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铁峰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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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4:1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峰,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峰及辩护人田凤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委派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宁江区和平路进行扩建,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临时成立了和平路拆迁项目部(拆迁办公室),负责地上被拆迁物的相关手续审核和对经营类的被拆迁物是否实际经营进行审核。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指派时任该局副书记的被告人倪某峰分管和平路拆迁项目部。按照修(扩)建道路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所有被拆迁户的大棚必须是实际使用经营的才给予补偿,未实际经营的大棚均不予补偿。被拆迁户孟某峰(已起诉)向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谎称2008年秋天为了获得拆迁补偿而临时搭建的三座大棚是自己实际经营的,并提供了伪造的“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由于被告人倪某峰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要求和平路拆迁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对孟某峰提供的虚假营业执照及临时搭建的大棚是否实际经营进行核实,自己也未进行核实,并对该该大棚按照94-02在图房屋进行补偿,致使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共给付孟某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 523 000元,共给国家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1 523 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赵某全、孟某峰、刘某、徐某艳、高某军、张某芳、祁某华、徐某军、贾某海、刘某伟、雷某军、龙某、马某松、王某华、王某、徐某波、姜某岩、连某铮、杨某海、华某盼、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倪某峰的供述;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结论书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倪某峰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倪某峰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倪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田凤彩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失数额1 523 000元,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1、被告人倪某峰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应认定为649 179元。(1)侦查机关办案说明已经确认此数额;(2)具有实际价值合理补偿部分人民币873 821元不应计算在损失之内。2、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1)该局不具有对征地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解释权;(2)该证明未列明具体的修扩建道路征地补偿的规定;(3)该局是征地补偿相关法律文件的落实执行单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4)该证明与松原市政府松政发(2008)27号文件相悖。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征地单位 接到拟征地通知书之后,为得到补偿,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扩建农作物、树木和设备。4、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行为;(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8月20日,倪某峰主动到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投案自首。

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载明,被告人倪某峰的自然身份情况,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3、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证明载明,倪某峰是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行政编、正科级),2009年和平路拆迁过程中为主管领导。

4、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委员会文件【松公用党发(2006)9号、(2010)1号、(2011)8号】载明,倪某峰于2006年7月6日被任命为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党总支副书记兼纪检书记,免去市政工程管理局监察支队队长职务;2010年1月6日被任命为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免去市市政局党总支副书记职务;2011年5月20日被撤销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5、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证明载明,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副处级事业单位,隶属于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因09年受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委派修建和平大路,我局临时成立和平路拆迁项目部(拆迁办公室),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和平路拆迁现场勘查、协调工作。当时该项目部的分管领导是倪某峰,受我局指派,具体负责人是赵某全,其他组成人员:雷志明、王某华、马梦启、马某松。

6、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证明载明,由于2009年城市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拆迁困难致使工程迟迟无法开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责成市公用局组织人员参与工程拆迁工作。为此,市公用局确定由杨连科副局长负责,从工程施工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抽调倪某峰、赵某全、雷志明、马梦启、王某华、马雪峰等同志参与2009年城市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拆迁工作,整个拆迁工作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杨连科副局长负责与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倪某峰同志带领其他同志负责现场拆迁工作。特此证明。

7、办案说明载明,此卷中复印件均复印自赵某全刑事侦查卷宗。

8、办案说明载明,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批复,2009年拆迁补偿参照该文件批复以及证人证言不在94-02航拍图大棚拆迁补偿价格参照仓指导价甲类每平米240元上浮30%计算,仓房每平米价格为312元,孟某峰三个大棚总面积1 258.10元平方米,参照仓房补偿价格计算应补偿392 527元,由于赵某全等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将孟某峰三个大棚鉴定为94-02在航拍图的房屋每平米560元上浮30%,得到补偿款915 896元,营业补偿得到125 810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49 179元。

9、提取笔录载明,公安人员依法提取赵某全提供的孟某峰的拆迁档案复印件(共7页)。附复印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松原市政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倪某峰,甲方代理人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城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波,乙方被拆迁人孟某峰、高某军,乙方同意将自有建筑面积1 317.70平方米的房屋交给甲方拆除,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人民币1 523 000元。有倪某峰、徐某波、王某、乙方孟某峰签字。时间2009年7月2日。

拆迁补偿结算单:2份,内容相同,是同一份结算单,时间2009年7月20日,姓名孟某峰、高某军,收款人孟某峰签字,审批徐某波签字,复核王某签字。温室(560元X30%+560)X1 258.10平方米=915 896.80元,混凝土地面90元X687.5平方米=61 875元,花卉设备399 419元,营补100元X1 258.10平方米=125 810元,牌匾8 000元,锅炉、锅炉房12 000元,总数1 523 000元。

10、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载明,证实07号房主为付彦忠、高某军,房屋结构砖平,墙厚0.37,层高2.4,面积为741.25平方米、59.8平方米、280.6平方米、290平方米,备注花卉基地。有连某铮、杨某海、姜某岩、雷志明、王某的签字。

11、松原市工商局宁江分局证明载明,证实松原市宁江区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经营者刘某,经查此户未在松原市工商局宁江分局注册。附执照复印件。

12、提取笔录载明,公安人员在提取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给松原市锦园花卉培育中心的付款收据复印件四张。附复印件收据,其中2009年9月30日30万元、2009年11月10日50万元、2009年12月1日223 000元、2010年2月4日3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一张,2009年10月9日50万元。有赵某全、孟某峰签字。

1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会结算专用凭证载明,证实2009年10月9日,松原锦园花卉培育中心收款50 万元,付款单位松原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控部。

14、存款明细账载明,证实2009年10月9日松原市宁江区锦园花培育中心收到50万元。另有孟某峰存款明细账。

15、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刘某手提取经营者为刘桂君的松原市宁江区锦园花卉基地营业执照一份,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6、松原市人民政府文件(松政发[2008]27号)载明,2008年5月26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实施征收松原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补偿相标准有关问题通知,为依法合理做好松原市城市规划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确保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吗,确定了补偿标准。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政书后,在拟征地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3、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的大鹏由用地方和被征地方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17、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2007年度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批复(松政函[2007]24号)载明,砖木平房一类标准每平方米560元。仓房甲类每平方米240元。

18、提取笔录载明,证实公安人员在和平村刘某伟处提取2009年和平路延伸占地明细一份,其中有高某军领取占地补偿款238 871元。

19、辨认笔录载明,证实王某辨认出孟某峰。

20、户籍、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孟某峰、赵某全的户籍,孟某峰刑拘在逃。

21、宁江区检察院转办函载明,2015年3月9日,宁江区检察院将举报孟某峰诈骗的材料转给宁江一分局。

22、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载明,证实2015年2月25日举报孟某峰诈骗材料由市院转来我院。举报材料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附照片五张。

23、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证明载明,按照修(扩)建道路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所有拆迁户的大棚必须是实际使用经营的才给予补偿,在拟征地通知下发前得知消息搭建的大棚,或为了得到拆迁补偿而搭建的大棚,或未实际经营的大棚均不予以补偿。

24、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证明载明,2010年和平东路扩建拆迁,倪某峰负责拆迁的全面工作。其领导的拆迁办公室有责任对经营类地上物是否实际经营进行核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全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项目协调办公室主任。2009年3月份,松原市政府决定修建和平东路,市政府委派公用事业局承担这项工作,公用事业局临时成立了动迁项目部(动迁办公室),由副局长杨连科主抓这项工作,我们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公用事业局下属单位,公用事业局就在我们单位抽掉了几个人负责对这条路的前期拆迁工作,当时抽掉了副局长倪某峰、我、雷志明,王某华、马梦起、马某松、我们被抽调的这几个人由副局长倪某峰直接领导,动迁项目部由公用事业局杨连科副局长主管。拆迁工作由市政府城开公司公开招标聘用的拆迁公司负责,公司法人代表叫徐某波,拆迁开始之前动迁公司先以政府名义公布拆迁公告,然后由城开公司、拆迁公司、还有我们动迁临时办公室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之后由拆迁公司逐户协商赔偿事项,由拆迁公司将协商结果和资料一并报到我们拆迁临时办公室。在赔偿之前对没有正式房屋手续的由房屋鉴定小组鉴定,房屋鉴定小组组成人员由市监察局、房产处、城开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局、动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组成,房屋鉴定小组也是临时成立的机构,临时房屋鉴定小组人员有监察局杨某海、房产处连某铮、城开公司姜某岩、市政工程局雷志明、动迁公司王某。鉴定小组对没有正式手续的房屋鉴定完后把鉴定手续交给动迁公司,动迁公司与被动迁户签订完协议,再把手续交给我们动迁临时办公室,我们进行复核,我们针对有房照的看房照,没房照的看鉴定小组鉴定结论,有营业执照的核实营业执照,复核后由市政工程管理局向被拆迁户付款。

我当时是我们单位抽调的项目工程部的负责人。当时有一户被拆迁户叫孟某峰的,他的位置在和平路和路头上,靠近橄榄枝广场,我们动迁他的是地上物,一共是两项,一项是花棚三栋,还有另一项是花棚内的花卉、取暖设施、喷灌设施(包括锅炉、深水井)在他的评估报告上都体现出来了。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孟某峰地上物拆迁的物品设施及建筑都进行了评估,现在评估档案在松原市价格认定中心存档。

孟某峰的地上物有牌匾,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松原市宁江区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经营者刘某,实际是孟某峰经营的,我们拆迁都是跟孟某峰谈的,并且拆迁补偿结算单都是孟某峰签的字以及他本人的身份证号。孟某峰不是地的主人,他当时提供地上物的花窖是他建的,地的主人是谁我记不清了。我现在能提供拆迁补偿结算单,其中温室价格915 896.8元,混凝土地面61 875元,花卉设备399 419元,营业补助125 810元,牌匾8 000元,锅炉12 000元总补偿金额为1 523 000元,我们单位支付50万元到孟某峰指定的账户,剩余的是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支付的。

我不清楚孟某峰是什么时候建的花卉、花窖,我们拆迁时只是看到地上有的这些实物,我们以实物进行补偿的。我们拆迁时没调查过孟某峰的地上物的真实性,是否是临时搭建的临时建筑。

孟某峰家的地面建筑是温室,高度在2.2米以上,上面是铁架子及塑料薄膜组合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徐某波和王某他俩做的表交给我,审查后交给主管局长倪某峰。给孟某峰补偿标准是参照2007年的松原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补偿标准的有关通知补偿的,按各类结构平房市场评估指导价、重置价进行补偿的。

孟某峰的所谓温室大棚不符合这个补偿标准价格,但是我和王某、龙某及倪某峰四个人在倪某峰办公室研究按照这个价格补偿的孟某峰的,还研究了补偿混凝土的补偿价格,这个当时也没有标准。孟某峰在高某军家建的温室大棚在不在图我不知道,我也没看到这个图纸,是房产的连铁曾、市纪委的杨某海、政府的姜某岩,我们单位的雷志明和动迁公司的王某,他们鉴定孟某峰在高某军家地上建的温室大棚花窖在图。他们对孟某峰这3个花窖在94-02航拍图上是认可的,我回到单位,根据他们认可的让我们工作人员马某松制作的鉴定单,事后让每家单位参与鉴定人员签的字。我没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查。孟某峰跟我说他的花窖只是培育花苗的基地,总店不在这,总店法人是刘某,他们之间怎么签的协议我不知道。他就拿营业执照原件给我看看,其他的细节我不清楚。我看原件没看出问题,去没去工商部门查询过我忘了。

如果孟某峰的3个温室大棚不在94-02航拍图上,就不能以在图的价格跟他谈,协商不成通过中介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航拍图有手续的价格高,如果不在航拍图价格要低。

倪某峰是和平路拆迁工程的主管领导,负责和平路拆迁的全面工作。倪某峰需要审核关于拆迁补偿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全部拆迁手续。拆迁手续包括各种被拆迁户提供的手续以及关于拆迁鉴定单、评估报告、各种证照以及其他全套的手续,全部都呈报给倪某峰审核。所有拆迁环节都需要倪某峰亲自拍板,所有的拆迁材料都需要倪某峰亲自审核无误,之后才可以作为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只能是合法、合理、真实的情况,倪某峰领导的拆迁办公室必须对被拆迁户加以甄别,保证拆迁补偿的正确发放,将弄虚作假的被拆迁户排除与拆迁补偿范围外。倪某峰是拆迁的主管领导,签订补偿协议时也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审核孟某峰的全部拆迁手续,但是倪某峰最终没有发现孟某峰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当负领导责任。

2、证人孟某峰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在现在的枫叶广场东50米左右租高某军和齐四家的菜地建温室大棚,是董某(外号董二)给我施工建的大棚。大棚是长方形的,一共建了3个,大棚长度在7、80米,宽12米,中间用2寸钢管做的支架,支的弓形大棚架子,高度4米左右,后墙用砖砌的,东边连着一个小棚子,西边留门了,能进半截子车。上边扣得大棚膜还有遮阳膜,前边能有1米左右高的墙,大棚里边有自动喷灌、暖气、锅炉,锅炉在东边的小棚子里,这个大棚是最大的建在高某军家菜地上的,面积是600多平。在这个大棚的南边建一个宽2米,长度20左右米的水池子,在水池子东边有一眼深水井。在水池子南边挨排建两个大棚,规格跟高某军家地上的大棚一样的,宽12米,长20米,是建在齐四家地里的,这3个大棚都是里边有自动喷灌、暖气、独立的锅炉,水泥地面。这三个温室大棚里边都养的草花,有牌子,立到高某军家地上大棚的西边墙上,牌子上写的是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刘某的名字,他是江南单家围子锦园花卉的老板。是我用刘某的营业执照,在江北营业。是刘某的营业执照,我没有挂过这个执照,但是牌子是这个名。

2009年松原市市政工程处拆迁用这块地修路,拆迁公司龙某、王某的人跟我谈的,大棚是按02年在航拍图的价格评估的。当时有拆迁公司的龙某和王某、市政的赵某全、倪某峰、房产、纪检委的人、还有一家评估机构,他们这几家单位都去我的那3个大棚看了,最后给我补偿的价格是市政定的价,我提供给拆迁公司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谈妥之后签一个补偿协议,是我签的字。补偿的钱都是市政给我的支票,分三笔给的,给了2笔50万元的,1笔是52万多元,总共补偿我152万多元。都是我去市政领的钱。给的补偿的分别是地面、花、电机井、水池子、暖气、锅炉、大棚。

我的花是我在江南锦园花卉刘某那购买的,是我自己投资、营业,有营业执照,跟任何人无关,拆迁的时候也是正常营业。

我建的3个温室大棚是暖棚不是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这3个温室大棚鉴定为02年在图,我不认可是02年建的,他们说有图,有图那不是更好了吗。跟我谈的时候都认为我的大棚是02年在图的,我就认可了。我这个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我不知道能干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挣不挣钱,所以我没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我就用刘某的营业执照,是2009年我去江南单家围子刘某家借的原件,我没给拆迁公司还有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看过原件,只是复印之后给他们的复印件。

市政工程管理处、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这3个大棚给补偿金都是我自己应该得的。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05年左右认识的孟祥风的,当时他在松原市拆迁办帮忙,搞一些拆迁方面的工作,哪块要是占地了,他就先去和要拆迁地块的地主谈对地上物进行投资,他在地上物搞一些假建筑或者假投资,利益分配时,他给地主百分之三十,自己留百分之七十,从中赚钱。

2009年江北枫叶广场到狗市之间的路,政府要拆迁修路,孟祥风得到这个信息后,和我说他已经和一家地主谈妥了,在这家的地上扣上假大棚,搞花卉树苗的假象,来骗取政府的拆迁款,他让我投资入伙,我没有同意,后来他在我这里赊了大约四五万盆的草本植物花,把花就直接植入到拆迁地块上,以搞花卉种植批发的假象,通过虚报数字,骗取拆迁办的信任,他借我的营业执照用,我没答应他,听说他在长春做假证的地方做了一个假的营业执照,因为他向我借过营业执照,所以我要看看他的假执照是不是我的名,我看到他的假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松原市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后,我挺不高兴的,因为我是正规搞花卉基地的,他不能以这名义造假,他说这事和我没关系,我就是做做样子看,拆迁办都是我哥们,没事,他又在大棚内安装的假锅炉、假暖气、假喷灌,又修了一个假水池,在我这要了根水泥管,他回去挖了个坑,做了一个假的深水井,我说你这是要干啥,他说就是做做样子,他所建的这些地上物都是为了诈骗所做的假象,都是为了骗共产党做的工具,拆迁时,他得了很多钱,其中有一笔50万元是2009年10月9号转入我的账户的,因为我的银行账户有流水记录,他在农村信用社直接办的卡,把钱取出来直接存在了自己的卡上,就给我3 000元钱,我说你拉走我这些花得价值四五万元钱,根本就不够费用,他说钱不够分了,让我把做完假象的花拉回去,我就把剩余的破烂花和盆拉回来了。

孟某峰是2009年春天在我家拉的花,我回家问过我媳妇徐某艳,我俩仔细核对过,孟某峰还在我这里拉走了200多盆的绿植,他都没给我钱,告诉我用完了让我个人拉回去,他把绿植用完后,剩下也就100多盆,造的破破烂烂,有的盆打坏了,有的枝子断了,有的旱死了,我当时就挺生气的,找他要钱,他说让我先拉回去吧,以后咱俩再算。

我没有提供给孟某峰营业执照使用,他从来就没看到过我的营业执照的姓名,我的营业执照是我哥的名字,叫刘桂君,如果孟某峰看见我的营业执照,他做假执照就会写这个名字,我把我的营业执照拿来了,你们看看到底是不是我哥刘桂君的名字,可以证实我的营业执照真实情况,把执照提供给你们作为证据。

我没用我的名字注册过松原市宁江区锦园花卉基地营业执照。

4、证人徐某艳的证言证实,我跟我丈夫刘某从1995年搞花卉种植批发,我们的花卉名称叫锦园花卉,花卉的营业执照法人是我丈夫的哥哥刘桂君。

2009年孟某峰找我丈夫说要买几万盆草本花,还拉走一些绿植,有牡丹、三角梅、发财树等一些一共能有二百盆左右,这些绿植平均价格每盆也得二百元左右,后来孟某峰说拆迁的这块地已经评估完了,不用了,也一直不给钱,说要不你们把花拉回去吧,这花我已经用完了,我们看他实在不给钱,就把绿植花拉回来都扔了,把盆拉回来了,那些草本花因为他也不浇水都死了。孟某峰到最后赖账,就给三千元钱,直到现在他连我们这些花的成本都没给上,我们损失了好几万块钱。

我虽然不跟孟某峰直接对话,但我也听见他跟我丈夫说过拿这些花放到拆迁的地块上,跟地的主人协商他用这些花做样子来骗拆迁款,他说分给地主百分之三十,他得百分之七十,土地赔偿都归地主所得,我就知道这些情况。

孟某峰不是要做花草生意,就是说要在拆迁的地块上当幌子,拆迁的时候得补偿款。

5、证人高某军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和平路拆迁占我家房子和土地了。就是在现在和平路枫叶广场的位置,我家房子在西边,东边是地,总面积4.8亩。政府占了620多平,天元雅苑小区占了我1亩多地,现在我还剩下3亩多地在天元名车东侧,在路的南侧。这4.8亩地都是菜地。我的地上有个蔬菜大棚。还有一个40多平的小房子以及我盖的3间起脊房子,这3间起脊房天元雅苑开发时给占了。政府修路占了我620多平的菜地。

在政府没占的头一年,孟某峰找我要在我的620多平的菜地上建花窖,也就是2008年的秋天,小孟来找我租地建个花窖,他出资。后来我俩协商,占地的总款给我三分之一,后来他同意了。这块地一共是400多平,他在地上都用4分铁管扣了一个大棚,面积620多平,在大棚的东边有个小空,他又建了一个小房,面积能有10多平左右,都是用旧砖盖的,里边放个小锅炉。这年冬天,大棚和小锅炉房都建完了。第二年的春天,天气还挺冷的时候,孟某峰在江南单家围子附近,听说叫刘某的人那进的花。我说天气这么冷,你这也没有取暖的不得冻死吗,后来我给他出主意,借几个液化气罐,买几个炉具,整几个锅,烧开水取暖,这些花才没有冻死。孟某峰还在这动迁的我们村齐国华家地建了两个大棚,一个水泥槽子,打了一口小井,在他家地上种的都是草花,抽水浇这些花。我们两家地都让市政赵某全他们给占了,修和平路了。

孟某峰我和齐国华家地建的都是大棚,里边四周挂的暖气片,在大棚上边吊着喷罐头,都有水管连接的,这个喷灌可以使用,但是暖气片连接上了,没正常使用过。齐国华那个大棚跟我家的大棚都是一样的,他那个大棚有没有喷灌我记不清了,也安装上暖气片。

市政拆迁的人来的时候,孟某峰基本上都来,他跟市政谈的。具体补偿地上物多少钱不知道,后来就给我5万元钱,是拆迁办的人给我出的手续,我到市政取的支票得了5万元钱。政府占我家菜地这620多平,每平方米110元钱,这钱是我自己得了。

孟某峰在我家地建的花窖有牌匾和营业执照。孟某峰扣的大棚不够房屋标准。孟某峰说建大棚的目的就是等着占地。拆迁办的人从来没有人找我核实大棚是什么时间建的。

6、证人张某芳的证言证实,我高某军是夫妻关系,我认识一个叫孟某峰,2008年的时候他在我家以前的菜地上扣了一个大棚。证实内容与高某军一致。

7、证人祁某华的证言证实,2008春天,孟某峰到我家邻居高某军家建了一个大棚,因为我家的大棚跟高某军家的大棚挨着,高某军的家的地方不够用了,小孟来我家找我,租我家菜地扣大棚,租1年或者2年,每年的租金是4 000元钱。我的大棚当时就剩下一下1米高左右的砖墙围子,小孟找人在砖墙围子上安的铁管围成大棚的雏形,在铁管上扣的膜,大棚打的水泥地面,之后小孟在我家大棚和高某军家的大棚里放了一些花草。到了2008年年底小孟在大棚装了一些暖气片,还在高某军家大棚旁边建了一个小房子,里边放了一个小锅炉,我家大棚里的暖气片跟锅炉联没连接上我不知道。2009年开春拆迁办的人来了,我家的菜地要动迁修和平路,占我家菜地的事是村上跟拆迁办谈的,占我家地上的附着物的事宜是小孟跟拆迁办的人谈的,9月份村上把占地补偿款发下来了,我去村上取的占地补偿钱3万多元,每平米是按110元钱左右补偿的,小孟没有给我补偿钱,只给了我2年的租金钱一共8 000元钱,地上附着物补偿钱也没给我。

大棚里放的花草不是他自己种植的,是他从别的地方拉来的,高某军有时候给花浇水,没有人找我核实大棚是哪一年建的。

8、证人徐某军的证言证实,我是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的村书记。宁江区和平路修路,是2009年春天的时候市政工程处来勘查的,过了1个月左右发布的拆迁公告。

高某军家的地拆迁的时候在现在的枫叶广场附近,祁某华家的地跟高某军家的地挨着,他俩家的地都是菜地,但他俩家的地上有3个大棚,我记得是2008年建的,我认为是高某军、祁某华自己在地上建的大棚。

拆迁的是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下属的市政工程处来拆迁的,我记得有一个叫赵某全的科长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拆迁时我们村上参与每户走访勘查丈量每户的土地面积,当时我和我们村主任贾某海和村会计刘某伟一起去的,我们村上没有参与地上物勘查和补偿事宜。拆迁补偿款是有市政工程处发到村上,由村上发给村民的。

9、证人贾某海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宁江区和平村村主任,我是2007年开始担任和平村村主任至今。宁江区和平路延伸东路是2009年春天时候开始拆迁的,踏查过了1个月左右发布的拆迁公告。

高某军家的承包菜地在现在的枫叶广场附近,祁某华家的地跟高某军家的地是挨着的。被拆迁时高某军、祁某华家被拆迁的都是菜地,但菜地上有3个大棚,是拆迁的头一年建的,我以为就是高某军、祁某华自己建的。

2009年拆迁修路时我知道是公用事业局下属市政工程管理处来拆迁的,负责人叫赵某全,他在现场负全责。在现场核实每家每户土地房屋时我跟我们村书记徐某军还有村会计刘某伟跟着实际丈量土地面积。我们没有参与地上物补偿的所有事宜,我们的工作就是核实村民承包地的面积,补偿的情况,地上物都是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的赵科长他们跟被拆迁户谈的。

高某军、祁某华家地里的大棚肯定不在94-02航拍图上,因为大棚在2007年还没有。

我不认识孟某峰,我们在现场走访时也没出现孟某峰这个人,也不知道这3个大棚是他建的。

地上物补偿款是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直接补偿给个人的。

10、证人刘某伟的证言证实,我是宁江区和平村村会计,我从2004年担任和平村会计至今。

2009年和平路延伸拆迁时高某军、祁某华他们两家的地是被占了,占的他俩家的菜地。他俩家的菜地上有附着物,都是扣的大棚,我不清楚他俩家菜地上的大棚是什么时间建的。大棚多少面积我不清楚,我们村上就丈量土地面积,地上物丈量不归我们管,我跟着我们村的村主任贾某海、村书记徐某军每家每户丈量地面积时候去了,我们丈量地的时候地上物都已经拆完了。

11、证人雷某军的证言证实,我还有一个名字叫雷志明,我的身份证上叫雷某军。我是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不在编的编制管理的工人。宁江区和平路道路扩宽拆迁工作是由我们单位承办的,当时我们单位成立一个拆迁办公室,主任是赵某全,工作人员有我、马梦启、王某华,我们4个人。工作之初我们与市纪委、市房产处、城开公司、我们单位雇佣的拆迁公司,共计五家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地上物进行实地踏查,并对每一拆迁户进行登记测量,建立调查表。也就是地上物的房屋性质进行调查,房屋有无房照或者在不在94-02航拍图,进行认真的走访调查。我们将调查的结果制定一个94-02房屋在图鉴定单,由我们这5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交给我们雇佣的拆迁公司,由他们与每一个拆迁户去洽谈,我的主要工作是协调办理各单位的相关手续,到现场监督检查拆迁公司的拆迁情况以及进度情况。

走访调查时每一户被拆迁户的房屋制定了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07号登记房主叫高某军、付彦忠,有3个大棚,有1、2个小看护房,面积都不大。都是几十平一个,加一起能有5、60平那样。是铁架子支起来挺高的大棚,面积都挺大,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上边覆盖着大棚膜和遮阳膜。这3个大棚的主人叫孟某峰。是在菜地上建造的,什么时间建的我不知道。孟某峰这三个大棚肯定不是房子,绝对是农民种菜那种温室大棚。

在我们联合工作组调查走访阶段,根本没把孟某峰这3个大棚纳入房屋鉴定范围内,我也不清楚孟某峰这3个大棚怎么出现在这张在图房屋鉴定单上。我把现场登记在图的记录交给赵某全,至于是赵某全或者是他让其他人制作的我不清楚。由于我当时太相信我们领导赵某全,他说这张鉴定单都是根据现场走访在图的房屋登记鉴定的,另外我看见有人签字我也没认真查看,我也就签字了,这可能是我工作失误造成的,只有赵某全能说清为什么把孟某峰3个普通的大棚作为房屋进行鉴定。

12、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或者2006年-2010年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公司法人徐某波。2009年我参与宁江区和平路拆迁工作了,是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托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与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属于雇佣关系,我们公司派我和王某负责拆迁工作。

总负责人是倪某峰和赵某全,倪某峰是最大的领导,都管它叫“倪书记”,所有重大事项都要倪某峰审批同意。现场负责具体工作的是赵某全,他是现场的主要领导,指挥现场的工作,雷志明是现场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和办理各项手续。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倪某峰就去过现场很多次,并且也了解孟某峰大棚的具体情况。在最后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倪某峰、赵某全、王某、还有我四个人在倪某峰办公室开了一个会,由赵某全具体汇报了拆迁补偿的情况,最后倪某峰要求有鉴定单、评估报告、法定补偿标准等正规结论的就按结论补偿,还有一些没有具体补偿结论的比如水泥地面之类的,经过我们四人现场讨论,倪某峰最后拍板决定的,补偿标准就这么确定了。在我们四人讨论过程中,倪某峰、赵某全没有提出过孟某峰的大棚需要按房屋补偿,但实际上倪某峰、赵某全都已经知道孟某峰大棚的实际情况,而房屋鉴定单上的房屋性质他们俩也都知道。在我们四人讨论时,所有的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材料都已经经赵某全、倪某峰审核完毕了,所以我们讨论时只是对当时的补偿标准进行确定,不需要再核实了。

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松原市政工程管理局雷志明给我们提供的。他们提供的鉴定单上的房屋都是在图的。在图和不在图的补偿价格肯定不一样。

2009年和平路被拆迁户中是有几个大棚被被拆迁了,是一个叫孟某峰的人的,我记得是3个花窖(大棚),花窖的周围有1米多高的砖墙,墙上用铁管固定的弓形,上边有大棚膜,里有有花草、喷灌、暖气、锅炉、水泥地面,花窖外边有一个挺长的水池子,面积是多少记不清了。孟某峰的花窖我知道有一部分建到高某军家地里了。孟某峰的3个花窖是哪一年建的我不知道。他的3个花窖没有房照。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其中房主是付彦忠、高某军,房屋结构:砖平,备注:花卉基地,这两个户名地上的花窖就是孟某峰的那3个花窖。我们按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的房屋鉴定单与被动迁户谈的,在图或者不在图都是由认定组认定的,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的房屋鉴定单上孟某峰的3个花窖在图,我们就按在图跟孟某峰谈的。

孟某峰的3个大棚是按照在图房屋给补偿的,肯定不是正式房屋。赵某全说就按94-02房屋鉴定单作补偿,鉴定单上是什么就按什么作。我就根据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给孟某峰的大棚按照在图房屋作的补偿结算单。雷志明知道孟某峰的大棚按照在图房屋给补偿的,他在现场负责具体业务。我和王某在对每家每户走访时,孟某峰的花窖是正常营业的,我和王某走访时,孟某峰拿了一个营业执照复印件给我们看了,有营业执照。

孟某峰这户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拆迁补偿结算单都是我填写的,用地方审查合格后才能发放补偿款。我没有与孟某峰预谋做一些假的手续,骗取国家补偿款。我们单位没有义务核实被动迁户的房屋是否真实在图及手续的真伪,我们只是看房屋现状再根据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的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与被动迁户谈赔偿事宜。

13、证人马某松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在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工作至今。我在2002年-2006年在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财务科工作,2006年至今在松原市市政发展公司工作做财务,2008年-2010年被抽调到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拆迁办公室做内勤工作,我在拆迁办公室的工作是制表、报表、存档、整理文件等一些办公室工作。我们拆迁办公室有赵某全、雷志明和我。赵某全是我们办公室的主任,雷志明是拆迁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修和平路拆迁工作时我当时在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办公室的内勤。

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我们拆迁办公室出的,这张表是我制作的,因为我是拆迁办公室的内勤,负责制表工作。我们主任赵某全给我的原始记录单,我制作的表交给我们主任赵某全的,都是签完字原件交给我存档了。在图房屋鉴定单编号我也是按照赵某全交给我的原始记录编号我原封不动的制作的,包括房主、房屋结构、墙厚度、层高、面积、备注,包括这份鉴定单的命题,都是原始记录上注明的以及鉴定人签章鉴定日期。

每一户被拆迁的存档资料有与房主签署的协议、结算单、有房照的人包含房照,有土地使用证的包含土地使用证,有营业执照的包含营业执照,大体上都是这些资料。

14、证人王某华的证言证实,我是市政工程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3、4月份将我临时抽调至拆迁办公室工作,参与宁江区和平东路拆迁工作。我们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有赵某全、雷志明、马梦启,拆迁办公室负责人是赵某全,他领我们工作。我抽调时也没有让我具体负责哪项工作,我就是有时候跟着现场踏查,主要在现场负责的是赵某全、雷志明,他俩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个拆迁户的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进行核实,另外还有市纪委、房产处、城市开发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他们主要负责被拆迁房屋是否在94-02航拍图上。被拆迁户地上物在我印象中就是菜地和大棚,大棚里面有些花卉,还有些平房。这个大棚是什么时间建的我不清楚,我记得见过一面大棚的主人。

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由我们的单位出具的,因为我们单位是承办单位,我们单位负责补偿被拆迁户的损失。

孟某峰在高某军、祁某华家建的菜地上于2008年建的3个大棚,正常情况,不应该在94-02航拍鉴定单上出现,如果出现在这张鉴定单上,就得问我们现场负责人赵某全、雷志明他俩应该能说明情况。再对孟某峰这3个温室大棚拆迁工作中,我没参与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我没见过孟某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审件这块是赵某全负责,如果孟某峰有营业执照都得提供给拆迁公司,由赵某全审核。孟某峰的这3个大棚以及大棚内的设施和花草是怎么补偿的,我不清楚,都是有赵某全、雷志明和拆迁公司他们跟被拆迁户达成的协议。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从1994年-2006年我一直在松原市拆迁承办处工作,是雇佣关系。2006年-2009年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法人是徐某波,我们之间也是雇佣关系。2009年我们经理徐某波承包宁江区和平东路拓宽拆迁工作,我跟我们公司的龙某负责这段路的拆迁工作。

徐某波把我俩派到拆迁现场,与市政工程管理局也就是用地单位负责人倪某峰和现场负责人赵某全,还有雷志明对拆迁路段地上物进行实地调查、现场测绘。测绘完做完预算,由建设局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发公告,之后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成立房屋认定小组,也就是对94-02航拍图或者是房屋性质进行认定,对没有房照的房屋按94-02航拍图认定,有房照的到房产处调档,房屋认定小组人员有纪委杨某海,市房产处的连某铮,市城开公司的姜某岩、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雷志明,赵某全在测量认定房屋时他都在现场,有事的时候我们认定小组得向他汇报。我们工作组对被我们已走访过的各家各户走访,对每一家房屋进行认定。因为我们先期调查已经摸清楚谁家房子有房照谁家房子没房照,所以到每一户我们都向工作组汇报哪个房子有房照哪个房子没房照,由工作组认定,如果没房照的工作组看图认证是否在图,走访结束用地方给我们提供认证单也就是房屋鉴定单,哪个房子在图哪个房子不在图,我们根据用地方提供的鉴定单对每家每户进行工作。

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市政工程局制作的,工作组的成员都在这张表上签的字,我是现场拆迁公司的负责人,我也在这张认证单上签的我的名字。

拆迁范围内有3个温室大棚,哪年建的不知道,房主叫孟某峰,谈补偿都是和他谈的。这3个温室大棚肯定不是房屋,肯定是温室大棚,大棚四周都用砖砌的,南面也就是前面砌的80公分左右高,后面1.2米左右高,两面都是封上做的门,棚顶用钢筋支的弓形,覆盖大棚膜和遮阳网,里边有暖气和喷灌,养的花草。这三个大棚的面积加一起能有1 200多平。因为针对大棚补偿没有补偿标准,我就问市政工程局的现场负责人赵某全,他和我说按照鉴定单认定,我就根据市政工程局提供的鉴定单给孟某峰的3个大棚按照02年在图房屋计算的补偿价格,按补偿标准每平米560元上浮30%的价格计算的,这个补偿标准也是市政工程局告诉我们提供给我的,我就按照市政工程局给我的补偿标准制作的结算单。

孟某峰的这个大棚没有房照,赵某全跟我说经过工作组认证完在图的,按照02在图的房屋去谈。我跟现场负责人赵某全汇报过,孟某峰的这3个大棚到底怎么给补偿?他说你就按照我们提供的94-02在图房屋标准去做。我得根据赵某全的意思去做,他们是用地单位,我给他干活,钱都是他们单位出,就得听他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迁补偿结算单,是龙某与被拆迁户孟某峰签的协议,拆迁补偿结算单补偿的明细也是龙某填写的,我复核签的字,也有孟某峰本人签字按的指纹。补偿的价格温室大棚是按每平米560元上浮30%乘以1 258.10平米,补偿金额为915 896.8元,混泥土地面每平米90元乘以687.50平米,补偿金额61 875元,花卉设备有评估报告,补偿金额399 419元,营补因为这户有营业执照,我看了是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是谁的名字我记不清了,按照他的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100元,补偿金额125 810元钱,牌匾补偿金额8 000元,锅炉房20平米,补偿金额12 000元,补偿总金额1 523 000元。以上这些补偿的项目是在市政工程管理局倪某峰办公室里有倪某峰、赵某全、我和龙某我们四个研究后按照上述价格补偿的。也是根据房屋鉴定单将其鉴定为营业用房,主要是有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才能给他补偿营补,营业执照本身补偿500元,对于他的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100元,主要是赵某全汇报的,把孟某峰的这个花窖详细情况跟倪某峰汇报的,说他这3个花窖在02图上,把这户的营业执照拿出来后,赵某全跟倪某峰汇报的,由他来决定对于上述拆迁补偿款的,定完补偿标准后我们回去做的拆迁补偿结算单。

我们把孟某峰提供给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赵某全了,他看过也审查过,赵某全有审查的责任,赵某全认为这个营业执照是工商合法签发的,至于他到没到工商部门调档查询我不知道。经理徐某波他不直接参与跟老百姓谈关于拆迁的事宜,也不经常到现场来。市政工程局的赵某全跟我说都有鉴定单,他这3个大棚在图就安在图的房屋谈,实际上已经给出标准了,我们就按标准谈。在拆迁孟某峰这3个大棚过程中,我没与用地单位倪某峰、赵某全、雷志明等人与被拆迁户孟某峰相互勾结,骗取国家赔偿金,至于赵某全是否与孟某峰暗箱操作那我不知道,因为赵某全他属于现场监督我们的工作,我没有鉴定权和决定权。

16、证人徐某波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城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个体拆迁公司,属于私人单位。注册于2002年。我们公司参与了2009年宁江区和平路拆迁工作,参与人员有王某,龙某。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聘用我们公司对这条路拓宽进行拆迁工作。市政工程管理局主管是倪某峰,是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副书记。赵某全,他是现场具体指挥的负责人。雷志明,还有一两个工作人员叫不上名字。

我们是2009年2、3月份受聘于松原市市政工程管路局对和平路进行拓宽,和平路路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先进行调查摸底,被拆迁的房屋内有多少房屋附属物,调查测绘,统计数字以及做出估算,报给市政工程管理局。之后市拆迁办对要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发拆迁公告。我们协助市政工程管理局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走访、认定,也参与被拆迁的房屋房照鉴定是否在94-02航拍图上。市政府组织工作组分别是市纪委的负责人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房产处的连某铮,以及城开公司的工作人员叫什么我不知道,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赵某全、雷志明,我们单位的王某,对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房屋是否在航拍图的鉴定对被拆迁户进行工作,有房照的或者是在航拍图上的房屋价格,按照松原市市政府的07-08拆迁文件进行补偿,如果不在图或者没有房照的按照仓房甲乙丙丁四档进行补偿,价格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至240元补偿.

拆迁范围有三个温室大棚,所有人姓孟,具体怎么补偿的我记不起来了。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我看了这张鉴定单,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这张鉴定单,我们拆迁依据也就是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给我们的这张鉴定单。王某说有一张鉴定单,作为我们给拆迁户的补偿依据。我问过王某,他说在航拍图的这些房屋有鉴定单,他说现场工作时用就没给我看。我们拆迁的劳务费怎么计算或者是被拆迁户的补偿款与我们经济效益有关,我们是赚取拆迁补偿费总额百分之一点三,也就是市政工程管理局补偿给拆迁户的金额越多我们赚的越多。

大棚肯定不能视为正式房屋给予补偿,大棚的拆迁价格远低于有房照在图的正式房屋的补偿价格。2008年秋天建的三个温室大棚,肯定不能在94-02航拍图上出现,因为这个大棚是08年秋天建设的,距离最后一次航拍有6年时间,如果出现在鉴定单上那就是弄虚作假,人为造假,也就是说利用这张图骗取了国家补偿款,这肯定是犯罪行为,我们可不敢做这事。王某和我说鉴定单是市政工程管理局现场负责人赵某全提供给他的。我让他按照鉴定提供的依据进行工作,按照规定进行补偿。我们接触过孟某峰,我们知道大棚不是正式房屋,是大棚而且面积还挺大,因为是大棚不可能有正式房屋的房照。也不可能按照正式房屋考虑给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迁补偿结算单,是我们公司跟被拆迁人孟某峰、高某军签署的协议书和拆迁补偿明细单。根据大棚的补偿价格,不是每平方560元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肯定没有这么高的价格,如果按照这个价格补偿的也是根据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的在图02年房屋鉴定单给予的补偿价格。如果普通大棚不在图,不视为正式房屋,根本给不了这个价格。这肯定是造假造成的。

营补指的是孟某峰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能补助500元钱,首先确定这营业执照是合法的、真实的、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才能给补助500元钱。我看了这一项营补是100元一平方米,面积为

1 258.1平方米,营补所得125 810元。根据我们拆迁补偿营补这一块,就是一个营业执照500元钱,我记不清楚为什么这么计算给补了这么多钱。我看了牌匾给补了8 000元钱也相当高,我记不清根据什么给这么高的补偿。

拆迁补偿结算单总计补偿给孟某峰、高某军1 523 000元,负责审批人是徐某波、复核王某、收款人孟某峰本人签字摁指纹。王某提供给我这张拆迁补偿结算单的,他说有在图证明、评估报告,市政工程管理局有协调会,王某跟我说市政工程管理局协调会同意的,具体都是参加协调会得问王某,依据这些我签的字。也就是定的价格是市政工程管理局他们定的,我们是给人家打工的,给这么高的价格我们左右不了,并且我现在看房屋鉴定单有造假的行为,我们也说的不算。

在拆迁孟某峰这3个大棚工作中,我是没有收过孟某峰钱,没帮他做过什么工作,他们王某、龙某他俩从中收没收钱,做没做工作我不清楚。

17、证人姜某岩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城市开发建筑管理办公室的职员。 2009年拆迁和平东路我参与了,是我们主管单位市政府抽调的我们。这项工作由市政工程管理局牵头,还有市纪委、松原市房产处、拆迁公司和我们单位共计五家单位。当时拆迁这条路时市政府抽调我们五家单位参与,我是02年在图鉴定小组成员之一(房屋鉴定小组),主要针对没有房照的被动迁户的房屋参照02年航拍图进行鉴定房屋是否在图。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我本人签的字。在我印象中这条路上有房屋和农民扣的大棚,里面种植的都是花。种花这户大棚家姓孟,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家的大棚是不是在图我不清楚,我们只针对房屋进行鉴定,大棚不在我们鉴定范围之内。我记得他的地上有一个二十多平的看地房,再没有其他房屋。

孟某峰的大棚在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落的是高某军、付彦忠的名字。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编号07房主高某军已经确认其房屋在图备注为花卉基地,这份表不是我制作的,应该是市政工程管理局他们制作的,这张单据是赵某全和雷志明到我单位让我签的字,赵某全和雷志明到我单位找我说“这是咱们工作组鉴定完的,02年航拍图在册的,你签吧”。我签字时,已经有人签完字了,都谁签了我记不清,因为鉴定小组没有做现场记录,应该是拆迁公司王某做的记录,我没办法核对,就签字了。如果是08年建的大棚,肯定不在02年的航拍图。孟某峰这三个温室大棚在不在02航拍图赵某全和雷志明以及拆迁办的王某肯定知道,因为他们三个就是现场的工作人员。赵某全是现场的负责人。我认为这肯定是他们弄虚作假欺骗我们,我当时也轻信他们说的话,没认真核查就签字了。

18、证人连某铮的证言证实,我在松原市房产处工作,2009年宁江区江北和平路拆迁我参与了,当时我负责看航拍图纸,看要拆迁的房子在不在航拍图上。杨某海是市纪检委的负责人,他在现场负责记录,姜某岩是松原市城开公司的负责人,他也是和我们一样共同见证这项工作。雷志明是市政工程管理局的,他做现场工作,看每个房子和航拍图纸上是否相符。王某是拆迁公司的负责人。我们这些人在现场工作了一段时间,都审查结束,我们才撤走的。

2009年拆迁孟某峰这户档案提供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我参与鉴定的,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人赵某全事后拿着这张表到我们单位找到我,让我签的字,我当时询问赵某全表上这些户是否是我们鉴定在图的被拆迁住户,赵某全说都是咱们核实的,都在图,你就签字吧,没问题,补偿款也不用你们给,我们出这笔钱。我当时没有拿这张表和在图的每一个住户进行核对,然后我就签字了。

因为我签字的时候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审核,如果出现鉴定单有没在图的住户并且填在这张鉴定单内,我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但是,这张鉴定单是市政工程管局赵某全他们提供的,我虽然有责任也是赵某全他们欺骗我。

在和平这条路上确实有孟某峰这一被拆迁户,他家在和平路西侧也就是枫叶广场附近,有三个温室大棚里面养的花,面积挺大的,根据我们现场走访,这三个大棚都不在图,也不是正常房屋,我们不负责这三个大棚的鉴定。赵某全和雷志明都说大棚这家挺可怜的,建造大棚花了很多钱,一年能赚好几十万,因为这三个大棚都不在图,也不是正常房子,他俩再怎么说我们也不能按正常在图的给他做鉴定。

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编号为07的房主付彦忠和高某军房屋结构砖平墙厚0.37、层高2.4、面积分别是741.25、59.8、280.6、290备注花卉基地,当时我签字的时候没有仔细看,我轻信赵某全说的话我就签字了。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编号0707的房主高某军这户就是孟某峰建造的三个大棚,出现在这张鉴定单里我认为这就是市政工程管理局赵某全、雷志明他们故意做的手脚,把我给欺骗了,这件事应该由他们负责。

我记得是在我们几家单位在现场鉴定完毕之后的4、5天,赵某全拿着这张鉴定单到我单位办公室签的讹子,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

和平路动迁动作,市政工程管理局现场负责人是赵某全,还有雷志明。我认为是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赵某全和雷志明把我欺骗了。他们也把国家给骗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但是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19、证人杨某海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纪检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科级检查员。2009年宁江区和平路拆迁时我参与这项工作了。当时是市政府开会联合办公,对和平路拆迁工作非常重视,要求我们部门派人参加被拆迁户是否有上访告状的,当时市纪委就派我负责这项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市政工程管理局牵头,现场负责人是赵某全,房产处连某铮参加他是负责现场看图,哪户房屋在不在图由他和市政工程管理局以及城开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负责。领导指派我参加这项工作之前,要求我监督被拆迁户是否有上访告状的,对具体工作没人提出过其他要求。

现场调查阶段我跟着去了,当时一起去的有连某铮、姜某岩、王某、赵某全、雷志明,但是是否以“房屋鉴定小组”的名义进行的调查我就不知道了。

和平路延伸用地94-02在图房屋鉴定单,是我本人签的字。制作的这张鉴定单是承办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局制作的,当时是赵某全找的我,具体什么时间在哪里签字我记不清楚了,让我签字时说这些都已经审核完了,这些房户都是在图的并且说房产的连某铮已经符合完了,城开的姜某岩和市政的雷志明和拆迁办的王某都已经签完字了,前面留的空,说各个部门都已经审核完了,按照程序你签字就行,我问是否都是按照咱们现场工作实际情况来审核的,他说都是按照现场的标准制作的表,签的字,实际上我就是负责是否有上访的,至于房屋在不在图都归市政工程管理局和房产、拆迁这些业务部门负责。

我想起来在这条路的西侧,也就是广场附近有一户姓孟的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他有三个温室大棚,后墙稍高一点,前墙不高能有几十公分那样,上面是龚型的棚顶覆盖大棚膜,里面我记得还有暖气片之类的,养了不少花草。三个大棚都是姓孟的这个人的,具体的面积数我记不准,但是这三个大棚其中有一个面积挺大的,剩余的两个挺小。养花姓孟的这户肯定是大棚,给我感觉就像能越冬的那种大棚,比农户大棚大得多,四周漆的是砖墙,高度也挺高的,但是肯定不是房子,就是大棚。

这张表是市政工程管理局制作的,他们为什么把这个大棚填写成正常的房屋得由他们解释,可能是他们做的手脚,也就是他们把我给骗了,因为我不是具体业务人员,我现在提供的情况肯定就是大棚,不是房子,如果按正常房屋鉴定是错误的。没有人找我做过工作将孟某峰的三个大棚按照正常房屋鉴定。

20、证人杨连科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至2011年任松原市公共事业局副局长,现已退休。

2009年市政府提出桥通路通,为了方便协调,市政府把这条路的动迁工作交给我们公用事业局负责,公用事业局的姜振局长让我主抓这项工作,这样就在市政工程管理局抽的动迁人员,当时抽调的副书记倪某峰、赵某全等五六个人,确定市政工程管理局由倪某峰挑头负责,成立了拆迁办公室。

拆迁办公室由倪某峰负责全面工作。除拆迁办公室外,有房产处、城开公司、拆迁公司、纪检委参加。先期调查时这几家参与了,后期遇到疑难问题时这几个部门也参与了。关于拆迁过程中我有问题找倪某峰,其他人如何分工的我不清楚。拆迁期间我和倪某峰还有拆迁办公室的人到现场看过,有时是我自己的来。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钉子户”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如果拆迁办公室能自行解决的就不向我汇报,解决不了的向我汇报。就是大问题向我汇报,小问题不汇报。

我不认识孟某峰,在和平东路拆迁过程中,是否有被拆迁户叫孟某峰、高某军我不知道。在动迁和平东路时倪某峰没有向我汇报过关于被动迁户孟某峰的动迁补偿事情。对被拆迁户的补偿款是由市政府通过城开公司将资金拨到市政工程管理局,最后由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拆迁办公室审核确定的结论向被拆迁户支付补偿款。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时,拆迁办公室不向我汇报,拆迁办公室就是按正常程序向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我不签字,也不审核相关手续。

是倪某峰代表市政工程管理局与被拆迁户签订的协议。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被动迁户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倪某峰领导的拆迁办公室得承担责任。国家动迁补偿是根据相关规定补偿发放的,必须是合理、合法、真实的,倪某峰带领的拆迁迁办公室他们负有审核和甄别手续真伪的责任,如果有虚假的,必须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内。

拆迁工作补偿工作前期的现场调查和审核由拆迁办公室负责,最终决定权也在拆迁办公室,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发放补偿款由市工程管理局负责。

三、被告人倪某峰的供述证实,我参与了2009年宁江区和平路修建的拆迁工作,我是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书记。当时公用事业局抽调我、赵某全、雷志明、王某华、马梦启、马某松组建了拆迁办公室,赵某全是主任,我是主管领导。我负责拆迁办的全面工作,督促工作进度,下面报上来的被拆迁户的手续我要进行核实,然后签字。按照规定,未实际经营的大棚不应该给予补偿。我领导的拆迁办公室有责任核实大棚是否实际经营。

和平路拆迁的前期的调查工作中,我到拆迁现场去过。在前期踏查的时候我去过,当时被征占地块上一个叫孟某峰的有大棚,大棚里有花卉。孟某峰的大棚落的是谁的名字我记不清了。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我和赵某全、王某、龙某开过一个会,会上我要求按照之前经我审核通过各种鉴定单、评估报告、法定补偿标准等正规结论的进行补偿,孟某峰的补偿标准就这么确定了。孟某峰的大棚实际是参照2007年补偿标准按房屋上浮30%的标准补偿的,为什么按照94-02在图房屋进行补偿,我没细看,我就签字了。孟某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结算单我代表市政工程管理局签字盖章了。

拆迁补偿协议是我和孟某峰签订的。依据的就是审核通过的各种拆迁的必备手续。国家动迁补偿是根据相关规定补偿发放的,必须是合理、合法、真实的,我们拆迁迁办公室负有审核和甄别手续真伪的责任,如果有虚假的,必须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内。如果出现虚假的补偿,我们拆迁办公室需要承担责任。赵某全具体经办,应该负担主要责任;我作为领导,对相关拆迁手续没有尽认真审核的职责,应当负领导责任。由于我的疏忽致使孟某峰骗取150多万元的国家拆迁补偿款。

四、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对宁江区锦园花卉江北草花基地内喷灌设施及花草等物品进行鉴定,经现场勘查、调查及结合其它材料,对孟某峰花窖设备等评估价为399 419元。其中:喷灌设备141 475元,蓄水池1 480元,电机井1眼(外水泥管、里为铁管含潜水泵)35米深8 000元,遮阳网10 064元,花肥、花土2 000元,各种花207 400元,丁香树5 000元,搬迁10 000元,人工浇水设施3 000元。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倪某峰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倪某峰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峰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应认定为649 179元、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征地单位接到拟征地通知书之后,为得到补偿,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扩建农作物、树木和设备的辩护意见,经查,孟某峰为了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租用他人承包的土地,临时搭建大棚,并购置喷灌设施及赊购大量花草、盆景放置于大棚内,在拆迁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提供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在被告人倪某峰及其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导致孟某峰骗取拆迁补偿款达人民币1 523 000元。虽然此款包括孟某峰的投入资金,但其主观目的就是故意非法获取违法所得,因此该资金的投入属非正常投入,依法不能保护。政府的文件精神与相关单位证明,并不发生矛盾,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综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 523 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倪某峰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倪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居住的基层组织能够对其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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