2014年8月19日听说这个房子被赵福生抵押给别人了,法院要执行这个房子,我就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向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2200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我没见过这两个证书。2005年改制的时候房子和土地才归到我们公司名下,出示的土地使用证表明赵福生在1999年就得到这个土地使用权,这根本不可能的,我也不知道赵福生是怎么办的。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从1984年-1996年在大岭镇城乡建设管理站做规划员,从1996年-2005年任建管站站长,2005年由于单位改制下岗,2009年上岗,任科员至今。我听说检察机关查大岭镇赵福生买大岭道班二楼子,因房产权与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赵福生用大岭道班的房照抵押借款,我给赵福生出具过大岭道班房照原始档案丢失的证明材料,听说这件事,我来检察机关说明此事。2012年9月份,榆树市城建局城管监察大队李某乙和赵福生到大岭镇建管站找我,当时李某乙对我说他拿着带来的证明材料,找到城建局乡建科朱某某科长,朱某某说证明材料不丰富,不符合要求,让我给赵福生出具赵福生房产证原始档案丢失的证明材料,当时李某乙拿着写好的证明材料,我按照写好的证明材料抄写一份,在后面签上我的名字。这次我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加盖公章了我不知道(证明材料原件我提供给检察机关了),事隔几天之后,李某乙又到建管站找我,说上次出的证明材料不好使,让我重新出具一份,他也是拿着写好的证明材料,李某乙当场给朱某某打电话商量怎么写才能符合要求,我按照朱某某电话中的要求,在他带来的证明材料上修改,原件上修改的痕迹就是当时修改的,我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抄写一份证明材料,签上我的名字,之后他把证明材料拿走了。证明材料的张近祥是大岭镇建管站原所长,在李某丁之前,是2005年至2009年期间的建管站站长,当时我还说写张近祥干什么,与他没什么关系,当时李某乙讲就是个过程,没事,有事我负责。李某乙找我出具证明材料时,我没看见赵福生的房产证,我也没看到赵福生房产证的原始档案,赵福生的房产证原始档案到底有没有我也不知道,我担心这里边有问题,将来出现责任问题说不清,我把这两份证明材料留存了,作为依据。大岭镇建管站的档案真的丢失了,是在大岭镇政府往新办公楼搬迁过程中丢失的。2005年至2009年期间,我不在建管站上班,赵福生的房产证原始档案我没看见,到底有没有我不知道。这次我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我这拿走时,没加盖我单位公章,章不归我管,以后加没加盖我不知道。我现在把当时李某乙拿来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供给检察机关。我没看见房产证存档的原始材料,房产证是他提供给我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两份证明材料中的房照号不一致。其中一份证明材料上经办人的名字是李广双,是名字写错了,我叫刘某某,这两份证明材料是李某乙拿来的,让我照着抄写的。大岭镇建管站根本就没有赵福生房产证的原始档案,是城建局城建监察大队李某乙找我,因为李某乙是上级部门领导,并且李某乙当时说出具证明材料只是走一个形式,不能有什么问题,有问题他给担着,我考虑情面,就给出具了。我给赵福生出具房产证原始档案丢失证明材料,没有请示乡主管领导和乡建管站领导。我给赵福生出具这个证明材料赵福生没有给我什么好处。(向其出示赵福生房产档案中第六页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26号,所有权姓名赵福生,房屋座落大岭街道西大岭,建筑面积462平方米,日期2008年10月20日“原件”及私有房屋所有权吉房权岭字07316号,所有人赵福生,房屋座落大岭镇,结构砖混,建筑面积462平方米,日期2007年10月7日“复印件”)这两个房照不是我给赵福生办理的。这两个房产证是谁办理的我不清楚。据我所知,这个房屋是1998年大岭道班建的,当时城建局刘文书记还到现场看过,因为盖道班时没有手续,是在建设过程中补的手续。现在道班的房子还空着呢,2011年至2012年赵福生在那住着的,当时赵福生说这个房子是他花20万买的,直到2012年听说赵福生在阳光贷款还不上跑了,阳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处房产,大伙才知道这处房产不是赵福生买的,房权是大岭道班的。
3.证人许某某证言,我从1982年3月到大岭镇国土资源所工作到现在,2003年任大岭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的。我认识赵福生,他在大岭镇街道居住,做废品回收买卖的。2011年10月,赵福生找我跟我说他买了大岭道班的房子,并带来了买卖协议和有赵福生名字的房照,让我帮他办理房屋土地证,我就找到我所里1998年老式土地使用证,帮他填写了有关事项,我就直接给他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这个土地使用证是我们以前使用后剩下的,没往土地局交,我就用这个证给赵福生办了,上面的章是我们从土地局取这些证的时候就盖好的。赵福生在我这办土地使用证提供了赵福生的房照和买卖协议复印件,现在房照复印件我找到了,买卖协议我没找到。协议书上卖方为王某乙,买方是赵福生。当时我没有权利给赵福生办理土地使用证,这是违规的,因为我和赵福生关系不错,也没想到会出事。我违章给赵福生办的土地使用证现在不能生效,因为土地局没有备查。
4.证人李某戊证言,我从1997年到现在任大岭镇纪委书记、副镇长,我现在的工作职责是主管土地、城建、交通、环保、教育、卫生。大岭镇辖区内所有的新建房审批手续需要镇里审批的,我审批的我签字审批,办理房屋执照和过户手续的,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需要镇政府审批。(向其出示榆树市房屋管理局赵福生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档案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26号),赵福生的房产证没经过我办理,咋办的我不知道,根据有关规定,在2009年以后,各乡镇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权限了,由榆树市房屋管理处收回权限,赵福生的房产证是怎样办理的我不知道。问一下我们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的站长李某丁,啥情况,他是否清楚。
5.证人李某丁证言,我从1998年至2009年任大岭镇农业助理,2009年至现在任乡建助理。在2009年5月份之前,乡建管理站有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的权限,在2009年5月份之后,乡建管理站没有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权限了,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只能到榆树市房屋管理处办理。大岭镇乡建管理站工作人员一共两个人,我是乡建助理,还有乡建规划员刘某某。(向其出示2012年榆树市房产管理处赵福生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产权证号201203525档案中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26号,所有人姓名赵福生房屋座落大岭街道西大岭,结构砖混,建筑面积462平方米,时间2008年10月20号“已注销”),这个房产证是谁办理的我不清楚,2008年我还没做乡建助理。(向其出示2012年9月10日赵福生房屋档案中的第十页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大岭规划员证明由于搬迁将原始档案丢失。经现场踏查、核对大岭镇总体规划,该地块在大岭镇总体规划中为仓储用地,该建筑符合总体规划。)这个情况说明不是大岭乡建管理站出的,这个情况说明的章是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不是我们大岭镇乡建管理站的章。我接任时就没有原始档案,是否丢失,是什么原因我不知道。房产部门也没找我调查核实过赵福生房产信息情况。档案中房屋权属登记公告00000485签收单位是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这个公章是我单位加盖的,这个公告是房产部门拿到我们乡镇加盖公章的,我们按照要求正常履行手续就给盖了。这个公告的时间是由房产部门填写,公告中为什么没有时间具体的我就不知道了。在榆树市房屋管理处赵福生的房产档案中第十二页、十三页的规划方案图中有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专用章,因为盖的楼房建设位置符合大岭镇建设总体规划,所以应当盖章。
我是2009年5月任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站长的。(向其出示由王某甲提供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26号,所有权人姓名:赵福生,房屋座落大岭街道西大岭,产权来源:购置结构:全砖,层数2,用途:经商,自然间数:14间,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上面盖有榆树市人民政府公章和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我们单位所有房屋产权档案都没有了,我当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站长时,我们单位使用的是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这个章始终在我手经管,我把这枚公章的印模提供给你们。2009年4月20日以后,上级宣布乡镇建设管理站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权利收回,经我辨认,你们提供的这个房照肯定不是我们站里发放的,这个房屋产权证肯定是假的。经我辨认,“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这个章,我办公桌里曾经有过一枚这个公章,在十天之前为了工作方便,我把公章给我们单位的刘某某了,由他保管。这枚公章是怎么来的我记不清了。刚才向我出示的这个房照上面的手写字是谁写的我不知道,上面“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的公章不是我盖的。
我交给单位职工刘某某的一枚“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是我在2005年4月初,因工作需要,经请示主管镇长李相生同意刻的,是按着原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图样、样式、规格补刻的一枚公章。我前任张某某只转交给我一枚“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原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在谁手里我不清楚。(向其出示由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9月8日朱某某提供的2012年9月6日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经办人刘某某的证明),这个证明上的“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是我盖的。2012年9月6日上午,刘某某领着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执法监察大队的李某乙到我的办公室,刘某某手里拿着这张写好的证明,李某乙和刘某某都说让给这个证明盖个章,我询问一下刘某某后就给这张证明盖上了“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这个“证明”有我们建管站工作人员刘某某经办,我就相信这个证明写的情况属实了,所以就盖章了。现在看来这个证明其中部分情况不是那么回事。(向其出示由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9月8日朱某某提供的“榆树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规划方案图”),是谁让榆树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去大岭镇勘测绘制此图的我不清楚,但这张图是李某乙和刘某某拿来让我在上面签字盖的“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我没参与绘制此图,我在上面盖章是因为这张图房屋位置符合规划。这张图(榆建设字2012-045)标注的是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赵福生综合楼现状平面位置图。
6.证人朱某某证言,我在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建科任科长工作,我们科的职责是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向其出示由榆树市房产处提供的2012年9月10日“情况说明”复印件,其中内容为“于大岭镇街道西大岭房屋,所有权人赵福生,说有权证及房权岭字第26号,登记面积462平米,实测面积为445.9平米,该建筑为办公室及车库。大岭镇规划员 证明由于搬迁将原始档案丢失。经现场踏、核对大岭镇总体规划,该地块在大岭镇总体规划中,为仓储用地,该建筑符合总体规划。附:建筑位置平面图,图号:榆建设字2012-04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上面盖有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这是我出具的情况说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是2012年8月份,李某乙领着几个人上我办公室,手里拿着赵福生的房照,要求我给出情况说明,说是榆树市房产处要,旧照换新照。我一看他手里的资料不全,就要求他回大岭镇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发放人提供的证明、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完了以后他们就走了。过了几天,李某乙又领着几个人来到我的办公室,手里拿着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工作人员开具的证明和赵福生的土地使用证,我一看证明材料内容不充分,又要求他回去补充。又过了几天,李某乙在大岭镇给我打电话,问我这个证明具体怎么写,我在电话中告诉李某乙这个证明内容怎么写。2012年9月10日,李某乙他们又来到我的办公室,手里拿着“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和赵福生的房屋执照及土地使用证,再加上榆树市规划设计院绘制的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赵福生综合楼现状平面位置图”,我一看这些个证明材料非常充分,我把赵福生提供的所有材料复印留存后,(所有留存材料复印件我已提供给公安局机关)就给赵福生出具了情况说明。我不认识赵福生,但是这个事是给赵福生办的,产权人名上写的是赵福生。榆树市规划设计院绘制完“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赵福生综合楼现状平面位置图”后,我拿着这个图到大岭镇进行了实地踏查核对建筑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平面图位置,我核查后,认定此图是符合现状的。回来后,我让李某乙和赵福生他们拿着平面图到大岭镇政府和大岭镇建管站签署意见,他们签署完就交到我手,然后我依据他们给我提供的这些材料给李某乙和赵福生出具了情况说明。我不认识赵福生,我出具情况说明李某乙没给我好处。
7.证人李某甲证言,我因为涉嫌2014赵福生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取保候审。我认识赵福生,我们就是普通朋友关系。两年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赵福生和刘某某在榆树市大岭镇街里,我们三个人遇见了,刘某某就跟我说赵福生的房子想办个房证,问我能不能办,我说没熟人,办不了。刘某某和赵福生找我办理房产证,是因为我经常开车拉着那些能办房产证的工作人员下乡,我没给赵福生办理过房产证。向其出示协议一份,内容为“赵福生由李某甲办理楼照,一切属实,如有不实一切退款(人民币8000元),房产真实”,我没有给赵福生出过这个协议。向其出示由赵福生的儿子赵博文2015年6月1日提供的协议复印件,其中内容为“赵福生由李某甲办理楼照,一切属实,如有不实一切退款(人民币8000元)”,房产真实,办事人:李某甲”,,这个协议上的“李某甲”二字不是我签的。
8.证人张某某证言,在2005年8月到2009年5月4日期间,我任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站长,当时我单位公章名称是: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此公章由我保管。我单位没有名称为“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的公章,2006年春天由榆树市城建局乡建科统一给榆树市各乡镇刻的“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原先的“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公章同时废止。(向其出示由榆树市房产处提供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内容为:吉房权岭字第26号、上面盖有“注销章”,发证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此所有权证上盖有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我不清楚这个证是怎么回事,虽然此证日期在我任职期间签发的,但上面的公章不是我盖的。(向其出示2015年9月8日由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规划管理科提供的“证明复印件”,其中内容为“证明,兹证明,大岭镇区一组赵福生,于2004年10月所下发的56号房屋执照,二楼面积462平米,当时确实经我和张某某研究办的,该二楼原来是道盖的199几年手续齐全后卖给赵福生的,由于搬家将原始档案丢失,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经办人:刘某某,2012年9月6日,上面盖有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这事我不清楚,我没有和刘某某研究过给赵福生办理房屋执照的事,我不认识赵福生。
9.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在城建局执法大队工作。我和大岭镇建管站没有业务关系,大岭镇建管站人员隶属关系归镇政府,部分业务归住建局朱某某科长管理。我的工作职责是在榆树市区管违法建筑、查处。我认识赵福生,是通过我朋友王百吉认识的怀家信用社王兆明,大约2012年七月份,他俩带着一个叫赵福生的人在榆树找到我,他们求我为赵福生到榆树市房产处办理旧房照换新房照。我当时问了一下王百吉,赵福生这人怎么样,王百吉说都是好哥们挺好的,给帮着维持维持得了。我说办事实质交费得用25000元左右,多退少补。大约过了十多天,赵福生给我打电话说钱给我准备了,问我怎么把钱给我,还说这个事办完后再感谢我。我说怎么都可以,后来这25000元钱是怎么交到我手的我记不清了。赵福生把钱和旧的房产证及新土地使用证交到我手后,我和赵福生一起去的榆树市房产处,找的刘再华副处长,让她看了带去的相关换证资料,刘处长告诉我说,必须到城建局乡建科找朱某某科长打证明,证明大岭镇所有的房照没有进入榆树市房产处的微机,完了以后我就和赵福生去城建局找的朱某某科长,朱科长告诉我如属实的话去大岭镇政府建管站找原来管房照的人打证明才好使,我说刘某某这个人好使吗,他说好使,刘某某是原来管房照的,另外,朱科长说还得到榆树市城建局勘探设计院出具建筑规划图,以后我就开始到这两个地方联系有关事宜。2012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赵福生到大岭镇区刘某某家,当时我对刘某某说拿了很多证明材料,我让刘某某在实事求是的情况下给赵福生出具一个证明。我当时在他家写了一个证明草稿,证明内容为“兹证明赵福生在我乡于2008年10月28日所办的房照第26号房屋所有权证情况属实原房照底根和档案丢失,特此证明”,我让刘某某照着草稿内容抄一遍。刘某某看了一下内容说这能行吗?我说证明内容属实的话就维持了吧,最后他抄一遍并签上了他的名字。我让他盖章,他说他没有章,让我找站长李某丁盖去。我就直接回榆树找的朱某某让他看了一下内容,朱科长说证实的内容不充分让重新打。这样,2012年9月6日上午,我自己又来到刘某某家,对他说上次出的证明不好使,让他重新给出一张,我当场给朱某某科长打电话,问证明怎么写,然后,我就自己又写了一张草稿,让刘某某重新抄一遍签字后,我就回到榆树市内找到大岭镇建管站李某丁站长,他看了一下证明就在后面盖上章。以后我就把这个证明及赵福生的旧房照和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还有榆树市城建局勘探设计院绘制的建筑规划图交给朱某某了,朱某某把相关的手续留存后就在2012年9月10日给我出具了“情况说明”。赵福生说他给我提供的他自己旧的房产证及新土地使用证是真实的,若不然的话我也不能帮着他办事。朱某某科长告诉我必须办理赵福生的房屋建筑规划图,我就到勘探设计院找的杨立刚院长,他让我找的李某甲光副院长,李某甲光派手下工作人员去的大岭镇踏查后绘制了建筑规划图,完了以后我后期在榆树市城建局勘探设计院财会交了18000元的勘探和规划设计费,我就拿着建筑规划图到大岭镇建管站找到李某丁站长,让他在图上给签字盖章了。以后我把朱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榆树市城建局勘探设计院出具的建筑规划图、赵福生给我的旧房照和新的土地使用证等资料一起交给赵福生,让他自己去房产处窗口办理旧房产证换新证,以后就是房产处窗口业务了,有关房产处各种费用由我代赵福生交的,共计交1360元(房产登记费495元、测量费865元)。我给赵福生办理旧房产证换新房产证有收据可查的是19355多元,另外还有些交通费、吃饭费等,我共花掉2.6万多元,后来管赵福生要钱他也没给我。我给赵福生办理旧房产证换新房产证的事倒亏了,赵福生说给我补上始终也没给。我给赵福生办理房照事宜是为了帮我朋友王百吉的忙。(向其出示由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9月8日朱某某提供的“2012年9月6日榆树市大岭镇建设管理站,经办人刘某某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大岭镇区一组赵福生于2004年10月所发的56号房屋执照二楼面积462平方米,房屋执照原始档案丢失”复印件,复印件上盖有“榆树市大岭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这个证明上的经办人“刘某某”三个字是刘某某签的。章是李某丁盖的,这份证明就是我第二次找刘某某写的证明,证明中“56号”房屋执照是“26号房屋执照”,是笔下误,这个证明是我后来交给朱某某的证明。我当时认为赵福生拿来的是真房照和土地使用证,谁知道他实际没有房子,他是咋办的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我就不清楚了,现在看来“证明”中的情况有出入了。2012年我和榆树市城建局勘探设计院的工作人员踏查时,赵福生全家在那里居住,家庭成员有赵福生和他妻子,还有赵福生他父亲等。(向其出示由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二份“提供者:刘某某”证明复印件),这是我找刘某某给赵福生打房照档案丢失证明时我当时写的草稿。王百吉是做买卖的,王兆明知道他的联系方式。
10.证人王某丙证言,我认识杨某某,赵福生是我通过杨某某认识的。2012年11月23日,在杨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我借给过杨某某30万元现金,杨某某给我出了借款合同,当时杨某某说借款抬给赵福生,当时在场的有杨某某、赵福生夫妇,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杨某某借完钱后把钱给赵福生了,赵福生夫妇当时给杨某某出的30万元的收条。
11.证人李某丙证言,我认识王某甲和赵福生,王某甲是和我一起开“广有小额贷款公司”的,赵福生在2010年7月份的时候,在我小额贷款公司借过8万元钱,当时是用房照作抵押的,本金一点也没给,只给过2万元的利息,这钱还给王某甲了,王某甲没给出收条,具体什么时间还的不清楚,是借款以后还的。赵福生当时借款本金是8万元,利息是6.4万元,共计14.4万元,当时赵福生给出具了借据。赵福生从来没往我的农行卡里打过款,他向我借过农行卡的帐单流水复印件,他当时想贷款用,我曾经把我农行卡号×××给过赵福生。我没有给他提供过身份证号,但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表上就有我的身份证号。赵福生借款本金8万元,月利息5分,每月应还利息4000元。
12.证人李某己证言,我认识王某甲和赵福生,王某甲和我爱人李某丙一起开小额贷款公司,赵福生是榆树市大岭镇街道收废品的。赵福生没向我借过钱,但是他向王某甲和李某丙合伙开的小额贷款公司借过钱,我妻子李某丙跟我说赵福生借了8万元,用房照做抵押,现在本金一点没还,只是给了一点利息,给了多少利息和给利息的时间我不清楚,赵福生没有给过我本金及利息。我在榆树信用社和邮局储蓄银行办过银行卡,赵福生没有往我的银行卡里打过款。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赵福生。大约是2012年11月21日,榆树市大岭镇的赵福生和他媳妇陈玉荣来到我的房屋中介公司,说要养鸽子没有钱,想在我的公司抵押借款30万,五分利借款三个月,用他大岭镇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我看了一下他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附后),土地是2947.65平米,房子446.20平米。我和赵福生又到房产和大岭土地国土资源所查了,确认是真实的,我们就签某某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附后),同时又签某某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附后)做抵押,目的是如果赵福生到2013年11月27日还不上借款就将这套房子卖给我。借款到期之后赵福生没还上,我找赵福生他就一直拖我,总说等两天给,一直到2014年春天他也没还上钱,我就将赵福生起诉到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榆树道桥公司的经理王某乙提出该房子产权是他公司的,根本没卖给赵福生,是赵福生私下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这样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3榆执字第748、910号),中止执行,我才知道被骗了。我借给赵福生、陈玉荣3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体现的是借款50万,其中20万是利息。2011年左右,我还介绍赵福生到一个叫赵哥的那里借过20万元,这些钱赵福生已经连本带利都还了。我的房屋中介公司叫“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榆树市区中心街。
赵福生从我手借款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做抵押,我到有关部门核实过相关证件的真假了。借款之前我和赵福生带着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到榆树房产管理处和大岭土地所核实的。当时赵福生找的大岭土地所的熟人核实的土地使用证,我不认识那个人,在大岭土地所没花钱,我看到档案上有,是赵福生的名字,就是现在去查,那个土地使用证也是真的,比如公章什么的,然后就走了。大概是第二天,我和赵福生到榆树市房屋管理处,赵福生提供的身份证,我记得赵福生还交了大概30块钱的查询费用,当时榆树房屋管理处在房产证的复印件上盖了公章,证明房子是赵福生的,回去之后我俩就签某某借款协议,我把钱就给他了。赵福生后来去了银行贷款,但是他有不良记录,银行没有贷给他,这样我也就想,如果借款还不上,就把这房子和土地使用权顶账,正好我也想用这房子做点生意。如果经过查询之后,房子和土地使用权不是赵福生的,我肯定不能把钱借给他。因为有些钱也是我从别人那里借来的,所以我也很着急,我催了他两次,他就一直拖,一直拖了二十多个月,再后来我就找不到他了,为了保险起见,我就到榆树法院起诉他。在诉讼时,我怕赵福生还欠别人的钱,影响实现我的债权,所以我请求了诉前保全,把赵福生的大岭道班房子和土地使用权冻结了。其实按照约定的利息,赵福生应该还我本金和利息一共超过50多万元人民币,法院经过调解,赵福生还给我本金和利息47万人民币,限期赵福生十天之内还清。赵福生没有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只是在判决的现场还我一万块钱。赵福生没有履行协议,我就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到执行庭后,在执行庭主持下调解,赵福生同意用大岭道班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偿还债务。当时赵福生认为被扣押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超过应该还给我的47万元人民币,他想我再给他一些钱才同意把房子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我名下,我不同意,然后我就找法院执行部门,执行部门说既然你俩协商不成,就走拍卖程序。法院执行部门说拍卖之前得先评估,榆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法院对大岭道班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费交了4700元,之后我催榆树法院执行,榆树市法院说有人对这个房子和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了,案卷被榆树市检察院调走了,不能执行。
我和赵福生以前认识,2012年1、2月份左右,赵福生找我说要用20万元钱,我手里没钱,就找的我五常的朋友赵哥(大名我不知道,手机号是136XXXXXXXX),在他手给赵福生抬了20万元钱,赵福生和赵哥签某某的借款协议,我做的中间人,当时约定三个月还清,借款到2012年11月份,赵福生也没有还上,赵哥管赵福生要钱,因为我是中间人,经过赵福生同意,我到外边去借款,后来我找的王某丙,他同意借给我30万元,然后我和赵福生在2012年11月21日签某某了借款50万元的合同(本金30,利息20万,共计50万元,同时赵福生和赵哥签某某的借款20万元作废了,赵福生在赵哥那抵押的房产证等由我保管),当时赵福生、陈玉荣夫妇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的字,2012年11月23日在我杨某某贷款公司,我将王某丙手借的30万元钱给了赵福生,赵福生、陈玉荣当场给我出具了30万元收条,赵福生当场将欠赵哥的钱还清后,剩下几万元钱自己拿走了。赵福生、陈某某借款合同上除赵福生、陈玉荣几个字外,其他的手写体都是我后来填写的,当时考虑借款、还款时间不确定,利息无法计算,我填的50万元是根据本金30万元截止时间计算的利息20万元,所以借款合同上我填的50万元。赵福生还赵哥钱的时候在场的有赵福生夫妇,王某丙,我和赵哥。我在王某丙手借款30万元在2012年11月23日签某某了借款合同。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我被榆树市大岭镇的赵福生给骗了,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7月17日,赵福生和他妻子陈玉荣来到我家,他向我借了8万元钱,他当时给我出了一张8万元的收条和一张本金和利息加一起144000元的借据,到2013年年底将本利还清,他还给我一个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所有人姓名:赵福生,证件号:吉房权岭字第26号,赵福生说这套房子座落在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西大岭,这套房子是他自己的,并跟我签某某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我们约定如果赵福生到期还不上这144000元,就用这套房子抵顶欠款,2013年年末我找赵福生索要欠款,他根本不还,后来我听别人说赵福生根本没有这套房子,他所说的这套房子产权是榆树市公路养护公司的,所以他提供给我的房照也是假的,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赵福生给我出具的收条、房屋买卖契约,赵福生的妻子陈玉荣都在上面签字了,是陈玉荣本人签的字摁的手印。赵福生给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收条、借据、房屋买卖契约都在我手,我都提供给公安机关。
赵福生借的8万元钱本金一点也没还,只是在以后的时间里共给过我2万元左右的利息,给的都是现金,赵福生没还过李某丙借款。
(四)被告人供述
1.被某某供述,2012年8月份我在杨某某手抬款20万,月息8分,我用楼照做抵押,因为我到期没给上杨某某的钱,在2014年4月份,杨某某把我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我赔杨某某40多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我从杨某某手借款20万元时有协议,就一式一份,协议在杨某某手。我借款时用大岭镇西小岭屯我的房子做的抵押,这个房子是我于2010年从王某乙手花20万元买的,我就是用这个房子的房照做抵押的。我买王某乙的房子时没有任何手续,就交了2万元的定金,王某乙给我出了一张收到2万元定金钱的收条。王某乙是榆树市养路段大岭道班的领导。我于2015年5月19日在榆树市检察院交待的材料都属实。
(向其出示由王某乙提供的“买房协议书”复印件,其内容为:今有赵福生卖养护公司道班房座落在大岭镇,到6月20日交房款,金额如交不上,定金做租房费用2万元,无偿搬家,特此证明,赵福生,2011年5月5日。)这是我给王某乙写的买房的协议书,是我本人书写的,赵福生三个字是我本人写的,就是说到了2011年6月20日之前,我要不交全额房款,二万元就作为房租费了。协议书中“卖”这个字是我在写的时候笔误,应该是“买”字。到了2011年6月20日之前,我没有给王某乙交全额的房款。
2010年7月17日,我和我的妻子陈玉荣到王某甲开的贷款公司,借了8万元钱,他们要求拿房产做抵押,因为我没有房产,就从手机上找了一个办证信息,把我们大岭的一个旧房照样给办证的人发过去,他就按照这个模式给我制的这张所有人的姓名为赵福生的假房照,当时我花200元钱做的。我把这张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拿到手后,就和我妻子陈玉荣到王某甲的贷款公司,在她那抬了8万元,并签某某了房屋买卖契约,我和陈玉荣都在契约上签了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手写字是我买证时他们就写好的。我给过王某甲一些利息款,现在还欠她大约8万多元。
大约在2012年6月份左右,我听说榆树市向阳路那里有一个杨某某贷款公司,因为我急需用钱做买卖和给孙子看病,就想到去杨某某贷款公司抬款20万元,到那里后杨某某说得用房屋产权证等作抵押,于是杨某某第二天就去大岭我家看了我的住房,同意用此房屋抵押借款,于是我就把之前花钱找人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的大岭镇房产证和大岭镇国土资源所的老式土地使用证(产权人都是赵福生名,此房屋座落在大岭镇道班,实际所有者是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给杨某某。我和我媳妇陈玉荣同杨某某在杨某某贷款公司签某某了本金2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月利8分。我们当天在榆树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后杨某某给我在信用社汇款18.4万元(当时扣除当月1.6万元利息)。又过了几个月,我从杨某某手里将抵押的在大岭镇房产和大岭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的老式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要出来,我通过别人介绍花钱25000元钱找到城建局的李某乙在榆树市房产处办理了一本正式的房产登记证,之后我就把这本正式的房产登记证和原先的土地使用证又交给杨某某,在2012年11月21日,我和我媳妇陈玉荣又同杨某某在杨某某贷款公司签某某了本金30万元(在原先20万元的基础上本金加利息合计)的抵押贷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空白的,我和我媳妇陈玉荣在两个合同上签了字,杨某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杨某某到银行做贷款没整下来,我也没钱还杨某某,杨某某就到法院把我告了。(向其出示由杨某某提供的2012年11月21日“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这是我和我媳妇陈玉荣同杨某某签某某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我们的名字也是我和陈玉荣签的,这两个合同的内容是后填上的,我们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杨某某说一两个月就能在银行贷款,不用填合同内容,这些内容都是杨某某自己后来填的。我用非法的手段在大岭镇房产和大岭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的老式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产权人都是赵福生名,此房屋座落在大岭镇道班,实际所有者是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后期我又花钱通过李某乙办理了一本榆树市房产处正式的房产登记证进行抵押借款,此标注的房屋及土地实际产权拥有者是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是王某乙。我和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没签某某房屋买卖协议,以前只是有过口头买房协议,但约定在2011年6月20日前给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剩下买房款我没给上,王某乙就不卖我房子了。到阳光处抬款具体的事陈玉荣不知道,我让她跟着抬款签字她就去了。2010年7月17日我与陈玉荣和王某甲签某某的房屋买卖契约及收条使用的假房产证,陈玉荣不清楚,我让她跟着签字她就去了。2010年7月17日在王某甲手抬的8万元款我做买卖赔了,2012年11月21日在杨某某手里抬的18.4万元,我办房照和土地使用证花人情费用去5万多元,剩下的给孙子治病用了。杨某某的钱法院在执行时我给了1万元。
大岭道班的房子我是从2010年7月住到2014年7月住了四年,期间用作收废品一年。我是因为没给上王某乙的房款被他给撵出来的,是在2014年7月份。王某乙找我要过三次钱,分别是2010年年末,2011年三四月份,2014年二月份,我也给凑了两次,但是他不要,他要一次性付清。我当时办房照是想用房照去抵押贷款,一部分还给王某乙,一部分支付孙子的医药费。我从2012年3月份就找人运作办房照的事了,房照是2012年9月28号下来的。当时是大岭的李某甲主动找到我,说帮我办房照,我问他需要多少好处费,他要1万,我说太多,问他最少多少钱,他说8000块钱。我俩商定下来房照再给他钱,我俩谈妥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取房照,在他家我把钱给他了,给钱的时候李某甲和他小媳妇都在场。因为这个房子原来没手续,另外我就交了2万元定金,当时没买到手,要是正常办房照一定办不了,所以我才想花钱办的。是李某甲和我说花钱就能办,我就相信了,所以就采取这种方式办的。因为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丁是榆树大岭镇管办房照的,我相信他有这个渠道。我办完房照后,又找的大岭土地所的许某某,他给我办的土地使用证。当时许某某看了我的材料,就是一个房产证,他说不行,他说他没有证,我问他这证怎么整,他说找人买,得3000块钱,我就同意了。许某某帮我联系的,给我一个电话,说那个人有空白的证,让我给打这个电话联系拿证,当时我开着我的×××捷达车到榆树市健康路华瑞隆洗浴附近取的空白证,然后我把3000块钱给了这个人,他大概50多岁,具体长啥样我忘了,我拿到空白证之后又回到大岭找许某某,许某某依据原有的土地档案,在这个空白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具体内容。原有土地档案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是我,是我的话就正常办证了。原有的使用权人应该是王某乙的单位,我告诉许某某在这个空白证上土地使用权人填上我的名字。我办土地使用证给许某某提供的资料只有李某甲给我办的房照,没有别的资料。我办土地使用证就是想换新房照,然后贷款用。因为只有原来的老房照的话,房产处不给换新房照,也就不能用来贷款了。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办完后,我到榆树房产处去了两次正常换新照办不了。就有一个姓王的人给我提供的李某乙的联系方式,说李某乙能帮着联系换新照。我就和李某乙联系了,我问他能不能办房产旧照换新照,他说找人能办,得花25000元钱,我就把李某甲给办的房产证和许某某办的土地使用证还有25000元钱交给了李某乙,他说找人帮我办。过几天,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差点手续,得找大岭的刘某某开个原档案丢失证明,李某乙和我一起去的刘某某的家,在他家写的证明,这个证明是李某乙事先打的草稿,刘某某照抄的。写完我还给了刘某某1000元钱,也都是100元面值的,刘某某收下了。之后李某乙拿着这个证明和我之前提供给他的资料帮我换的新照,具体他找的谁我就不知道了。2012年9月27号,李某乙把新的房产证给我了,之后我把这个新的房产证给杨某某了,作为我从他那借钱的担保。2012年我和王某乙说过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事,他说让我自己去办。(向其出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26号”原件,所有权人姓名赵福生,房屋座落大岭街道西大岭,产权来源购置,共有人数1人,土地使用面积2947.65平方米,时间是2008年10月20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07316号”复印件,所有人姓名赵福生,房屋座落大岭镇,产权来源购买,时间是2007年10月7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岭字第26号”原件是李某甲帮我办的,另一个我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原件也找不到了。(向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榆国用99字第5250101026号)这个就是许某某帮我办的土地使用证。(向其出示:情况说明一份,内有一句话“大岭镇规划员证明由于搬迁将原始档案丢失“),出此证明的规划员是刘某某,就是他开的证明。
我对合同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对杨某某签的收条的数额有异议,不是30万,是18.4万元,而且我还他一万元,是我花一角利息抬的,杨某某说使用我房作贷款,我没有老房证没有新房证,杨某某说你办个新房证就能作贷款,我拿两万五找的李某乙办到房产处办的房证,办完后杨某某也没给我办下贷款,我用李某甲给我作的老房产证,到王某甲处作抵押贷下八万元钱。这个老房产证是李某甲给我作的。我与王某乙签某某的关于大岭道班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房款。按合同约定,没有给付房款,我预交的二万元定金自动转为租金,买卖合同不生效,房屋转成租赁关系。我是通过花钱走人情办的大岭道班的房屋所有权证。我同王某乙签买卖合同时,王某乙没有给我任何关于这处房子的手续,办证时我手里也没有该房的相关手续,我是花钱找李某甲办的产权证。李某甲的哥哥是李某丁,他没有正当工作,他就是专门办事的。我在向杨某某借钱时,我就是用通过李某乙等人办的大岭道班的房子产权证作的抵押。向杨某某办理贷款时,签合同时陈玉荣去了,并在合同上签字了。我在向王某甲借款时,我也是用大岭道班那处房子的假产权证作的抵押。这张假产权证其中有一个是我通过查询我手机里的办证电话,找的人给我办的假证。我借王某甲的钱用于做生意了,借杨某某的钱三四万元用于办房产证了,剩下的给孙子治病了。
我在杨某某手里借了本金20万元,是通过杨某某在一个姓赵的人手里借的,当时是我和姓赵的人签的合同,杨某某是中间人。2012年11月21日我没有从杨某某手借过30万元现金,只是在原先借的20万元钱的基础上,累计利息达到30万元后,在2012年11月21日重新我和杨某某签某某的借款合同(原先和姓赵的借款合同作废、抵押物房产证不变),我和我妻子陈玉荣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现在借款合同上手写体都是杨某某写的,所谓的借款50万元,是在30万元的基础上又签某某的借款合同另加利息20万元。我和姓赵的人签的借款合同作废了,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是杨某某运作的。和杨某某重新签某某的50万元借款合同是在中心街南段杨某某贷款公司签的,当时在场的有我妻子陈玉荣、杨某某、他们办公室里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我不知道怎么联系姓赵的,都是杨某某联系的,我现在和姓赵的人没有经济往来了。王某丙是我通过杨某某认识的,他也是做贷款的。
2.被告人陈玉荣供述,赵福生是我前夫,我和赵福生结婚时在榆树市怀家乡滕信村叶油房屯五组居住,2002年搬到榆树市大岭镇街道居住,2010年7月份我们搬到榆树市大岭镇西侧养路段道班二楼居住。此房一开始和榆树市养路段王某乙协商由我和赵福生购买,房价为20万元,当时交定金2万元,约定在2011年6月20日前交剩下的18万元,如交不上全款,此2万元定金作为租房费用,无偿搬家(赵福生在2011年5月5日给王某乙出具了协议书),一直住到2014年7月份,因为没有给王某乙交全剩下的房款,被王某乙给赶出来了,我和赵福生、我的女儿赵思琦到长春市绿园区红旗村五组租房居住。我认识王某甲,我和赵福生曾经在她那抬过8万元钱。大约在2010年7月份的一天,因为我们家开废品收购站缺资金,赵福生开车拉着我到榆树市王某甲开的贷款公司抬款,当时赵福生和我跟王某甲签某某了房屋买卖契约,作为借款8万元的抵押合同,如到期还不上8万元本金及利息6万元,王某甲就按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我家座落在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西大岭门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岭字第26号)归王某甲处理。我和赵福生给王某甲提供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岭字第26号座落在榆树市大岭镇街道西大岭门市房)作为借款8万元的抵押。我们和王某甲在房屋买卖契约上分别签字并按印后,王某甲将8万元现金交给我俩,我们就开车回家了。我和赵福生向王某甲抬款8万元时,提供给王某甲的作为抵押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的房屋,就是我和赵福生居住大岭道班的房屋。2009年12月26日我家还没有租买王某乙道班房子,这个房屋所有权证是哪儿来的我不清楚,是赵福生拿来的,当时和王某甲签某某房屋买卖契约时我没看合同上的内容就在上面签字了。
我认识杨某某,我和赵福生也在他那里抬款了,一开始抬款20万元,后来连本带利共计30万元。2012年11月份左右,我的孙子得重病缺钱医治,我和赵福生就商量到杨某某贷款公司抬款,杨某某说得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我和赵福生就同意了,然后杨某某就到我们居住的道班的房子实地踏查,我和赵福生当时接待了他,杨某某看完房子后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和赵福生拿着我所居住的房子(大岭道班)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杨某某贷款公司办理了20万元的抬款手续,月利息8分,当时杨某某给我们18.4万元现金(扣留当月利息1.6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赵福生又到杨某某处签了一份借款30万元的抬款合同,这是在原先借款20万元的基础上本金加利息,(原先的借款手续废止)当时借款合同的内容我也没细看,赵福生让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就签了,我记得我们还到榆树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公证处我也签了字,以后杨某某找我们要钱我们没还上,因为这钱给我孙子看病用了,杨某某就到榆树法院给我们告了。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由杨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合同签某某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甲方栏处:杨某某,乙方栏处:赵福生、陈玉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吉榆房权证大岭镇字第201203525号,所有权人赵福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赵福生,座落大岭镇街道,地号为:5250101026复印件。这个借款合同中的乙方栏处陈玉荣三个字是我签的,这个合同是我和赵福生在杨某某贷款公司签的30万元的借款合同。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我和赵福生提供给杨某某的借款抵押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标属的院落是我们居住的大岭道班的那个房子和院落,这个房子我们想买但没买成,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哪儿来的我不清楚,是赵福生办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委托书我都没看,赵福生让我签字我就签了,我的目的就是为了借钱给我孙子治病,救我孙子的命。我在王某甲那借款8万元没有还,我借的这些钱都给我孙子看病用了,我孙子得了肾癌。
我对合同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和赵福生原来是夫妻,现在离婚了。签贷款合同时我们没离,在一起生活。我们家住大岭道班的房子我是以买的名义住进去的。我们跟王某乙签的两万元定金的买卖合同。买卖房子的事我知道,王某乙出具的条,收我两万元定金钱。我与王某乙签某某的关于大岭道班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房款,我不知道我预交的定金和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赵福生向杨某某、王某甲借钱这事我知道,我也在场,我也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了。大岭道班的房产证是怎么办下来的我不知道。当时我在王某乙手买房时,是否有大岭道班房子的相关手续我也不知道。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某某对杨某某提交的30万元收条、证人王某丙证言及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陈述有异议,辩解给杨某某出具的收条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字,借款实际得到18.4万元,而不是30万元;杨某某向王某丙借款30万元的事不属实,也没有从杨某某处借款30万元还给赵哥;还给王某甲的2万元是现金,另外还每个月偿还4000元,偿还了将近二年。
被告人陈玉荣对杨某某提交的30万元收条、证人王某丙证言及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陈述有异议,辩解在杨某某处借款实际得到18.4万元,而不是30万元;借款时虽在现场并签字,但其实际未拿到钱,也没有供述过赵福生与其商量借钱的事,没有看见房产证。
针对被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侠,被告人陈玉荣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被某某、辩护人李侠及被告人陈玉荣关于给杨某某出具的收条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字,借款实际金额为18.4万元,而不是30万元,且在民事诉讼阶段已偿还1万元的辩解。
经查,被害人杨某某与被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时合同内容空白的事实,除被某某的辩解外,被害人杨某某亦承认此事实,故对被某某关于此情节的辩解予以采纳。被某某、陈玉荣在被害人杨某某处借款30万元的事实,除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外,有借款合同、收条及证人王某丙证言予以证实,故对被某某、陈玉荣关于借款金额为18.4万元的辩解,不予采纳。被某某辩解已偿还杨某某1万元,杨某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对赵福生此辩解予以采纳,此1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2.被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杨某某向王某丙借款30万元的事不属实,也没有从杨某某处借款30万元还给“赵哥”的辩解。
经查,杨某某向王某丙借款30万元的事实,除杨某某陈述外,有王某丙证言及杨某某与王某丙签某某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赵福生否认从杨某某处借款30万元还给“赵哥”的辩解,此情节除赵福生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赵福生关于此情节的辩解,不予采纳。
3.被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还给王某甲的2万元是现金,另外还每个月偿还4000元,偿还了将近二年的辩解。
经查,被害人王某甲称赵福生共偿还其2万元利息,此情节有证人李某丙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此2万元应作为本金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某某关于每个月偿还4000元的辩解,被害人王某甲予以否认,赵福生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
4.被告人陈玉荣关于借款时虽在现场并签字,但其实际未拿到钱,也没有供述过赵福生与其商量借钱的事,没有看见房产证的辩解。
经查,被某某与陈玉荣在向杨某某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二人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福生将30万元借款拿走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及证人王某丙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玉荣辩解没有与赵福生商量借钱的事,被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原始供述称其与陈玉荣同杨某某签某某了抵押贷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而陈玉荣的原始供述亦供认其与赵福生商量到杨某某处借款,杨某某要求用房产证作为抵押,赵福生提供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后,其与赵福生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故对陈玉荣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5.被告人陈玉荣关于赵福生向杨某某、王某甲借款提供的假房产证其不知情的辩解意见。
经查,陈玉荣原始供述供认其与赵福生向杨某某、王某甲借款时赵福生向二人提供了其家所住的大岭道班的房产证做抵押,且其亦供述此房屋赵福生与王某乙签某某买卖协议后,只交付了定金2万元,如果余款不能交付,此2万元作为租房费用。通过其供述可以看出,陈玉荣对其与赵福生对此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是明知的。故对陈玉荣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某某、陈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做抵押,与被害人签某某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玉荣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陈玉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三、责令被某某、陈玉荣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
以上罚金与退赔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