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飞盗窃、滕显文、陈海龙、许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4:1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舒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飞,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滕显文,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海龙,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许友,男,汉族,小学文化,系无业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3)第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飞犯盗窃罪、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许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刘新春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于飞、滕显文、陈海龙、许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晚被害人熟睡不备之机,利用断线钳等工具,破坏摩托车车锁,采用拆车灯罩搭线发车的手段,在舒兰市某甲街、某乙街、某丙街、某丁街、某戊乡、某己镇、某庚镇、吉林市某辛区等地先后作案56起,盗窃三轮摩托车1辆,两轮摩托车52辆,两轮电动车3辆,并将盗窃的车辆销赃给被告人滕显文及被告人陈海龙等人,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又将其中15辆摩托车销赃给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人许友。

被告人于飞盗窃作案56起,盗窃摩托车56辆,获得赃款30 000.00余元,涉案车辆总价值99 870.00元;被告人滕显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8起,收购赃车28辆,涉案价值

50 979.00元;被告人陈海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8起,收购赃车18辆,涉案价值29 486.00元;被告人许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起,收购赃车15辆,涉案价值29 635.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捕经过、办案说明、户卡信息、犯罪明细表、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并认为,被告人于飞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许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三被告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于飞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许友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晚被害人熟睡不备之机,利用断线钳等工具,破坏摩托车车锁,采用拆车灯罩搭线发车的手段,在舒兰市某甲街、某乙街、某丙街、某丁街、某戊乡、某己镇、某庚镇、吉林市某辛区等地先后作案56起,盗窃三轮摩托车1辆,两轮摩托车52辆,两轮电动车3辆,并将盗窃的车辆销赃给被告人滕显文及被告人陈海龙等人,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又将其中15辆摩托车销赃给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人许友。

1、2012年9月29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南窗户下,盗窃被害人杨某甲红色豪爵弯梁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滕显文,获得赃款1 2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将该车在吉林车市销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 420.00元。  

2、2012年9月13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前面空地,盗窃被害人杨某乙黑色本田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滕显文,获得赃款8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将该车在吉林车市销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00.00元。

3、2012年9月25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乙街附近平房区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甲黑色轻骑铃木QS11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舒兰市某己镇沟北村的居民白某某,获得赃款600.00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00.00元。

4、2012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门旁,盗窃被害人侯某某银白(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00-41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海龙,获得赃款7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75.00元。

5、2012年11月9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交汇处,盗窃被害人周某乙蓝色金城JC125-17B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海龙,获得赃款7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120.00元。

6、2012年12月16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南花坛旁,盗窃被害人王某甲黑色豪爵HJ110-A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6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800.00元。

7、2013年2月1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乙街前,盗窃被害人许某某黑色大阳TDR8723Z电动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3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00.00元。

8、2013年3月1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于某甲黑色建设-雅马哈JYM125-3型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将该车卖给徐某甲。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320.00元。

9、2013年3月1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歌厅门前南侧,盗窃被害人曹某甲黑色南雅NY110-A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海龙,获得赃款6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340.00元。

10、2013年3月3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丙黑色本田五羊WH100-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2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 300.00元。

11、2013年4月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黑色五羊本田WH125-6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000.00元。

12、2013年4月8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丙门前北侧,盗窃被害人崔某某黑色本田WH125-6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8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000.00元。

13、2013年4月8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黑色澳柯玛两轮电动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5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销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00.00元。

14、2013年4月19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某丁街陈某丙家,盗窃被害人陈某丙蓝色新大洲本田SDH125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里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

1 440.00元。

15、2013年4月2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南面窗下,盗窃被害人唐某某黑色本田SDH100-42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8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200.00元。

16、2013年4月26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丙窗下,盗窃被害人陈某丁黑色本田SDH100-4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9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750.00元。

17、2013年4月2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某丁街平房内,盗窃被害人董某某银灰色本田SDH100-41A两轮弯梁摩托车一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9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50.00元。

18、2013年5月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栅栏处,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黑色豪爵HJ110-2C弯梁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1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 900.00元。

19、2013年5月10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丁黑色雅马哈JYM125-3E型两轮摩托车1辆,被告人于飞将该车藏匿在吉林市某辛区楼前车棚内,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 380.00元。

20、2013年5月10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魏某某黑色豪爵HJ110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8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吉林市居民王某丙。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90.00元。

21、2013年5月1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戊黑色大运DY110-2K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100.00元。

22、2013年5月15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己镇门前,盗窃被害人谢某某黑色本田新大洲SDH100-41E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120.00元。

23、2013年5月18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丁红色大阳天威二代两轮电动车1辆,雇一辆三轮车将该车拉到吉林后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7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将该车留给妻子自用,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380.00元。

24、2013年5月22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东侧棚子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银灰色本田SDH100-41A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75.00元。

25、2013年6月一天夜里,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苏某某蓝色豪爵Ax100型两轮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舒兰市某庚镇居民刘某甲,获得赃款400.00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00.00元。

26、2013年6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外,盗窃被害人王某戊黑色豪爵HJ110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8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60.00元。

27、2013年6月4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 ,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紫色铃木QS100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销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200.00元。

28、2013年6月5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北侧院内,盗窃被害人周某丙黑色本田WH125-6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

1 000.00元。

29、2013年6月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盗窃被害人孙某甲黑色本田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7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750.00元。

30、2013年6月10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丙楼洞外,盗窃被害人尹某某黑色本田WH100-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400.00元。

31、2013年6月16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门西侧,盗窃被害人祖某某黑色本田SDH-A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75.00元。

32、2013年6月19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贾某某黑色豪爵HJ110-2A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000.00元。

33、2013年6月2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北侧空地,盗窃被害人李某丙黑色金城JC110-19弯梁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880.00元。

34、2013年6月30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前,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红色豪爵银豹125型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5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00.00元。

35、36、2013年7月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丙街北侧空地,先后盗窃被害人史某某黑色金城铃木SJ110-F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被害人刘某乙红色本田SDH125-49型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被盗的2辆摩托车销赃给滕显文,分别获得赃款900.00元和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两辆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 000.00元和1 080.00元。

37、2013年7月3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吉林市某辛区,盗窃被害人石某某红色豪爵HJ125-7型两轮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销赃给舒兰市某戊乡居民张某乙,获得赃款1 500.00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020.00元。

38、2013年7月8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吉林市某辛区门前,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红色本田SDH125-A两轮摩托车1辆,盗窃该车后被告人于飞一直将该车用于作案使用,被告人于飞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舒兰市某甲街浴池附近,将该车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750.00元。

39、40、2013年7月1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丁街,先后在该小区门前,盗窃被害人耿某某黑色铃木QS110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被害人张某丙黑色大阳DY110-2E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盗窃的两轮摩托车分别销赃给滕显文和陈海龙,分别获得赃款900.00元和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两辆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1 680.00元和3 000.00元。

41、2013年7月14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院内楼梯旁,盗窃被害人刘某丙黑色铃木轻骑光速GS110-22弯梁两轮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7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720.00元。

42、2013年7月14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闫某甲黑色金城SJ110-F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 180.00元。

43、2013年7月16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丁黑色大运DY110-3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8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160.00元。

44、2013年7月16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戊黑色金城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00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000.00元。

45、46、2013年7月18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南侧花坛附近,盗窃被害人韩某甲红色建设JS110-3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被告人于飞盗窃该车后,因该车破旧不值钱将该车抛弃在东侧商品房拐角处,致使该车无法找回,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85.00元。当晚被告人于飞将盗窃的摩托车抛弃后,又窜至该小区南侧,盗窃被害人曹某乙红色北京五星FT150ZH-2D三轮摩托车1辆,于飞将该车藏匿至吉林市亲属陈某某家车库内,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 390.00元。

47、48、2013年7月23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庚镇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己黑色本田新大洲10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后返回舒兰,途中经过舒兰市某戊乡饭店门前,发现被害人于某乙黑色豪爵HJ110-2C两轮弯梁摩托车,便将刚在某庚镇盗窃的本田弯梁摩托车藏匿在附近的玉米地里,将某戊乡被害人于某乙的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盗走,藏在舒兰舒兰市某甲街家中,后返回某戊将藏匿在包米地里的本田弯梁摩托车骑至吉林市内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100.00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 480.00元。第二天于飞将于某乙的黑色豪爵HJ110-2C两轮弯梁摩托车销赃滕显文,获得赃款1 000.00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 880.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滕显文在吉林市一污水厂泵房院内将2辆摩托车销赃给被告人许友。

49、2013年8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于飞窜至吉林市某辛区前面,盗窃被害人张某丁黑色金城弯梁1辆,被告人于飞将该车藏匿在吉林市租的房子内,被告人于飞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00.00元。

50、2013年8月2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吉林公寓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己红色大阳DY220-2F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于飞将该车销赃给舒兰市某丁街居民孙某乙,获得赃款800.00元。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080.00元。

51、2013年8月4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门外,盗窃被害人郝某某黑色豪爵HJ110-2D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2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一直将该车留为自用,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滕显文被抓获时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 000.00元。

52、2013年8月5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丙街门前,盗窃被害人逄某某红色钱江QJ100-4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海龙,获得赃款6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在吉林市车市将该车卖掉。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750.00元。

53、2013年8月7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甲街楼下,盗窃被害人闫某乙黑色豪爵HJ110-A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滕显文,获得赃款1 200.00元。被告人滕显文将该车藏匿于吉林市某辛区车棚内,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 444.00元。  

54、2013年8月9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乙街东侧空地,盗窃被害人韩某乙黑色本田WH125-6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在吉林市将该车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1 1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将该车藏匿于吉林市某辛区车棚内,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 000.00元。

55、56、2013年8月11日夜,被告人于飞窜至舒兰市某乙街东面空地,盗窃王某庚红色本田SDH100-4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1辆,返回家中时在舒兰市某甲街外,发现谭某某红色建设灵颖110两轮弯梁摩托车,便将盗窃的本田弯梁摩托车送回家中,后返回,将红色建设弯梁摩托车骑回家中,之后将本田弯梁摩托车骑至吉林市销赃给陈海龙,获得赃款800.00元。被告人陈海龙将该车藏匿于吉林市某辛区车棚内,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946.00元,第二天被告人于飞将红色建设弯梁摩托车骑至吉林市欲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该车扣押。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 000.00元。

综上,被告人于飞盗窃作案56起,盗窃摩托车56辆,获得赃款30 000.00余元,涉案车辆总价值99 870.00元;被告人滕显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8起,收购赃车28辆,涉案价值

50 979.00元;被告人陈海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8起,收购赃车18辆,涉案价值29 486.00元;被告人许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5起,收购赃车15辆,涉案价值29 635.00元。

上列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于飞指认现场照片、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中56名被害人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99 870.00元。

2、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均系被抓获。

3、四被告人犯罪明细表。

4、物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证实涉案摩托车搜查及返还情况。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吕占有指认出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系2013年8月3日在吉林市某辛区污水处理厂院内将10多辆摩托车发往外地的人。

6、户卡信息。

7、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2年9月29日晚上杨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南窗户下的红色豪爵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420.00元。  

8、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2年9月13日晚杨某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前面空地的黑色本田SDH100-41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

9、被害人周某甲陈述:2012年9月25日晚上周某甲放在舒兰市某乙街附近平房区内的黑色轻骑铃木QS11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

10、被害人侯某某陈述:2012年11月一天夜里,侯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门旁的银白(灰)色新大洲本田SDH100-41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5.00元。

11、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2年11月9日夜,周某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交汇处的蓝色金城JC125-17B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120.00元。

1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2年12月16日晚上,王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南花坛旁的黑色豪爵HJ110-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800.00元。

1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13年2月17日晚上,许某某放在舒兰市某乙街前的黑色大阳TDR8723Z电动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

14、被害人于某甲陈述:2013年3月11日晚上,于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建设-雅马哈JYM125-3型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320.00元。

15、被害人曹某甲陈述:2013年3月17日晚上,曹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门前的黑色南雅NY110-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340.00元。

16、被害人杨某丙陈述:2013年3月31日晚上,杨某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本田五羊WH100-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300.00元。

1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4月7日晚上,王某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下的黑色五羊本田WH125-6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

2 000.00元。

18、被害人崔某某陈述:2013年4月8日晚上,崔某某放在舒兰市某丙门前北侧的黑色本田WH125-6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000.00元。

19、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3年4月8日晚上,赵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澳柯玛两轮电动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

20、被害人陈某丙陈述:2013年4月19日晚上,陈某丙放在某丁街家中的蓝色新大洲本田SDH125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440.00元。

21、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3年4月21日晚上,唐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南面窗下的黑色本田SDH100-42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200.00元。

22、被害人陈某丁陈述:2013年4月26日晚上,陈某丁放在舒兰市某丙窗下的黑色本田SDH100-4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2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3年4月27日晚上,董某某放在某丁街附近平房内的银灰色本田SDH100-41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

2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3年5月7日晚上,李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铁栅栏处的黑色豪爵HJ110-2C弯梁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900.00元。

25、被害人杨某丁陈述:2013年5月10日晚上,杨某丁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雅马哈JYM125-3E型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 380.00元。

26、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3年5月10日晚上,魏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豪爵HJ110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0.00元。

27、被害人杨某己陈述:杨某己系杨某戊的弟弟。2013年5月11日晚上,杨某戊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大运DY110-2K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100.00元。

28、被害人谢某某陈述:2013年5月15日晚上,谢某某放在舒兰市某己镇门前的黑色本田新大洲SDH100-41E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120.00元。

29、被害人王某丁陈述:2013年5月18日晚上,王某丁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红色大阳天威二代两轮电动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380.00元。

30、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5月22日晚上,张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东侧棚子内的银灰色本田SDH100-41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5.00元。

31、被害人苏某某陈述:2013年6月一天晚上,苏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蓝色豪爵AX100型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

32、被害人王某戊陈述:2013年6月份一天晚上,王某戊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外的黑色豪爵HJ110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0.00元。

3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6月4日晚上,李某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紫色铃木QS100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200.00元。

34、被害人周某丙陈述:2013年6月5日晚上,周某丙放在舒兰市北侧院内的黑色本田WH125-6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

1 000.00元。

35、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3年6月7日晚上,孙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外的黑色本田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36、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3年6月10日晚上,尹某某放在舒兰市某丙楼洞外的黑色本田WH100-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400.00元。

37、被害人祖某某陈述:2013年6月16日晚上,祖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单元门西侧的黑色本田SDH-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5.00元。

38、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3年6月19日晚上,贾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豪爵HJ110-2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000.00元。

39、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3年6月21日晚上,李某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北侧空地的黑色金城JC110-19弯梁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880.00元。

40、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3年6月30日晚上,牛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前的红色豪爵银豹125型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

41、被害人史某某、刘某乙陈述:2013年7月1日晚上,史某某和刘某乙放在舒兰市某丙街北侧空地的黑色金城铃木SJ110-F两轮弯梁摩托车和红色本田SDH125-49型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 000.00元和1 080.00元。

4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2013年7月3日晚上,石某某放在吉林市某辛区的红色豪爵HJ125-7型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020.00元。

4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3年7月8日晚上,朱某某放在吉林市某辛区门前的红色本田SDH125-A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44、被害人耿某某、张某丙陈述:2013年7月11日晚上,耿某某放在舒兰市某丁街门前的黑色铃木QS110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张某丙放在该小区门前的黑色大阳DY110-2E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1 680.00元和3 000.00元。

45、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3年7月14日晚上,刘某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饭店东侧院内楼梯旁的黑色铃木轻骑光速GS110-22弯梁两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720.00元。

46、被害人闫某甲陈述:2013年7月14日晚上,闫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金城SJ110-F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180.00元。

47、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3年7月16日晚上,李某丁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道内的黑色大运DY110-3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160.00元。

48、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3年7月16日晚上,李某戊放在舒兰市某甲街附近的黑色金城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000.00元。

49、被害人韩某甲、曹某乙陈述:2013年7月18日晚上,韩某甲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南侧花坛附近的红色建设JS110-3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曹某乙放在该小区南侧的红色北京五星FT150ZH-2D三轮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车分别价值人民币585.00元和6 390.00元。

50、被害人王某己、于某乙陈述:2013年7月23日晚上,王某己放在舒兰市某庚镇门前的黑色本田新大洲10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于某乙放在舒兰市某戊乡饭店门前的黑色豪爵HJ110-2C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车分别价值人民币3 480.00元和2 880.00元。

51、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13年8月份一天晚上,张某丁放在吉林市某辛区前面的黑色金城弯梁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

52、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13年8月2日夜,李某己放在吉林公寓门前的红色大阳DY220-2F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080.00元。

5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2013年8月4日晚上,郝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门外的黑色豪爵HJ110-2D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 000.00元。

54、被害人逄某某陈述:2013年8月5日晚上,逄某某放在舒兰市某丙街门前的红色钱江QJ100-4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55、被害人闫某乙陈述:2013年8月7日晚上,闫某乙放在舒兰市某甲街楼下的黑色豪爵HJ110-A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444.00元。  

56、被害人韩某乙陈述:2013年8月9日晚上,韩某乙放在舒兰市某乙街东侧空地的黑色本田WH125-6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 000.00元。

57、被害人王某庚、谭某某陈述:2013年8月11日晚上,王某庚放在舒兰市某乙街北侧高层东面空地的红色本田SDH100-42型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谭某某放在舒兰市某甲街外的红色建设灵颖110两轮弯梁摩托车被盗。经舒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车分别价值人民币946.00元和4 000.00元。

58、证人陈某甲证实:陈某甲和于飞同居,2013年5月份于飞曾骑回一辆摩托车,其问从哪来的他没说。于飞经常凌晨1、2点钟起床,作息时间不正常,神神秘秘的。

59、证人陈某乙、吕某某证实:二人均是吉林市污水处理厂的更夫。2013年8月3日,滕显文等4名男子骑来15辆摩托车,放在泵房,后来来了辆大车把这15辆摩托车装走了。

60、证人张某戊、郑某某、马某某、柳某某、冯某某、王某辛、房某某证实:他们自己或亲友在许友手中买过摩托车。

61、证人刘某丁、孙某丙、刘某甲证实:他们自己或亲友在于飞手中买过摩托车。摩托车没有手续,他们不知道车是于飞盗窃来的。

62、证人徐某乙、王某丙证实:他们在滕显文手里买过摩托车,并均不知道车是盗窃来的。

63、证人宫某某、孙某丁、梁某某证实:他们是车棚的老板或管理员,陈海龙和滕显文在车棚存过车。

64、被告人于飞供述:其共盗窃车辆56辆,卖给滕显文28辆,陈海龙18辆,其余的摩托车都被公安局扣押、被其卖给亲属或被其抛弃,共卖了50 000.00元左右。

65、被告人滕显文供述:其收了于飞车辆28辆。其中有1辆黑色澳柯玛电动车、7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1辆黑色本田125摩托车、1辆黑色大阳电动车、2辆黑色大运弯梁摩托车、6辆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1辆黑色铃木弯梁摩托车、2辆黑色金城铃木弯梁摩托车、1辆黑色雅马哈125摩托车、1辆红色大阳电动车、1辆红色本田125摩托车、1辆红色豪爵银豹125型摩托车、1辆红色豪爵弯梁摩托车、1辆银灰色本田125型摩托车、1辆蓝色本田125摩托车。这些车都没有手续,于飞低于市场价卖给他的。2013年8月3日滕显文将于飞盗窃的15辆摩托车卖给许友了,其中12辆是在吉林市污水处理场泵房内装车的,3辆是在某丁装车的,交易时对方有2个人,这方有滕显文和陈海龙,卖了30 400.00元。许友当时向滕显文要手续了,当时滕显文和许友说,就是那玩意,假手续,他没有说什么。

66、被告人陈海龙供述:其收了于飞18辆摩托车。其中有2辆银灰色本田弯梁摩托车、1辆蓝色金城125摩托车、1辆黑色南雅弯梁摩托车、5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1辆紫色铃木弯梁摩托车、2辆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1辆黑色铃木轻骑光速弯梁摩托车、2辆黑色金城弯梁摩托车、1辆红色钱江弯梁摩托车、1辆红色本田弯梁摩托车、1辆黑色大阳弯梁摩托车。其知道车都是盗窃来的,这些车都没有手续,并且摩托车的钥匙门都是坏的,需要重新安装钥匙门。

67、被告人许友供述:2013年8月3日其在滕显文手中买了15辆摩托车,共花了30 400.00元,是在吉林市一个污水处理厂泵房交易的,其雇大车拉的。其买摩托车的时候没核对车的手续。这些车钥匙门都是新换的,车的价钱都低于市场价。这些车其都卖给汪某某等附近村民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飞犯盗窃罪、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许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有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捕经过、办案说明、户卡信息、犯罪明细表、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飞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许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之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飞犯盗窃罪、被告人滕显文、陈海龙、许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 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滕显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陈海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

四、被告人许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

五、对被告人于飞盗窃财物依法追缴。

六、没收四被告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钰霞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